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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美光伏双反调查最终结论公告

2012-08-24 13:17来源:OFweek太阳能光伏网关键词:双反光伏企业光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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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俄亥俄州“风力生产和制造鼓励项目”。

申请人主张,美国俄亥俄州“风力生产和制造鼓励项目”(OhioWindProductionandManufacturingIncentiveProgram)对大型、公用事业规模的风力发电项目和小型、社区风力发电项目提供补贴,明显背离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第1款(b)项的规定,并构成了根据该协定第3条第2款必须取消的禁止性补贴。

调查发现,2006年,俄亥俄州议会通过了《众议院法案251》,允许俄亥俄州发展部通过“先进能源基金”向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生产资助。2007年,俄亥俄州州长和发展部部长签署能源行政命令,为促进新一代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向“风力生产和制造鼓励项目”提供500万美元资金,并决定向大型、公用事业规模的风力发电项目和小型、社区风力发电项目提供标准为0.01美元/千瓦时的资助。如使用俄亥俄州制造的风力涡轮机,则可获得标准为0.002美元/千瓦时的额外资助。

调查机关认为:

1、该项目构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的补贴。

该项目运行中,俄亥俄州发展部,作为政府部门通过“先进能源基金”向大型、公用事业规模的风力发电项目和小型、社区风力发电项目提供资助,是政府资金的直接转移,属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第1款(a)项(1)(i)中“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的政府做法”。

俄亥俄州发展部向风力发电项目提供资助,直接受益者为项目所有者。由于使用风力设备发电成本高于传统发电成本,所以政府对这些项目予以资助,进行补贴。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府资助,这些用户可能不会购买风力发电设备。正是由于政府资助,用户才考虑购买上述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因此,在实质上,该资助的最终受益者为风力发电设备的生产企业。

因此,该项目构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的补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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