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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发布一周要闻回顾(2023年6月5日-6月9日)

2023-06-09 15:31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关键词:光伏要闻一周回顾北极星太阳能光伏光伏热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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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发布一周要闻回顾(2023年6月5日-6月9日)。

政策篇

附解读|广东:7月1日以后新增并网集中式光伏、风电项目配储≥10%*1h

6月5日,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广东省促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若干措施》,文件明确:推进新能源发电配建新型储能。按照分类实施的原则,2022年以后新增规划的海上风电项目以及2023年7月1日以后新增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和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按照不低于发电装机容量的10%、时长1小时配置新型储能,后续根据电力系统相关安全稳定标准要求、新能源实际并网规模等情况,调整新型储能配置容量;鼓励存量新能源发电项目按照上述原则配置新型储能。可采用众筹共建(集群共享)、租赁或项目自建等方式落实储能配置,其中第一种方式由项目所在地市组织布局落实。配置新型储能电站投产时间应不晚于项目本体首次并网时间,原则上不跨地市配置。争取到2025年,全省新能源发电项目配建新型储能电站规模100万千瓦以上,到2027年达到200万千瓦以上,“十五五”期末达到300万千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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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鼓励对海上光伏、海上风电等用海进行立体设权

6月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发布,《征求意见》指出,明确可以立体设权的用海类型海域是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在内的立体空间。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鼓励对海上光伏、海上风电、跨海桥梁、养殖、温(冷)排水、浴场、游乐场、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海底场馆等用海进行立体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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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6月8日,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本规定所称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是指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火电建设工程、核电建设工程(不含核岛)、装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水电建设工程、装机容量150兆瓦及以上海上风电建设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陆上风电建设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光伏发电建设工程、太阳能热发电建设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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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最新光伏用地细则发布

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文件指出:

1.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优化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目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光伏发电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时序。

2.严格禁止。严禁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严禁光伏方阵用地占用耕地。

3.合理避让。光伏发电项目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允许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4.鼓励利用。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鼓励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建设大型光伏基地,对不压占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管理,不改变土地用途。鼓励利用油田、气田以及采煤沉陷区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光伏基地。 对已有因采煤塌陷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并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报自然资源部核定后,可以变更为其他类型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按变更后地类管理。对依法取得的露天矿排土场建设用地,经复垦验收合格后,可将非耕地区域用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5.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涉及占用草地的,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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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新型储能建设实施方案:储能长期租赁或购买合同将作为新能源目并网前置条件

近日,吉林省能源局制定了《吉林省新型储能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型储能建设目标,到“十四五”末全省新型储能规模达到500MW。首批集中式储能示范项目规模约200MW/600MWh,其中铅炭电池储能、全钒液流电池储能各100MW。

该方案明确了新型储能建设遵循“统筹建设、容量共享、集中运维、统一调度、利益共享”的原则,2021年批复的新能源项目及未来新增加新能源项目中要求配置的储能,原则上按照“大规模集中共享式储能”的发展模式,降低初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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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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