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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通知提到,加大新能源企业招引力度。围绕储能电池及系统、智能光伏、天然气贸易、充电设施、高效电力电子器件、综合能源解决方案、氢能、海上风电运维等重点方向引进企业,依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最高600万元一次性安置补贴。
支持技术攻关。支持本辖区企业重点针对电池材料、电源芯片、功率器件、控制系统等储能领域,充电模块、液冷超充枪线等充电设施领域,小型智能化设备、电力电子芯片、电力数字化解决方案等智能电网领域,微型逆变器、构网型光储系统、新一代太阳能电等光伏领域,绿氢制取、氢气运储用以及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等氢能领域,海上风电智能运维等风电领域开展技术创新攻关,对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推动新能源产品出口贸易。支持新型储能、充电桩、光伏生产或贸易企业等“走出去”,并对企业海外市场准入认证费用和出口知识产权分析费用予以资助,按照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2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全文见下: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重大机遇,打造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深入实施“总部研发+高端制造”产业发展战略,发展实体经济,巩固传统优势产业领先地位,推动南山“14+7”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布局融合集群发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为促进创新驱动和提升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扶持类别、扶持范围和扶持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评审、核准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括核准类资助、评审类资助和专项类资助。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劣汰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方式,专项类项目由各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各项产业扶持措施的规定为准。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项目完成前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下称“事前资助项目”),应与资金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在项目完成后申报获得的专项资金,应视同其自有资金,由申报主体依法依规安排使用;资金主管部门可对资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具体扶持对象、扶持标准,分别由各项产业扶持措施另行作出规定。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下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决策审批机构。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分别为各项产业扶持措施的资金主管部门。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相关的各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就各项产业扶持措施资金的撤销、新设、合并及修订、调整提出方案,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各资金主管部门的分管区领导任副组长,组成人员包括区人才工作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国资局、区统计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决策权、监督权,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在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各专责小组由各分管副区长、各有关部门组成,分管副区长为专责小组组长。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服务中心。
第八条区企业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配合完成会议纪要签发;负责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
(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的起草,统筹开展管理办法和各项产业扶持措施等文件的宣讲;
(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公示;
(四)统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材料,统一查询相关信息。
第九条区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审核各资金主管部门年度资金预算及上年度决算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二)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及预算执行情况予以确认;
(三)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及时安排资金;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条各资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各项产业扶持措施、操作规程;
(二)编制和执行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使用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提出调整;
(三)审核项目申报,组织开展项目考察、评审和核准工作,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项目申报主体的咨询和投诉;
(四)组织召开专责小组会议,配合完成会议纪要签发;
(五)对事前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将企业违规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及时反馈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组织开展分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其他成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区司法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政策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区统计局:负责对申报主体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配合各资金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政务数据的归集、管理,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为企业画好像,建立“一企一档”信息资源库,精准掌握企业信息。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与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安排。
(一)各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政策精神及上年度资助情况,编制下一年度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及规模。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项产业扶持措施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各资金主管部门依据各项产业扶持措施,在批复的各项产业扶持措施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制定各项产业扶持措施年度使用计划。年初预算编制时需提交年初产业引导方案、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评价体系,同部门预算一并报区财政局。
(四)同一项产业扶持措施资金内不同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各资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按预算调剂程序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
第十三条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
(一)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
(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金扶持(含前海合作区制定的同类性质扶持政策);
(三)专项资金评审类资助,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资助的同一类别项目不得超过一个,连续资助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对于超过前款限制,但资金主管部门认为确实有必要增加资助的,该资金主管部门应向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提交专项申请。
各产业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规程中对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资助金额限制的扶持项目,应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获得产业资金资助的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各产业资金主管部门对获得资助后企业的注册地址、纳税数据及统计数据有要求的,可另行在项目申请书(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事前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分批拨付制度。项目申报主体应与资金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受资助项目的完成进度情况分批拨付资金。获得专项资金事前项目资助的单位,因故取消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已无必要时,应及时申报并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合同解除后,负责管理该资金的资金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组织审计并及时收回剩余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各司其责、分类审批”的管理模式。相关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主体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四)其他除外情形的,由资金主管部门在产业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规程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二)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十九条项目的申报与审核原则上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主体按照相关资金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备齐资料,通过“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提出申请。
(二)区企业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
(三)各资金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四)区财政局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及预算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区统计局对申报主体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区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主体注册地情况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授权的数据平台进行核查。
(五)按照“充分授权,分类审批”的原则,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授权并认定的:
1.简易审批项目,由各资金主管部门复核后,报请分管副区长签批的方式办理;
2.专责小组审批项目,由对应的牵头资金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责小组会议办理。
资金主管部门和专责小组权限以外的项目审批以及“一事一议”事项,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策。同时,各资金主管部门和专责小组及时向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报告已审批项目资助安排使用情况。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
(六)区企业服务中心将各资金主管部门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再按相应的程序提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专责小组会议、简易方式进行审议。
(七)经审议后,由各资金主管部门直接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八)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事前资助项目,各资金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主体签订专项合同。
(九)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各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申报与审核程序有其他除外情形的,由各产业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规程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事前资助项目坚持项目到期验收再申报的原则。对于逾期不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申报主体,不允许其申报事前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申报主体,自验收结论出具之日起三年内不允许其申报事前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对于逾期提交验收申请但最终验收通过的项目申报主体,自验收结论出具之日起恢复其事前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资金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获得资助企业的发展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主体,有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及相关承诺,采取商业贿赂等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的,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评审机构及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资金主管部门要对专项扶持资金加强建章立制,对制度所涉及审核程序和监督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予以评估,对权力监督制约的严密程序及自由裁量权大小、腐败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确定重点和一般风险等级,明确管理责任,实行风险等级管理,定期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审查,形成资金主管、纪监、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的监督协同管理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深南府规〔2022〕3号)同时废止。
南山区人才工作发展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激发各类人才参与创新创造,进一步优化南山人才发展生态,为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撑,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区人力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人力资源局分项资金、区发展改革局分项资金、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及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涵盖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和服务,包括引进高端和紧缺人才、激励在南山创新创业的人才发展、培养符合南山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产业人才、开展各类人才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南山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五条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本措施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持牌专营机构、经行政机关准予设立的执业机构、社会组织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新引进落户人才扶持、绿色通道企业人才突出贡献奖励、私募投资基金人才团队奖励、国际人才交流学术活动支持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支持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人才团队奖励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人才引进与培养支持
第六条 新引进落户人才扶持。
对南山区统计在库企业新引进入户且引进时年龄30周岁以下,在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150位的世界知名大学或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获得全日制硕士学位,并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人员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第七条 急需紧缺产业人才引荐机构扶持。
鼓励并支持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南山区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奖励。单笔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人才安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一次性安置补贴,每家企业最高600万元。
第九条青年人才培养扶持。
依托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一批人才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在校学生进行实习训练,对符合条件的实训学生及实训基地,给予以下资助:
实习补贴支持。按实训学生的学历层次和实训期限对实训基地给予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大专生每人每月10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3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5000元,每人最长资助期限为12个月。
人才落户支持。对实习结束后获得实训基地录用的实训人才,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且办理引进入户的,按其学历层次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本科生2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博士研究生10万元。此补贴获得者不得同时享受市区级新引进人才落户同类补贴政策。
实训基地奖励。根据实训学生数量和留用比例等情况,每年定期组织优秀实训基地评选,对获评为优秀实训基地的企业给予年度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家。
第十条高技能人才培训载体建设扶持。
对经市级部门备案新设立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乡村振兴技能工作站等载体,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择优资助项目的载体,按项目类别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对经区级部门备案新设立的高质量技能人才育成基地,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三章 人才创新与创业支持
第十一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支持计划。
(一)对经评价认定的顶尖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二)对获得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立项的南山区企业,或由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深港澳台创新合作支持计划。
(一)对获得港澳特区政府、港澳高校、香港科学园、香港数码港创新创业资助的港澳企业,按照不超过港澳企业实际获得资助金额的50%,给予港澳企业或其股东成员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企业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50万元。
(二)对辖区内被认定为深圳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孵化载体,给予其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30万元资助。
第四章 人才发展与激励支持
第十三条绿色通道企业人才突出贡献奖励。
对在南山区绿色通道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优秀人才,按照其个人综合贡献给予不同的薪酬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十四条 高技能人才发展激励。
对在南山技术技能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含)以上的高技能人才,经主管部门确认,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补贴。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服务发展贡献奖。
鼓励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南山发展,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私募投资基金人才团队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管理规模10亿元以上的私募机构高管、资深从业人员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00万元的人才团队奖励,每家机构不超过10人。
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人才扶持。
对在南山区互联网或软件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软件人才,上年度获得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专业技能证书的,给予每人不超过2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人工智能产业优质团队落户奖励。
支持国内外顶尖人工智能创新团队落户南山,对于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经认定可予以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引进的相关紧缺人才落户、住房、医疗、教育咨询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金融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提升补贴。
鼓励南山区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专业资格认证考试,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新能源产业人才支持。
对新能源领域承担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生产岗位核心骨干进行奖励,其申报人数最高不超过申报奖励上一年度末在册员工数的3%,且不超过10人,单个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已获本措施相关支持的,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国际人才交流学术活动支持。
支持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内高校院所等单位举办高水平国际学术活动,对经区人力资源部门报备并确认的活动按照实际支出给予60%的费用补贴,每单位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人才工作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报请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承担,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企业融资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满足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企业股权融资、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三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扶持政策。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申报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第五条科技金融贷款贴息支持。
支持辖区科技企业开展融资,符合条件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最高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六条科技金融投资机构支持。
对投资南山区科技企业的投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融资。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按实际融资成本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
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实际发生的利息、担保、保险、评估费用的最高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50万元。
第八条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 支持绿色融资。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抵押排污权、碳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章 支持企业股权融资
第十条 科技金融创业融资支持。
(一)对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其上一年度获得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二)对近3年累计获得投资机构1亿元以上投资的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资助。
获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资助的企业当年可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申请贷款贴息额度20%的提升。
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仅能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资助择一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联合创新基金支持计划。
(一)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对南山区内参与设立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的企业按照其每年实际出资额最高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2000万元,连续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二)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设立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企业联合基金,对南山区内参与设立省企联合基金的企业按照其每年实际出资额最高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连续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第四章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第十二条支持优质企业上市。
(一)境内上市企业扶持。
1.对计划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其中,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对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并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4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后,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并计划在北交所上市的,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其中,对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且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境外上市企业扶持。
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此项目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十三条 上市募投融资项目支持。
支持上市企业在南山区实施首发融资项目与再融资项目,对募集资金超过5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募集资金超过7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7‰予以奖励,最高资助200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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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艾罗能源发布公告称,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布局,公司拟在桐庐经济开发区购买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建设大型储能系统及智慧能源系统研发生产项目,并就本项目与桐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书》。据悉,本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5亿元人民币,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
9月26日,ST中利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已于前期启动预重整程序。近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苏州中院裁定受理对腾晖光伏的重整申请。目前,中利集团、子公司常熟市中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均已经苏州中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常州船用电
9月26日,乌兹别克斯坦纳曼干地区波普斯基500MW光伏项目首批高效叠瓦组件顺利开启交付,一辆辆满载着N型叠瓦组件的货车从天津出发,将跨越四千余公里的路程,运抵乌兹别克斯坦波普斯基区,这不仅是TCL中环-环晟光伏海外市场的一次重要拓展,更是“一带一路”倡议下公司构建全球清洁能源“朋友圈”的生
印度太阳能光伏制造商WaareeEnergies已获得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的批准,启动其首次公开募股(IPO),募资300亿印度卢比(3.61亿美元)。据当地媒体报道,该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获得了拟议发行的最终监管批准,通过以每股10印度卢比的价格出售最多3,200,000股股票来筹集资金。据其公告,该公司计划将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来股份”或“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太阳能技术产品研发与制造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是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单位。2016年初公司投入巨资设立了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n型高效电池组件产品的研发、制造,是国内最早一批从事高效n型TOPCon双面
近日,通威与沙特国际电力和水务公司(ACWAPOWER)在能源合作领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双方正式签署了沙特PIF四期MUWAYH光伏项目的供货协议。这一协议的达成,不仅标志着双方在2024年SNEC国际太阳能光伏与智慧能源(上海)展览会期间签署的框架协议,得到了实质性的深化与拓展,更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9月25日,“数智蝶变标杆领航——第一届地面光伏电站数智升级研讨会”成功举行。阳光智维首次提出地面光伏电站1代数智化解决方案,创新打造iSolarHealth数智“全科医生”,全方位快速精准感知电站状态。联合北京鉴衡发布《地面电站数智运维解决方案技术白皮书(实证版)》,推动数智化运维行业标准的建
9月27日,海优新材发布公告称,计划以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平湖海优威增资1亿元,以满足其光伏胶膜等业务的生产经营需求,并提升综合竞争力。本次增资后,平湖海优威的注册资本将增至1.5亿元。此增资事项已获董事会批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公告表示,此次增资可以
近日,浙能集团在西藏的首个新能源项目——浙能嘉黎县仓康50兆瓦光伏储能项目顺利并网发电。作为嘉黎县首座光伏电站,项目在浙江省对口支援那曲三十年之际,为“世界屋脊”送去源源不断的绿色能源。项目位于全国海拔最高的地级市西藏那曲,装机容量50兆瓦,配置50兆瓦时集中式储能系统,由浙江新能和那
天眼查显示,9月18日,曲靖晶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经营范围涵盖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股权穿透后,该公司股东为晶澳太阳能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股51%、49%。
9月25日,新能源云平台发布2024年第九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的报告,报告指出,此次纳入2024年第九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的项目共68个,核准/备案容量2418.6兆瓦,其中:集中式发电项目41个、核准/备案容量2262兆瓦,分布式发电项目27个、核准/备案容量156.6兆瓦。此次变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
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于2024年9月23日的会议上宣布,世界贸易组织(WTO)已同意成立一个小组,审查美国政府根据《通货膨胀削减法案》(IRA)提供的某些税收抵免,以确定这些抵免是否符合其规定。此前,中国曾要求成立专家组,但在2024年7月的会议上未获美国同意,这是中国第二次向DSB提出此类请求。中国在
9月23日,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关于2024年度杭州市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清单的公示。原文如下:市发改委关于2024年度杭州市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清单的公示根据杭州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杭州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发改能源〔2022〕105号)及《杭州市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杭发改
9月20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公示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名单(2024年第二批)的通知。原文如下:关于公示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名单(2024年第二批)的通知京发改〔2024〕1366号按照《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4号)、《关于开展光伏发电项
9月14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开展分布式光伏示范建设。支持以碲化镉、铜铟镓硒、钙钛矿等先进光伏技术为载体的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对获市级资助,在龙华区投资建成且并网的薄膜光伏示范项目,按照市级核定的实际
光伏,是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绿色转型的重要产品。当前,美国一方面高筑保护主义院墙,采取多重贸易限制手段,层层加码设置光伏关税壁垒;另一方面通过《通胀削减法》和《基础设施投资与就业法》等法案,实施排他性、歧视性的产业政策,向其本土光伏产业提供大规模涉嫌违反多边规则的补贴,严重扭曲
9月14日,上海虹口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虹口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对纳入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完成并网验收并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经认定,按并网规模给予每千瓦800元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原文如下:关于开展2024年虹口区分布式光伏发电
9月5日,浙江省东阳市发改委印发《东阳市支持分布式光伏和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政策解读。根据政策解文件明确,本次《实施意见》共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障措施2部分内容:一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即调整光伏补贴力度,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补助标准由原来的0.11元/千瓦时调
8月27日,新能源云平台公布2024年第八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的报告,报告指出,此次纳入2024年第八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的项目共122个,核准/备案容量5014兆瓦,其中:集中式发电项目86个、核准/备案容量4867.6兆瓦,分布式发电项目36个、核准/备案容量146.4兆瓦。此次变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
8月22日,顺德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的通知,通知指出,顺德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其中市级补助0.06元/千瓦时、区级补助0.24元/千瓦时),自项目建成的次月1日起计算补助金额,连续补助3年。[$NewPage$]
8月21日,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黄埔区发展改革局发布关于2024年度第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发电量拟补贴项目情况,入围2024年度第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发电量拟补贴项目共计108个。原文如下: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黄埔区发展改革局关于2024年度第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发电量拟补
深圳能源董事会八届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所属新疆区域新能源板块股权整合的议案》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新疆区域产业协同,捋顺公司新疆新能源资产的产权关系与管理关系,提升管理效率,推动新疆新能源项目高质量发展。深圳能源及控股子公司深能北方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深能
9月20日,深圳市光明区发改局发布公开征求《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件明确,对工商业园区打造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的企业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进行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项目实际投资为项
9月12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了关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征求深圳市《建筑光伏一体化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到,新建居住建筑应充分利用建筑屋面、建筑立面和小区地面等合理设置建筑光伏一体化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1、光伏组件面积不应少于全部屋面水平投影面积的30
8月26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该措施重点支持: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钠盐电池、液流电池、半固态/固态电池等先进电化学储能技术路线的新型材料、元器件(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金氧半场效晶体管MOSFET、数字信号处理DSP等芯片)
5月16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申报项目需为本市范围内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计量的薄膜光伏示范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投资主体,财务制度健全。项目并网后应统一接入深圳市虚拟电厂管理云平台,运行情况良好,并具备较好的示范
12月5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岗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到,支持发展绿色建筑和智能建造,对区内项目达到现行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标准,并被认定为国家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碳零能耗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实际投入10
10月24日,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发改局发布《盐田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盐田区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备案、建设、验收并网以及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全文如下: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盐田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
8月16日,深圳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根据通知,绿色节能补贴包含:1.超低能耗、(近)零碳零能耗示范项目、2.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4.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其中,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扶持标准为:1.申请单位系正
近日,深圳首批“近零碳”校园试点福田区新洲小学改建工程全面完工,正式进入运行阶段。未来“近零碳”校园长啥样,新洲小学提供了示范样本。(来源:微信公众号“BIPV在线”)打造“近零碳”排放校园示范标杆新洲小学位于福田区新洲九街2号,拆除重建的新校舍于2020年10月份投入使用,校园占地面积106
5月8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2023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批)》,其中明确储能、低碳零碳负碳等领域补贴规则。其中储能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支持工业园区储能、光储充示范等两个方向,按总投资的3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在光储充领域要求:搭建集光伏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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