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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融资:投资者对YieldCo模式失去兴趣了吗?

2015-09-22 09:14来源:《能源》杂志作者:郭剑寒关键词:YIELDCO光伏融资光伏投融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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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资型:8point3EnergyPartners模式

作为首家合资YieldCo,除与前述模式共通之处外,8point3有如下特殊点值得关注:

第一,母公司对合资YieldCo的控制链条。First Solar和SunPower合资成立8point3 Holding Company(简称“控股公司”),双方于初始阶段各拥有控股公司50%投票权和50%收益。控股公司对YieldCo的普通合伙人8point3GeneralPartner拥有非经济性管理权(Non-economic Managing Member Interest),由此实现对YieldCo的间接控制。此外,母公司还通过B类合伙份额合计拥有YieldCo的71.8%投票权,能够阻止公众股东更换普通合伙人,进一步巩固了控制权。

第二,母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First Solar和SunPower分别拥有运营实体8point3 Operating Company的31.1%和40.7%收益,并在初始阶段分别享有控股公司50%收益。此外,除从YieldCo获得的IPO募集资金外,运营实体本身也进行了有担保债务融资(senior secured credit facility),这些资金的绝大部分支付给母公司作为资产转让对价,少部分留作运营实体后续收购等一般营运目的。

第三,对母公司的激励与控制权动态调整机制。为激励母公司更好地支持YieldCo运营,还赋予控股公司对运营实体的激励性分配权(Incentive Distribution Rights,简称IDRs)。所谓IDRs,是指在达到YieldCo目标股息水平及最低季度分配金额后,依照超出目标金额幅度的不同,控股公司有权按不同比例(从15%开始到25%直至50%)获得运营实体所产生的增量(surplus)可分配现金。同时,为促使母公司在项目运维方面更为尽责,其在控股公司中的收益比例(初始为各占50%)将依照双方所管理项目的业绩表现进行年度调整;如某一方调整后的收益比例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多数状态,则将对双方的投票权比例进行一次性调整,赋予该方对控股公司的控制权。

第四,通过对有限合伙与LLC转嫁税收实体功能(即合伙与LLC层面不缴所得税)的反复使用,实现项目收益的顺利传导。

原标题:YieldCo模式的前世今生与爱恨情仇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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