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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提升,产业方向属于新型储能领域;
2.单个技术改造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应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4.项目已完成建设,且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十二条 专业园区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七条)
(一)建设“新型储能制造园区”
1.支持对象:通过新建或改造产业空间建设“新型储能制造园区”的产权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建设符合实际生产需求的产业空间,对新建项目按相比通用标准厂房增加投资的50%或对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的50%,给予产权主体最高3000万元资助。
新建项目的增加投资指为满足新型储能产业生产需求,在厂房层高、荷载、承重、电梯、建筑面积、平面设计等方面相比建设通用标准厂房所增加的额外投资,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通用标准厂房指首层层高不低于6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5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12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至少配备2台载重3吨以上的货梯的厂房。且厂房建筑平面应为大开间,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同一楼层厂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改造项目的实际投资指为满足新型储能产业生产需求,在原有厂房基础上围绕厂房层高、荷载、承重、电梯、建筑面积、平面设计等方面进行改造所发生的实际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
4.具体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4〕2 号)中关于特色产业园区的相关要求,经区产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该园区为“新型储能制造园区”;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项目已完成建设,且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二)企业入驻“新型储能制造园区”、“新型储能专业楼宇”
1.支持对象:入驻“新型储能制造园区”、“新型储能专业楼宇”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入驻“新型储能制造园区”的新型储能企业,给予最高连续三年2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资助,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
(2)对入驻“新型储能专业楼宇”的新型储能规上企业,给予其最高连续三年租金支持,资助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租金是指承租单位与运营主体签订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不含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入驻的园区为符合《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4〕2 号)中关于特色产业园区的相关要求,经区产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新型储能制造园区”;
(2)申报主体入驻的“新型储能专业楼宇”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1万平方米,主导产业方向为新型储能产业,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等符合相关规定且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可提供适合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楼宇已入驻3家以上符合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方向的规模以上企业,产业集聚度达50%,且符合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方向的入驻企业上年度总产值(营收)不低于5亿元;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新型储能企业;
(4)申报主体在光明区未获得用地支持。
(5)拟补贴的产业用房为承租企业用于新型储能产业相关研发、生产等用途的自用产业用房,不包含转租、分租产业用房。
第十三条大科学装置集聚区建设储能示范项目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八条)
(一)支持对象:打造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项目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一主两副”区域,“一主”即大科学装置集群,“两副”即科教融合集群、科技创新集群。
2.项目已并网投运,且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十四条工商业园区打造储能标杆项目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九条)
(一)支持对象:打造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项目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1.项目属于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光储充一体化、光储直柔、新型储能电站、智能微电网等示范项目;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仓储物流园区、工商业园区。
3.项目已完成建设,并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移动储能应用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条)
(一)支持对象:建设车网互动(V2G)示范项目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项目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在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场、充电站等建设车网互动(V2G)示范项目;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项目已完成建设,并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十六条接入虚拟电厂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一条)
(一)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投资主体
1.支持对象:投资建设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最高连续三年按响应收益的10%给予资助,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二)改造接入虚拟电厂
1.支持对象:将新型储能项目改造接入虚拟电厂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改造接入虚拟电厂的新型储能项目,按改造实际投资的20%,给予项目最高100万元资助。项目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4.具体申报条件:
(1)储能项目并入电网的传输线已加装监测控制装置,且相关运营数据等在虚拟电厂平台可查;
(2)项目为数据中心储能、工商业储能等新型储能项目。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第十七条氢能示范应用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二条)
(一)销售SOFC、SOEC产品或提供解决方案
1.支持对象:销售SOFC、SOEC产品或提供解决方案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提供SOFC、SOEC产品或解决方案的企业,按销售额的2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2)销售方与采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SOFC、SOEC示范项目
1.支持对象:SOFC、SOEC示范项目。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在辖区内建成的SOFC、SOEC示范项目,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投资方最高300万元资助。项目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2)项目已完成建设,且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三)绿色氢能专业园区
1.支持对象:建设绿色氢能专业园区的产权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园区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实际投资指为满足氢能生产需求,新建或改造厂房项目,在层高、荷载、承重、电梯、建筑面积、平面设计等方面达到或超过通用厂房标准所发生的实际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通用标准厂房指首层层高不低于6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5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12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至少配备2台载重3吨以上的货梯的厂房。且厂房建筑平面应为大开间,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同一楼层厂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4.具体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4〕2 号)中关于特色产业园区的相关要求,经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为“绿色氢能专业园区”;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项目已完成建设,且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四)氢燃料电池示范应用
1.支持对象:开展氢燃料电池示范应用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项目使用氢燃料电池汽车在工程、环卫、物流、公交领域开展示范应用;
(2)申报主体所获市级及以上部门关于氢燃料电池应用示范的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且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第十八条企业拓宽海外市场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三条)
(一)新型储能产品海外市场认定
1.支持对象:新型储能领域新产品取得国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的25%,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5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新型储能领域产品已取得欧洲、东南亚、日韩、北美等国外市场准入认证;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新型储能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1.支持对象: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型储能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按实际支付保险费的50%,单家企业年度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已获市级资助的,市区两级资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购买的单笔保险最长期限为一年;
(2)申报主体已获保单,且在投保期间全额付清保费;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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