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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改委: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能源领域的实施意见

2013-12-26 10:15来源:浙江省发改委关键词:光伏投融资光伏投资光伏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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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能源领域的实施意见

浙发改法规〔2013〕1229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根据《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42项实施细则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扩大能源领域投资,深化改革、完善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体系,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能源产业转型升级,降低能源生产利用成本、提高能源效率和普遍服务水平,促进能源领域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范围

(一)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电网项目。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核电项目。

(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煤电项目。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热电联产项目。

(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水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

(六)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能源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天然气长输管道项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燃气项目。

(八)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大型LNG(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项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中小型LNG/CNG储备站项目。

(九)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车船加气站项目。

(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煤炭储运交易项目、油品储运中转项目和炼油项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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