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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股份“信披疑问”:谁来界定一致行动关系?

2013-11-01 10:56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关键词:中环股份中环集团金耀集团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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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甚至给出了法律意见,依据天津市国资委“津国资企改[2013]288号”文件和《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认为渤海国资、中环集团金耀集团以及天药集团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理由为上述企业同属天津市国资委,政府、企业职能分开,政府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而记者翻阅《企业国有资产法》,未见其中有对一致行动关系作出规定的条文,那么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依据的法律是否正确,而市场所关注的行政规定一致行动关系的津国资企改[2013]332号文件又是否合法。

10月28日,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薛洪增表示,渤海国资、中环集团、金耀集团以及天药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同属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国资委对上述公司构成重大影响,按照股权比例,上述公司高管绝大部分将由天津市国资委委派,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渤海国资、中环集团、金耀集团以及天药集团显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当记者问及,行政界定一致行动关系与法规界定一致行动关系之间哪个效力更高,薛洪增则明确表示,显然是法规的效力更大,证监会所颁发的法规获得国务院的授权。

对于行政和法规界定一致行动关系的问题,中环股份上述工作人员则表示不方便作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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