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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企业股权质押风险亟防

2013-06-21 13:03来源:《光伏产业观察》杂志 王忠凯关键词:光伏企业海润光伏太阳能光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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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股权质押风险

加强对质押权的审查。在办理股权质押贷款时,一方面应对借款光伏企业及被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充分分析光伏企业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和产权是否明晰等,对融资目的和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预测借款人未来偿债能力和股权质押的实力,通过有效审查,鉴别出有实力的企业和有价值的股权。另一方面审查是否违反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如借款人为公司股东时,股权设质是否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借款人为公司发起人之一,应审查其股份设质时公司成立是否已届满三年。

加强对出质公司的监督。对于股权质押贷款来说,仅仅是监督和限制贷款光伏企业的清偿能力来控制风险是不够的。要保证出质股权的保值和增值,防范股权出质的道德风险,对股权被质押光伏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适当监督和限制是必要的还需要股权出质时的金融机构、出质人以及被出质股权的企业共同协商签订相关的合同,完善合同文本,实现对中小光伏企业经营管理的持续性监督,提高银行放贷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解决中小光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针对股权质押缺乏审批与登记统一监督管理的这一现象,建议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做出规定,申请股权质押须经原光伏公司审批部门审批,并由公司注册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全权行使股权质押的登记和监督管理职能。银行业监管部门应研究制定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指引,规范商业银行的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引导其科学发展。在质押权实现方面,商业银行在行使金融股权的质押权时,对参与拍卖或者变卖的组织和个人,监管部门应先作股东资格审查,以确保金融机构股东结构的合理性,保障质权得以顺利实现。

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体系。完善的非上市光伏企业股权转让机制有利于促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虽然目前各地已经设置的产权交易场所可以进行有关股权转让的交易,但仍难以满足股权转让的需求。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扶持企业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的政策,构建和完善市场体系,增加企业股权的流动性和变现渠道;允许各地设立和完善产权(股权)市场和拍卖行,明确企业的股权转让流动程序,在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管下推动企业股权的正常转让与流动。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银行贷款,质权银行可将质押股权通过上述交易机构进行正常的转让变现,为银行顺利拓展股权质押贷款这一信贷新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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