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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嘉兴市贯彻浙江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承接落实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支持推进重点领域投资。加快清洁电源、电网、油气储运等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继续实施“风光倍增”,对投产的光伏、风电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并网,支持建设符合规定的农光互补项目,整市推进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工业园区及企业厂房、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推进一批储能、新型电力系统示范项目建设。
原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贯彻<浙江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承接落实方案》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贯彻《浙江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承接落实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信心,稳定发展预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结合嘉兴市实际,现就贯彻浙江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制定承接落实方案。
一、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
迭代升级实施“551X”工程,在科技创新、现代产业、交通设施、城乡发展、社会民生5大领域安排500个左右重大项目,每个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推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重点推进X个新建标志性项目建设。
1.精准财政资金投向。聚焦重大项目资金保障,市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资金55.2亿元,其中交通类资金33亿元、城建类资金12.2亿元、教育卫生类资金8.6亿元、其他类1.4亿元。加快项目前期,全年继续统筹2亿元用于重大项目前期研究。
2.向上争取资金支持。抢抓政策窗口机遇,谋划储备一批符合国家、省重点支持投向领域项目。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金融工具对重大项目的支持,力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超300亿元,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6亿元,全市投放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250亿元。
3.加强土地要素保障。2023年,全市供应建设用地4万亩,力争10个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获取国家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0.5万亩。全年获取省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少于1.3万亩,其中争取获得省重大产业项目奖励指标0.2万亩以上(含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获取增减挂钩节余指标0.4万亩。强化计划指标执行,确保6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计划指标执行率不低于50%、10月底前执行率不低于80%。持续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建设项目位于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重大产业项目规划审查提前介入、靠前服务,全面推行一般工业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制,实现“拿地即开工”。省级及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需要可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4.强化用能要素保障。2023年,力争保障市级审查重大产业项目新增能耗指标150万吨标准煤以上。允许“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跨年度跨县(市、区)统筹使用。对国家能耗单列的重大项目和原料用能,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且可用于平衡新上项目用能需求。对新上“先立后改”超超临界燃煤机组的能耗、用煤指标实行单列。优化拓展能耗指标来源,力争腾出存量用能空间50万吨标准煤以上。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各类企业(含规模以下)存量用能空间,经第三方机构确权后,可用于平衡重大产业项目用能需求。
5.支持推进重点领域投资。加快清洁电源、电网、油气储运等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继续实施“风光倍增”,对投产的光伏、风电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并网,支持建设符合规定的农光互补项目,整市推进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工业园区及企业厂房、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推进一批储能、新型电力系统示范项目建设。强化存量资产盘活,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仓储物流、水利等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二、科技创新政策(由市科技局牵头实施)
贯彻落实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在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高能级创新平台打造、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企业培育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力争全市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46%,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
6.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围绕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市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30.15亿元,其中科技创新投入5.7亿元,人才支撑投入2.3亿元,教育支撑投入22.15亿元。
7.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围绕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用好科技创新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推动“人才贷”“浙科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人才创业险等增量扩面。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试点区域经认证企业不受净资产规模限制,直接给予便利化外债额度。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探索实施创新券保费兑付补偿,补偿额可不低于企业实际投保费用的80%。
8.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政策。加大高层次人才支持力度,对入选国家、省海外引才计划和万人计划的,按上级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给予“星耀南湖”顶尖人才计划入选者最高1亿元支持,“星耀南湖”领军人才计划入选者100万元到1500万元不等的支持(含产业基金投资)或最高300万元薪酬补助。
9.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对建设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及分中心(基地)、省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引进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10.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部署实施市级科技项目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单个项目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构建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
11.落实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5%以上的,按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规上企业的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3%以上(含),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4%以上(含)。
13.实施海外与外资研发机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对依托企业建设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联合实验室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激励。支持在我市设立全球或区域性外资研发中心。
14.实施双创载体激励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资金上浮20%。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开展优秀科技创新企业、人才、科研机构等评选活动,并给予奖励支持。
15.加大科技型企业核心技术保护力度。聚焦高新技术企业、政府重点引进科技项目等,分级分类建立重点企业名录,推行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警务联络制度,畅通警企快速协作通道,落实商业秘密健康体检措施,建立科技型企业商业秘密犯罪防范体系,提升企业在科技项目引进、成果转化、技术输出等方面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能力,全面提升服务质效,为科技型企业发展提供最优法治营商环境。
三、“135N”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政策(由市经信局牵头实施)
围绕建设智造创新强市,加快打造新材料全球性集群,培育壮大光伏、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全国性集群,构建以“135N”先进制造业集群为主体的现代化产业体系。2023年,力争规上工业亩均税收增长6%,规上工业亩均增加值增长6.5%,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
16.统筹财政资金支持。聚焦“135N”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市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5.74亿元。其中,支持实验室建设资金1.77亿元,支持“两化”改造、“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业稳增长等资金1.67亿元,支持人才引育、人才服务等资金2.3亿元。2023年继续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1%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重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
17.实施一批产业链强链项目。对于生产性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符合年度产业链重点提升领域(方向)的项目,根据强链补链地位、投资规模、行业前瞻性、资金预算等综合因素进行分类分档,最高给予2000万元补助。对于生产性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符合传统产品向智能产品、新型产品、高端产品升级要求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50万元补助。
18.推进企业数字化改造。对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的纯数字化改造项目,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数字化投入20%的补助,对其中纳入数字化改造示范样本项目的,给予数字化投入50%的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对生产性投入(不含土建)不低于3000万元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补助;支持优秀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两化”改造公共服务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示范企业、省级未来工厂培育(试点)企业、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19.加快企业绿色化改造。对新能源替代利用和节能改造项目年替代利用量(节能量)达到200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上或二氧化碳年减排量达到400吨以上、节水改造项目年节水量达到2万吨以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30%以上,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且设备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限额400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
20.支持“两化”改造技术创新。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装备保险保费,在投保费率2%的上限内按保费的70%给予补偿,同一台(套)装备年保费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给予牵头单位30万元奖励。
21.加大对企业认定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隐形冠军”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22.强化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带动作用,省市县三级联动,加快总规模50亿元的省高端装备产业集群专项基金落地嘉兴。
23.强化金融支持服务。争取国家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支持政策更好更快落地,2023年,力争全市新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200亿元。深化企业“上市100”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工程,培育更多带动作用强的制造业上市公司。
24.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2023年,全市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40%,工业用地向产业平台集聚,产业平台外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予供应。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单一工业用地中可突出主导用途(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支持各县(市、区)对符合《嘉兴市创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要求的新建项目以创新型产业用地(M0)供地,对符合产业准入的现有工业项目可办理工改M0等用地手续。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25.促进工业用地有机更新。2023年,全市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6000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8000亩,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支持“135N”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加快园区有机更新和扩容利用,推动工业设备上楼,对经批准实施改造提升的项目,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容积率宜高则高,工业(一般通用厂房)容积率下限按照《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上浮0.5执行,一般不低于1.5,上限放宽至4.0,建筑密度上限指标统一按60%控制。鼓励建设高质量小微企业园,对评为市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
26.加强制造业人才招引培育。各级各类人才计划向“135N”先进制造业集群倾斜,省海外引才计划企业申报对象比例达到60%以上。加强卓越工程师培养,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体系。实施“星耀南湖”领军人才计划,靶向引进领军人才(团队)80个以上。实施新时代嘉兴工匠培育工程,新增技能人才8万名、高技能人才超3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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