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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引进智能光伏等重点方向企业 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

2024-04-09 14:26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键词:光伏企业光伏补贴深圳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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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产业用房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降低南山区企业成本,加快产业集聚,提升区域竞争力,引导企业扎根南山区经营,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及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发展改革局分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分项资金、区卫生健康局分项资金及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高端制造业、行业协会租赁办公用房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私募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购置及租赁办公用房,申报入驻风投创投专项楼宇的机构、高端制造业、人才服务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等项目的主体及申报新引进企业购置、租赁、装修办公用房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等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总部企业、上市企业、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购置及租赁办公用房,申报私募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新引进企业购置办公用房及申报专精特新企业、入驻风投创投专项楼宇的机构、重点服务业租赁办公用房、专业园区(楼宇)运营企业租金补贴等项目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购置扶持

第四条在南山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购置扶持:

(一)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和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二)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第三项不重复资助。

(三)对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总额最高2000万元,分两年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第二项不重复资助。

(四)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本项与第一项至第三项不重复资助。

第三章 租赁扶持

第五条在南山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一)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给予最高3000万元房租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分5年给予最高3500万元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50万元。

(二)上市企业。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最高1200万元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不重复资助。

(三)总部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4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及第五项不重复资助。

(四)专精特新企业。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对专精特新企业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租金补贴项目,按照《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工业企业保留核心生产制造”政策,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本项与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五项不重复资助。

(五)私募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累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房租补贴;支持私募机构入驻辖区内政策性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可享受参考价格的30%;对入驻风投创投专项楼宇,且符合条件的机构,最高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70%,分5年累计给予最高2000万元房租补贴。本项与第一项至第四项不重复资助。

(六)新引进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本项与第一项至第五项不重复资助。

(七)低空经济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机构。经评审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支付房租的50%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每年度不超过50万元。

(八)新能源企业。对成立5年以内(以首次申请时间计算)、近3年累计获得融资额1亿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九)生命科技企业。对成立5年以内(以首次申请时间计算)、近3年累计获得融资额1亿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十)高端制造业。对在南山区设有生产线、上年度产值超过1亿元(含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按分成后产值计算)、上年度产值正增长或本年度截至申报月上月的累计产值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及上年度营收正增长的规下工业样本企业,对其在南山区租用的产业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规下工业样本企业每年资助上限50万元;规上工业企业根据其快报工业增加值规模分档设定年度资助上限,最高1000万元。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等称号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受产值规模要求限制,且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

(十一)重点服务业。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照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投入,给予连续三年全额资助,每年分别最高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十二)互联网(软件)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或软件企业在南山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租金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

(十三)现代物流业。对获得“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深圳市AAAAA级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在南山区内租赁自用仓库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每年最高150万元。

(十四)商贸业。对在南山区产业园区内经营3家(含3家)以上的集体食堂,每家食堂面积达到4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租金补贴,每家集体食堂每年补贴金额最高30万元。

(十五)专业园区(楼宇)运营企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规模集群,引导优质企业集聚发展。对经认定的专业园区或楼宇主动降低入驻租金,且入驻企业达到一定产值(营收)规模条件的,给予园区或楼宇运营方每年最高1000万元补贴,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十六)人才服务机构。鼓励拥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全球性或国内知名的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经核准的入驻机构,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70%给予最高100万元租金补贴,在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最高70万元租金补贴。

(十七)文化、体育企业。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文化、体育企业:

1.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体育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的文化、体育企业,因园区城市更新搬迁至南山区内其他社会物业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25%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

2.对符合条件的电竞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房租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租赁物业的电竞场馆,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个电竞场馆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租用教室的电竞培训机构,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补贴,每个机构每年不超过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十八)行业协会。对在本辖区范围内租赁社会办公用房的重点行业协会或上年影响力评估前30名的行业协会,按档次予以资助,每家行业协会每年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装修扶持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装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对辖区经济乃至深圳、湾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或突出经济贡献的项目,由相关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对其购置(租赁)实际需要的用房扶持金额可以相应提高,但扶持总额不超过原资助标准的2倍。

第八条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南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承担,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服务企业保障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加快进一步服务企业决策部署,持续优化服务企业营商环境,帮助企业拓市场、破瓶颈、解难题,完善政企沟通、要素保障、企业减负等服务企业常态长效机制,为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提供坚实保障,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包括公共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政务服务和数据服务及企业诉求协调办理服务等具体服务企业内容。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

第三条开展形式丰富的“送法进企业”活动,针对企业类型定向开展案例分享、法律法规解读、法律答疑等主题的专项普法活动,促进企业员工树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合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省司法厅开展的广东省“法治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指导企业申报广东省“法治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第四条推进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定期开展涉企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活动。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上重点使力,帮助企业梳理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重点难点问题,提高企业矛盾纠纷前端预防能力,提前分析研判,落实防范措施,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第五条发挥南山区创新创业法律服务中心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在西丽、高新、前海、深圳湾设立创新创业法律服务中心,为片区企业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法治宣传、法律讲座活动。各片区企业可以通过“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提出法律服务需求,承接运营的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片区内符合条件的经营困难企业提供免费法律顾问服务,以优惠的标准提供代理案件、开展融资、知识产权全链条法律服务。

第六条推动“走出去”企业强化合规风险意识,承接运营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开展法治体检及组织法律讲座培训的方式,支持和引导“走出去”企业完善合规管理体系,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开拓海外市场保驾护航。

第七条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组建一支具备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的涉外律师人才队伍,精准对接企业涉外法律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法律服务讲座,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第三章 知识产权服务

第八条为南山区中小微企业开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绿色通道,出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费用补贴扶持政策,联合银行、担保、保险、专利、版权、法律等专业机构,共同简化办理流程、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贷款额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第九条 以《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深圳市地方标准为指导,针对有需求的企业,组织专家上门为企业评估商业秘密管理现状及问题,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帮助企业排查数据安全隐患,为企业提供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商务合作保密协议的合同样本。

第十条 为面临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链接海外专家及机构资源,并针对企业不同需求,指导其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排查,提供谈判对策、应诉建议等专业服务。

第十一条在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咨询投诉窗口,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材料。针对具体知识产权纠纷,提供登记确权、司法公证、鉴定评估、纠纷调解、法律咨询、维权建议、案件会商等服务,帮助企业维权。

第十二条举办南山区高层次人才知识产权研修示范班,邀请知识产权界泰斗、头部企业知识产权专家、司法行政仲裁一线办案专家,为企业总裁或知识产权副总裁提供知识产权全领域培训。

第四章 政务服务和数据服务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相关要求,依托南山区各级政务大厅、专业分厅,开设“绿色通道”、“帮办代办”、“跨域通办”等线下专窗,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下政务服务。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数据资源汇聚共享优势,实现数据赋能政务服务,依托各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设“政企面对面”、“视频办”、“指尖办”等线上专区,为企业提供主动、精准、整体式、智能化的线上政务服务。

第十五条 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为企业提供惠企政策精准推送、即申即享、免申即享服务。整合政务服务、企业服务业务系统,为新开办企业提供“云上创业包”,通过云服务、数据服务等赋能小微企业,为企业提供数据支撑和服务。

第五章 企业诉求协调办理服务

第十六条在“深i企”、“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等线上企业服务平台开设“诉求办理”功能板块,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为企业提供集约式服务企业的“入口”和“出口”,整合政府、市场、公共服务机构等多类服务资源,精准解决企业个性化诉求。

第十七条依托企业服务常态化工作机制,围绕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各环节需求,整合区、街道各单位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政务、资金、空间、人才、法律、金融等“绿色通道”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九条本措施由南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部门承担。

南山区促进低空经济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支持深圳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建设,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密集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推动南山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打造低空经济企业总部及研发基地、建设世界低空经济高地,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及零部件研发生产制造,低空保障相关软硬件开发及系统设计与建设,低空飞行及综合服务等低空经济领域企业。

第三条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引培低空经济产业项目、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低空飞行和综合服务业、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走出去、加大低空经济金融服务支持等六大部分。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四条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及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发展改革局分项资金、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分项资金及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负责相关申报、审核及管理活动等。

第五条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第六条、第七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二)申报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第二章 引培低空经济产业项目

第六条推动低空经济产业集聚。

(一)对新引进中大型工业无人机、行业应用无人机以及载物/载人eVTOL航空器等整机研发制造运营,以及航电飞控、动力能源、机体材料、任务载荷等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供应商等低空经济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于新落地南山区的低空飞行器整机研发、制造及运营项目,项目投资金额(不含地价)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对带动性强、具有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重大贡献的项目,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三)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一定规模、增速条件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135部、141部运行资质的运营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

(四)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链融通发展,推动供需匹配、协作配套、创新合作、资源共享,对属于低空经济产业领域,且上年度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直接从辖区其他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样本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采购原材料,按经审计的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采购方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1000万元。其中,企业首次申报本项目时,按经审计的上年度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企业第二次申报本项目起,按经审计的上年度采购金额较上次申报本项目时认定的“上年度采购金额”的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以上购销双方存在绝对控股关系的,不予资助。

第三章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七条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一)开展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软件开发、服务应用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包括主控芯片、飞控系统、轻量化材料、动力电池、感知避障、信息安全、航空器识别及反制等),且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二)对入围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采购、认证、成果推广等目录的产品,按照每个目录产品10万元,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适航证(AC)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eVTOL航空器分别奖励3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别奖励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别奖励60万元、60万元、3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500万元,同一型号每项认证仅奖励一次。

第八条加快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一)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低空经济高端创新载体建设,对国家部委(局)认定并落地南山区建设的低空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民航重点实验室等,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

(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主体开展低空仿真验证、检验检测、风洞实验、试验试飞、适航审定服务等平台建设,鼓励对外提供共享服务,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的,按服务收入的20%给予资金补贴,单个主体每年最高500万元。

第九条鼓励开展标准规范制订。

每项主导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50%的比例配套资助;每项参与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2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本条政策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实施用于推动标准战略工作,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第四章 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鼓励企业开展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企业投资建设低空信息基础设施(低空CNSD通信/导航/监视/反制、气象监测、数字底座、监管调度平台)、地面配套设施(低空航空器起降、备降、停放、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及公共测试场等)以及全空间无人系统相关基础设施。对经主管部门备案许可、具备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发展低空飞行和综合服务业

第十一条支持开展低空物流。

对开通医疗/应急、配送等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南山区内的低空物流新航线及架次(其中,起终点均在南山区内的,一起一落计为一个架次;起终点仅有一个在南山区内的,一起一落计为半个架次)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资助。

1.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线: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每年常态化运营完成1000架次以上(含)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最高一次性资助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达到1万架次以后,每增加1万架次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资助。

2.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线: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每年常态化运营完成500架次以上(含)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最高一次性资助3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50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达到1万架次以后,每增加1万架次给予最高40万元资助。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资助。

以上两项资助每个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由政府采购服务的低空物流项目不享受上述资助。

第十二条培育城市空中交通市场。

(一)对在南山区开通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通航短途运输航线、eVTOL商业运行航线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对每条境内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南山区内,航线距离不低于25公里,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每条深港跨境航线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100万元。

(二)每年安排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采购城市空中交通(UAM)出行乘用体验券。该体验券面向区绿色通道企业、高层次人才和社会公众发放。

(三)支持低空经济企业探索在铁路枢纽(西丽综合交通枢纽)、港口枢纽、核心商务区、旅游景点等开展低空飞行联程接驳应用,拓展旅客联程接驳、货物多式联运等创新场景。

第十三条拓展“低空+”业态。

(一)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将低空飞行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森林防火、城市消防、交通巡查、公安巡逻、违建巡查、国土测绘等公共服务领域购买低空飞行服务,促进低空经济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

(二)推动无人机竞速产业化。支持企业、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开展无人机竞速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游戏、俱乐部、赛事、产品开发、场馆、产业园、教育和培训等业务,将无人机竞速纳入南山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扶持范畴。

(三)鼓励低空经济从业机构在南山区面向大众开展低空文化体育、低空科普、航拍娱乐、集群表演、惠民促销等活动,将相关活动纳入南山区消费服务支撑政策支持范围。

第六章 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走出去

第十四条 打造无人机出口贸易集聚区。

依托南山区金融服务及无人机产业集聚基础,发挥无人机技术性贸易研究评议基地优势,打造一站式无人机出口贸易服务体系,建设全球无人机出口贸易中心集聚区,为低空经济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便利。

第七章 加大低空经济金融服务支持

第十五条 创新低空经济金融服务。

(一)积极支持企业创新低空经济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重点开展融资租赁、信贷和保险业务。将低空经济相关金融服务纳入南山区金融业发展扶持范畴,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低空经济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及质押融资、供应链金融融资,给予低空经济金融相关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提升补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支持银行加大低空经济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二)支持保险机构推出适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关保险产品,建立低空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鼓励企业扩大经营性飞行活动规模,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给予企业年度总保费金额20%、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将低空经济企业纳入南山区企业融资扶持对象,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股权融资、上市融资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项目,列入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库。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申请本措施支持的低空经济企业,在申请前须经主管部门备案认定。

第十七条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南山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本措施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承担,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抢抓新能源产业发展机遇,加快打造世界一流新型储能产业中心,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新能源的战略部署,促进南山区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南山区产业新增长点,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圳市培育发展新能源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及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发展改革局分项资金、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及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山区,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南山区的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上述主体应从事新型储能、充电设施、核能、智能电网、光伏、天然气、风电、氢能等新能源相关产业及相关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第四条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注册地”、 “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申报第五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五条加大新能源企业招引力度。

围绕储能电池及系统、智能光伏、天然气贸易、充电设施、高效电力电子器件、综合能源解决方案、氢能、海上风电运维等重点方向引进企业,依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最高600万元一次性安置补贴。

第六条培育新能源企业发展壮大。

保障新能源中小企业发展。对成立5年以内(以首次申请时间计算)、近3年累计获得融资额1亿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第七条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支持新能源领域创新载体建设,对承担省级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分别按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八条支持技术攻关。

支持本辖区企业重点针对电池材料、电源芯片、功率器件、控制系统等储能领域,充电模块、液冷超充枪线等充电设施领域,小型智能化设备、电力电子芯片、电力数字化解决方案等智能电网领域,微型逆变器、构网型光储系统、新一代太阳能电等光伏领域,绿氢制取、氢气运储用以及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等氢能领域,海上风电智能运维等风电领域开展技术创新攻关,对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第九条支持新能源产学研合作。

鼓励新能源企业与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股权、研发等方面深度融合。支持开展光储技术、新一代电池技术、薄膜电池、钙钛矿电池、液冷超充系统、无线充电技术、碳化硅器件、虚拟电厂智能设备等新能源技术成果转化,并对实际项目设备投入按照3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十条产业人才支持。

对新能源领域承担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生产岗位核心骨干进行奖励,其申报人数最高不超过申报奖励上一年度末在册员工数的3%,且不超过10人,单个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已获《南山区人才工作发展扶持措施》相关支持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新技术示范支持。

支持在辖区内实施新产品示范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设投资主体给予支持。

(一)针对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飞轮储能等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按装机规模给予200元/千瓦时的项目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开展氢燃料电池无人机示范应用,对区内企业或单位首次采购辖区内生产的氢燃料电池无人机的,按照采购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认定的国家、省级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内企业或单位首次采购辖区内新认定的首台套装备产品,按照首批采购金额给予采购方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新能源场景支持。

打造新能源综合应用项目。鼓励区内上下游企业联动,围绕本辖区内标志性建筑、核心商圈、港口码头、工业园区等打造光储超充、车网互动一体化示范站项目,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相应采购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本条政策与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不重复补贴。

第十三条数字化能源技术支持。

鼓励区内企业开展数字能源服务衍生业务。对产业园区、商业楼宇等购买由区内企业研发的能源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平台的,对实际采购的业主方或园区运营主体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对加装智能控制终端的用能设备或场站并接入虚拟电厂的(包括充电场站、建筑空调、冷站、5G通信基站等),单个项目按实际改造投入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十四条推动新能源产品出口贸易。

支持新型储能、充电桩、光伏生产或贸易企业等“走出去”,并对企业海外市场准入认证费用和出口知识产权分析费用予以资助,按照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2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本措施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承担,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科技创新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强,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技术研发体系建设、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和育成示范体系建设四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的支持计划。各支持计划资金量受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总量控制,但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区科技创新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在南山区,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

第五条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国防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计划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申报仪器开放共享、科学技术奖励等支持计划的主体均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申报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等支持计划的主体均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科技创新类机构、信创生态建设等支持计划的项目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创新平台体系建设专项

第六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计划。

支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按照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资助总额最高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第七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计划。

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围绕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重点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建设算力调度、开放性行业大数据训练库、标准测试数据集、大模型评测开放服务、测试验证、设计服务、产品打样、中试熟化、场景测试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八条 重点科技创新类机构支持计划。

对市、区重点支持建设的科技创新类机构(项目),根据相关协议、文件,给予研究开发、场地租金、建设运营等经费资助,每年每机构(项目)最高资助2500万元。

第九条国家创新载体配套支持计划。

对近三年承担全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每家单位一次性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三章 技术研发体系建设专项

第十条重大科技项目支持计划。

对上一年度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相关部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每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十一条 技术攻关联合支持计划。

对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第十二条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

(一)企业研发高成长支持。

对研发投入费用及增速情况符合条件的研发统计核算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企业研发新入库支持。

对新纳入研发统计核算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第十三条 高成长性国高支持计划。

对上一年度认定通过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每家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支持计划。

本计划从国防科研生产项目、国防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方面进行支持,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受理和资助情况不予公开。

(一)国防科研生产项目支持。

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在有效期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每家单位上一年度完成科研生产项目合同到账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国防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支持。

对参与国防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运营的机构,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运营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信创生态建设支持计划。

本计划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受理和资助情况不予公开。

每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营等,原则上连续资助不超过5年。

第四章 成果转化体系建设专项

第十六条 概念验证项目支持计划。

支持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概念验证中心(或创新验证中心),对于开展概念验证(或创新验证)活动的单位,经认定的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联合实验室支持计划。

鼓励辖区企业、公立医院、高校成立联合实验室开展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对上一年度成立的联合实验室,按实际出资方出资金额最高30%给予资助,每家出资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八条 仪器开放共享支持计划。

鼓励辖区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设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分析测试中心等机构开展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对辖区内上一年度认定通过的仪器共享示范机构,每家机构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产业化支持计划。

鼓励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南山区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按项目获得市资助金额最高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奖励支持计划。

(一)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奖励3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每项奖励按照类别、等级和名次最高奖励15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最高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每项奖励按照类别、等级和名次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的单位,每项奖励按照类别和等级最高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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