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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欧美对华光伏双反的五大不同之处

2012-10-24 11:19来源:solarF阳光网关键词:欧美双反光伏双反光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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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之处一:美国商务部在选择强制应诉企业方面,无视中国企业的诉求,仅选定两家企业作为强制应诉企业。而这种做法势必严重扭曲裁决结果。而欧盟公布的对华光伏反倾销调查的中,抽样调查企业总共134家,6家为强制应诉企业,有利于更好的从整体层面了解中国光伏产业的真实生产成本,所以除对应诉企业使用的单独税率外,统一税率不会高于美国。

不同之处二:欧盟是由多个国家组成,这很不同于美国,因此欧盟在做出调查的过程中顾虑更多,不仅要考虑其光伏产业不同的产业链是否会受到影响,更要考虑各成员国的具体情况。同时,欧盟各主权国对贸易调查的裁决具有否决权,这对中国企业来讲也是有利的,不过随着里斯本条约的修订,欧盟委员会的权利越来越大,欧盟国家是否能产生作用还存在未知数。

不同之处三:按照以往惯例,欧盟不会对反倾销产品征收追溯性关税,美国则往前追溯性征收三个月。

不同之处四:美国反倾销仅限制在厚度20μm以上的晶硅电池片,因此可以很容易的借由采购海外电池片进行应对。欧盟反倾销包括组件、电池片、硅片以及可能的组件关键部件,因此只要是产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几乎都被包含进去,除非海外建厂,否则必遭限制。

不同之处五:美国征税基准为倾销幅度,若有损害,则征税倾销幅度;若无损害,则不征税(ITC调查,投票共7票)。欧洲征税基准为损害幅度,比如倾销幅度30%,但只有其中15%造成损害,那么征税额度即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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