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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引进智能光伏等重点方向企业 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

2024-04-09 14:26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键词:光伏企业光伏补贴深圳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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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金融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一)金融企业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给予最高3000万元房租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分5年给予最高3500万元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50万元。

(二)金融企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第三章 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八条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融资成本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支持绿色融资。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抵押排污权、碳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四章 鼓励企业上市发展

第十一条支持优质企业上市。

(一)境内上市企业扶持。

1.对计划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其中,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对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并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4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后,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并计划在北交所上市的,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其中,对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且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境外上市企业扶持。

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此项目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十二条上市募投融资项目支持。

支持上市企业在南山区实施首发融资项目与再融资项目,对募集资金超过5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募集资金超过7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7‰予以奖励,最高资助2000万元。

第十三条上市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一)上市企业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最高1200万元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

(二)上市企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包括金融企业总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等。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本措施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注册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控股公司。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措施所称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本措施所称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十五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落户奖励、经营贡献奖励、 人才团队奖励、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运营支持、办公用房补贴、行业活动奖励。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第十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第五条至第十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第五条至第九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措施内容

第五条 落户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新引进私募机构,最高按其管理规模的1‰,给予最高1亿元落户奖励。

第六条经营贡献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或从深圳市外迁入南山区的重点新引进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经审定,最高按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5%给予经营贡献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或从深圳市外迁入南山区的重点新引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审定,前三年最高按上一年度产生利润的1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后两年最高按5%给予奖励。

第七条人才团队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管理规模10亿元以上的私募机构高管、资深从业人员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00万元的人才团队奖励,每家机构不超过10人。

第八条 S基金运营支持。

对在南山区设立的S基金,最高按照其实际投资规模的2%,对管理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对中介服务机构撮合基金份额累计成交规模超过5亿元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办公用房补贴。

(一)对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累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房租补贴。

(二)开展风投创投专项楼宇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入驻机构,最高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70%,分5年累计给予最高2000万元房租补贴。

(三)支持私募机构入驻辖区内政策性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可享受参考价格的30%。

(四)对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总额最高2000万元,分两年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

同一申报主体不得同时申报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政策。

第十条行业活动奖励。

对在南山区举办具有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影响力的峰会、论坛等活动,经认定后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经批准举办的具有重大行业影响力的活动,根据实际发生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措施所称的私募机构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深圳市南山区,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并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的私募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企业风险投资(CVC)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

第十二条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制定风投创投专项楼宇认定办法。符合认定条件的,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审议通过后,可认定为南山区风投创投专项楼宇。

第十四条落户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私募机构,经前海管理局认定,可同时享受本措施(落户奖励等同类型除外)。

第十五条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招商引资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招商引资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落户奖励、人才安置补贴、办公用房租赁、购置、装修补贴等政策。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活动补贴、引荐奖励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落户奖励、人才安置补贴、办公用房租赁补贴、办公用房购置补贴、办公用房装修补贴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等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限制。

第二章 措施内容

第五条落户奖励。

对新引进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六条人才安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一次性安置补贴,每家企业最高600万元。

第七条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一)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办公用房装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装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外资项目奖励。

对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活动补贴。

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及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对举办重大招商推介活动的承办方,按审计核定的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的支持;对在展会、峰会等活动中开展专题招商推介活动的主办方,按审计核定的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引荐奖励。

经区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引荐并促成重大招商项目(非金融企业)落户南山区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本措施由南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行业协会在聚合产业链、创新链方面的资源优势,以更好地服务南山区企业,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注册地或项目实施地在南山辖区,且对南山的产业聚集、品牌推广、行业规范、招商引智等方面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本措施中扶持项目的申报主体均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限制,同一项目已获得区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本措施不再支持。

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二章 扶持项目

第五条落户奖励。

对新迁入或新注册成立的符合南山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的重点行业协会,经备案后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资助。

第六条影响力评估支持。

每两年对行业协会的运作规范性、行业影响力、会员满意度等维度综合评定,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定结果按档次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七条空间支持。

对在本辖区范围内租赁社会办公用房的重点行业协会或每两年的影响力评估前30名的行业协会,按档次予以资助,每家行业协会每年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行业协会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

同一家行业协会原则上只能享受上述一项扶持政策。

第八条专业交流活动支持。

对行业协会在本辖区主办或承办的,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的专业交流活动,经备案后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用给予不超过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但南山区其他产业扶持措施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研究项目支持。

对行业协会聚焦南山区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开展的行业规划、行业现状分析等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经区政府或区相关产业部门肯定的,经备案后按项目审计核准金额不超过50%,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符合区政府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的行业协会开展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二条本措施由南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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