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评论正文

探讨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集体用地取得模式

2015-05-28 10:59来源:阳光时代能源环境圈作者:陈肖华关键词:地面光伏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租赁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取得。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对于“四荒”土地的治理利用,仍然不得只用于非农业用途,但如结合农业用途建设光伏电站法律上并无明确的禁止,在当前国家鼓励光伏发电事业的大环境下,这无疑具有很大的可行性。

需要注意的是,非集体经济成员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的,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及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4.通过与集体土地承包方联营取得。通过与集体土地承包方签订联营合同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但这种方式仍然是要考虑到土地的农用性质,在实现农用与光伏电站建设相结合的前提下使用土地。

三、结语

由于石化能源带来的种种问题,国家对清洁能源发展越来越重视,对于太阳能利用也是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2014年全国新增并网光伏发电容量1060万千瓦(其中新增光伏电站855万千瓦,分布式205万千瓦),累计装机达到2805千瓦(其中新增光伏电站2338万千瓦,分布式467万千瓦)。国家虽然大力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但在一段时间内,能源企业投资建设地面光伏电站仍是构成光伏发电容量增长的主要力量。

地面光伏电站建设用地多为涉及集体土地,我国土地政策、法律法规相对复杂纷繁,能源企业由于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熟悉,在取得项目建设用地上容易陷入违规用地风险,从而对项目备案、建设以及将来的运营产生影响。另外,由于地面光伏电站建设用地在土地使用形式上具有特殊性,具有“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的特点,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内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集体用地取得具有多种法律模式的可能性,能源企业在进行光伏电站投资时应予以充分利用,以达到降低经济成本与规避法律风险的目标。

原标题: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集体用地取得模式探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地面光伏电站查看更多>光伏发电项目查看更多>光伏租赁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