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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经贸会展交流活动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一)举办经贸会展交流活动
1.支持对象:举办经贸会展活动的新型储能企业、高校、科研机构。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举办经区政府事先备案的产业峰会、展会等专业交流活动,按单次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举办方每次最高200万元资助。实际发生费用包括活动场地费、会务费、物料费、嘉宾邀请费、后勤保障费、宣传费等与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资助部分不超过政府部门关于会议费相关规定的上限。
4.具体申报条件:
(1)举办的经贸会展交流活动属于新型储能领域;
(2)申报主体为活动主办方,需在活动举办前向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活动经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二)参与经贸会展活动
1.支持对象:参与经贸会展活动的新型储能企业、高校、科研机构。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参加由市、区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内经贸会展活动,按其实际支付的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展品运输费、差旅费的50%,给予单家企业每次最高50万元资助,资助部分不超过政府部门关于会议费相关规定的上限;
(2)对参加境外头部经贸会展活动,按其实际支付的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展品运输费、差旅费的50%,给予单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资助,资助部分不超过政府部门关于会议费相关规定的上限。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参与的经贸会展活动属于新型储能领域,参与的境外经贸会展活动已纳入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进出口经理人》发布的世界商展100强名单、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范围的国际会议名单(以《若干措施》生效期内公布的名单为准);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强化标准制定保障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五条)
(一)支持对象:主导参与新型储能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
1.主导制定或修订新型储能领域国际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2.主导制定或修订新型储能领域国家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
3.主导制定或修订新型储能领域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主导制定或修订的标准属于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钠盐电池、液流电池、半固态/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储能碳标识认证、储能电池安全包装等新型储能领域标准,已公布生效并在有效期内;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科技金融和绿色金融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六条)
(一)支持对象:从银行获得科技贷款或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
1.对新型储能企业从银行获得“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知识产权贷”等科技贷款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5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新型储能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按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资助。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购买的单笔科技贷款或科技保险最长期限为一年;
2.申请科技贷款贴息支持的申报主体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且按时还清贷款本息;
3.申请科技保险保费支持的申报主体已获保单,且在投保期间全额付清保费;
4.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二十二条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扶持计划资金和项目的申报,由区发展改革局根据本规程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区发展改革局予以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区发展改革局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区发展改革局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申报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区发展改革局形式审查——区发展改革局实质性审查——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核——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单笔资助金额100万以下项目)——分管区领导审定(单笔资助金额100万以上、500万以下项目)/审核——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单笔资助金额500万以上项目)——区发展改革局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
(一)区发展改革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区发展改革局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区发展改革局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核准类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区发展改革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核。经审核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五)评审类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经初审和评审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3.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六)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政府网站公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发展改革局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处理情况。区发展改革局无法处理的异议,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处理。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发展改革局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退回已获得资助资金情形的,由区发展改革局督促申报单位退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八条区发展改革局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区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全流程监督。
第三十条区发展改革局要加强监管,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区发展改革局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就项目申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情形的,由区发展改革局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所称“以下”“最高”“不超过”“最高不超过”“不少于”均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字。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X月X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规程由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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