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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润致投资者损失逾10亿 股民诉上市公司维权难

2015-12-07 09:07来源:长江商报作者:刘亚丹关键词:ST海润海润光伏光伏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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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润致投资者损失逾10亿

2015年10月23日,*ST海润发布公告称:海润光伏于2015年2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10月22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处罚决定书认定,海润光伏、公司原股东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电子”)、公司原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润管业”)、杨怀进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公告》(以下简称《分配预告》)和《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以下简称《分配提案》)存在误导性陈述。

“平均每股亏损1.32元,海润流通股份为10多亿股,理论上海润光伏此次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者损失超过10亿元。”12月4日,刘华浩向长江商报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刘华浩说,就海润光伏来说,公司先是宣布10送20的高转送,再是前三大股东减持套现,相关责任主体不排除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可能性。

湖南的姜先生是一位职业股民,去年,在看到海润光伏10股转增20股的公告消息之后就大笔买进,“我当天就冲进去了,以为光伏是一个朝阳产业,哪里知道后来跌那么惨”。接连收到大股东减持和绩预亏8亿元的消息后,姜先生便将手持海润的股票卖出离场,这一进一出便损失了60多万。但是即使作为职业的股民,姜先生对于索赔上诉也并不了解,他坦言自己以往都是愿赌服输,也不知道可以上诉索赔。

12月4日,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告诉长江商报记者,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证监会处罚决定书规定,初步确定海润光伏索赔案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3日之间买入海润光伏股票,并且在2015年2月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

刘华浩律师称,目前他所受理的海润光伏案索赔金额已经超过千万,目前已经缴费立案。

诉*ST海润索赔人数未逾5%

然而,参与*ST海润索赔的投资者恐怕只是是冰山一角。刘华浩分析,“佛山照明索赔案是近年索赔人数最多、索赔金额最大、影响力最大的股民索赔案件,该案理论可索赔股民人数近16万,但实际参与索赔的人数不到3000人,参照该案,预计海润光伏真正参与索赔的人数占比不会很大,很难超过股民人数的5%。”

除了行政处罚外,《证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早已规定了上市公司违法的民事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就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距今已经十多年。这期间,被行政处罚的公司虽然很多,但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不强,起诉不多。

此外,根据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如果没有证监会或财政部的行政处罚,是不能起诉的。这个规定也在无形中挡住了大批可以维权的投资者。“行政处罚是这类诉讼的前置条件,有些上市公司违法行为非常明显,但由于没有被处罚,股民想起诉,法院也不立案。”刘华浩说。

原标题:索赔路漫漫 股民诉上市公司维权难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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