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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4〕14号),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结合光明区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光明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光府规〔2021〕 3号)有关要求,现就《操作规程》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公示期内(2024年9月20日-2024年10月20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公共服务平台6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联系电话:0755-88212590(邮编 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gmfcjcyk@szgm.gov.cn,并请附上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单位名称。
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
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将新型储能产业打造成光明区超千亿级战略性支柱产业,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4〕1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本规程支持的项目类别根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确定,本规程资金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采用相应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资助等。
第四条本规程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项目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主体须满足《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基本条件,以及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和申报指南规定的相关申报条件。
第六条布局建设创新平台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一条)
(一)支持对象:建设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
1.对经国家级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2.对经省、市级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获得省、市级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四)具体申报条件:
1.创新平台面向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电化学储能电池和氢能发展需求,并经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认定通过;
2.申报主体所获国家、省、市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且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第七条突破核心技术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二条)
(一)委托攻关项目
1.支持对象:委托科研机构、高校开展技术攻关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企业委托科研机构、高校开展技术攻关的项目,按实际支付委托费用金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2)同一单位同时申报委托攻关项目及自主攻关项目,年度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委托攻关方向属于新型储能前沿技术;
(2)申报主体应为攻关项目主要委托方,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自主攻关项目
1.支持对象:承担国家、省、市级项目的牵头或参与单位。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承担国家级项目的牵头或参与单位,按获得国家实际资助金额的25%,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2)对承担省、市级项目的牵头或参与单位,按实际获得省、市级资助经费的10%,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3)同一单位同时申报委托攻关项目及自主攻关项目,年度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自主攻关方向属于新型储能前沿技术;
(2)项目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所获国家、省、市资助经费分配明确,并分别进行申报;
(3)申报主体所获国家、省、市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且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4)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三条)
(一)平台建设项目
1.支持对象:建设产业成果转化平台、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平台等产业成果转化平台及共性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安全预警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产业成果转化平台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且属于新型储能产业相关平台;
(2)申报主体所获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且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二)平台服务项目
1.支持对象:已对外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本条第(一)款所支持的产业成果转化平台、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按照平台当年度收取服务费用的10%补贴,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已按照服务合同实际开展专业化服务;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三)“三首”产品项目
1.支持对象:研发生产或采购新型储能产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经国家、省和市认定的“三首”产品,对产品认定后一年内实际销售额(采购额)的20%,给予研发生产单位和采购单位双向奖励,同一单位年度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开展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 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
(2)产品在上一年度经国家、省和市认定为“三首”产品,且属于新型储能领域;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4)销售方与采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九条 知识产权运用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四条)
1.支持对象:获得专利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的新型储能中小微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从区内高校和科研院所获得PCT国际专利转让或PCT国际专利实施许可并投入生产的单位,按照不超过实际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5%,给予不超过25万元一次性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有关划型标准的新型储能企业;
(2)申报主体从区内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获得专利权许可或者转让并投入生产,且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或者登记。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第十条 重大项目建设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五条)
1.支持对象:围绕电化学储能领域在光明区投资建设重大项目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或事后资助的方式,两种方式二选一,事前资助为申请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若不通过可选择事后资助。
3.支持标准:
(1)针对锂离子电池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芯模组、储能变流器、电池管理系统、系统集成等环节的重大项目,按实际投资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或按不超过计划投资的30%、最高1亿元申请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
(2)针对钠离子电池、钠盐电池、液流电池、半固态/固态电池、燃料电池等薄弱或缺失领域及储能电池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金氧半场效晶体管(MOSFET)、数字信号处理(DSP)等关键元器件的重大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或按不超过计划投资的30%、最高2亿元申请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
以上提及的计划投资为项目计划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4.具体申报条件:
事前资助:
(1)项目产业方向属于本条支持方向,且项目计划投资不少于1亿元;
(2)申报主体符合申请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的相关条件;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事后资助:
(1)项目产业方向属于本条支持方向,且项目实际投资不少于1亿元;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项目已完成建设,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十一条 企业做大做强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六条)
(一)支持对象: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新型储能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企业上年度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年度最高1000万元资助;超出1亿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年度最高3000万元资助。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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