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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消纳机制的欧洲启示

2017-07-18 10:14来源:《国家电网杂志》作者:李琼慧关键词:新能源消纳光伏消纳欧洲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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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新能源消纳启示及建议

新能源消纳机制的设计应该涵盖新能源的开发至利用的闭环过程;根据新能源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的节奏,不断调整新能源激励政策,才能实现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的协同,实现高效利用,从而避免过度投资。

从欧洲新能源的发展经验来看,一方面,欧洲各国建立了以上网电价补贴为主的政策机制,并建立了成熟的电力市场,通过在电力市场引入负电价政策,避免了过度投资;另一方面,在上网电价补贴政策机制框架下,不断调整具体电价政策,实现了新能源开发的利用协同。如德国,2000年以来,6次修订了可再生能源法(简称EEG),根据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的情况以及光伏的开发规模,适时调整电价政策,促进光伏发电的有序开发,充分利用。

我国借鉴欧洲的经验,建立以固定上网电价政策为核心的新能源政策机制,该政策机制有效促进了我国新能源的开发,使我国成为全球风电、光伏装机第一大国。但与此同时,我国局部地区出现了严重弃风弃光问题,新能源开发与利用矛盾突出,局部地区新能源过度投资问题突出。

对于我国而言,应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政策机制,一是完善固定上网电价政策,适时引入固定补贴政策;同时根据新能源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的节奏,调整补贴电价;二是在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过渡期,出台应急政策,遏制部分地区的过度投资。

从欧洲新能源消纳的实践来看,加快推进欧洲统一电力市场,实现各国平衡资源、备用资源共享,实现新能源在更大范围消纳,是丹麦、葡萄牙等国实现新能源高比例消纳的重要保障。

我国新能源开发布局与负荷分布不匹配。截至2016年年底,“三北”地区风电、光伏发电约占全国的70%,负荷仅占全国的38%。与此同时,我国电力长期以来按省域平衡,缺乏跨省跨区消纳政策和电价机制,新能源跨省跨区消纳存在省间壁垒。特别是西北地区新能源跨省跨区消纳困难,弃风、弃光问题突出。

鉴于此,一要加快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建立能源跨区跨省消纳的交易机制和电价政策,在更大范围消纳新能源;二要建立新能源跨省区电力交易的利益共享机制,推动新能源与常规电源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含发电权交易),以及新能源与大用户的直接交易,促进新能源跨区跨省消纳。

加快推进我国电力市场建立,在电力市场设计中注重多级市场协调配合促进新能源消纳,近期应重点加快新能源现货市场建设。

从欧洲适应新能源发展的电力市场建设的经验来看,一是随着新能源规模的扩大,各国都选择了新能源无差别进入电力市场,将新能源的电价补贴与新能源在电力市场的电源行为区别开来。二是各国电力市场并不完全相同,适合的才是最好的。如丹麦和英国,丹麦参与北欧电力市场,可共享北欧四国平衡资源,没有容量市场,新能源主要在现货市场交易;英国建立容量市场,通过差价合约,新能源主要在中长期市场交易。

新能源进入电力市场是大势所趋,在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初期也应将新能源纳入电力市场,将新能源的电价补贴和新能源作为电源在电力市场的行为分离,价补分离,更有利于新能源的发展。

新能源的优先消纳应依托新能源低边际成本的优势,而不是行政干预。同时,应根据我国的特点构建适应新能源发展的电力市场。国外先有电力市场,后有新能源,我国则是先有新能源,后建设电力市场。我国新能源已具备相当规模,电力市场的建设却刚刚起步,因此,我国电力市场的设计从开始就应该考虑高比例新能源的特点和能源转型的要求,以中长期合同与现货市场相结合的方式推进新能源消纳。此外,还应加快现货市场建设。新能源低边际成本的优势在现货市场表现最为充分,近期可加快新能源跨省区现货交易市场建设,缓解弃风、弃光矛盾。

原标题:新能源消纳机制的欧洲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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