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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发布

2023-01-05 09:51来源: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关键词:光伏发电电力中长期交易新疆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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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月内(多日)交易

第八十七条月内(多日)交易的标的物为月内剩余天数或者特定天数的电量。月内交易可按旬或周定期开市或者连续开市。

第八十八条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则文件要求,原则上在月内交易开市前2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相关公告披露信息资料和交易所需安全约束条件。

第八十九条月内交易中,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在规定的报价时限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报价数据。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安全约束条件,形成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九十条月内(多日)交易公告应当提前交易开市至少1个工作日发布;交易公告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开闭市时间;

(二)交易品种、准入条件和范围、交易电量(电力)规模、执行周期、组织及出清方式、价格形成机制、交易申报说明等;

(三)月内关键输电通道可用输电容量情况;

(四)月内主要输电设备停电检修计划;

(五)月内公用发电机组发电能力;

第九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将月内交易的预成交结果(或申报数据)提交给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返回安全校核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月内滚动撮合交易原则上采用事前约束校核,实时出清。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

第九十二条月内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分月交易计划进行调整、更新和发布。

第五节 偏差电量处理机制

第九十三条合同电量偏差是指购、售电合同双方在合同执行周期内(如年度、月度)实际发用电量与合同电量之间的偏差。

第九十四条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可采用月度合同调整、合同电量转让等方式进行合同偏差控制,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月内(多日)交易实现月度发用电计划调整,减少合同执行偏差。

第九十五条月度实际用电需求与月度发电计划存在偏差时,主要以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机制进行处理,过渡期可采用合同偏差电量结算机制。现货市场启动后,执行现货市场结算机制。

第九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以同类型机组月度发电计划执行率基本相当为目标调度。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运用市场手段进行合同电量偏差控制,发电企业产生的超发、少发电量,用电企业产生超用、少用电量均按照偏差电价结算,参与现货市场的市场主体,执行现货市场结算规则。

第九十七条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机制采用“报价不报量”方式,具有调节能力的机组均应当参与上下调报价。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机制可采用如下组织方式:

(一)月度交易结束后,发电机组申报上调报价(单位增发电量的售电价格)和下调报价(单位减发电量的购电价格)。允许发电机组在规定的月内截止日期前,修改其上调和下调报价。

(二)电力交易机构按照上调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形成上调机组调用排序列表,按照下调报价由高到低排序形成下调机组调用排序列表。价格相同时按照发电侧节能低碳电力调度的优先级进行排序。

(三)月度最后七个自然日,根据电力电量平衡预测,各类合同电量的分解执行无法满足省内供需平衡时,电力调度机构参考上下调机组排序,在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的前提下,预先安排机组提供上调或者下调电量、调整相应机组后续发电计划,实现供需平衡。机组提供的上调或者下调电量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实际调用量进行结算。

第七章安全校核

第九十八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各类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涉及跨区跨省的交易,须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共同进行安全校核,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均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涉及本级调度范围内的电力交易安全校核情况。

第九十九条安全校核基于预测电量、预测负荷及发电设备检修计划、电网设备检修计划等边界条件进行,按照交易周期的不同,安全校核包括年度(多年)交易安全校核、月度交易安全校核、月内(多日)交易安全校核、日前安全校核和临时安全校核。按照校核内容的不同,安全校核包括通道输电能力限制校核、机组发电能力限制校核、机组辅助服务限制校核、电网及发电机组最小运行方式校核、新能源消纳电网承载能力校核等。

第一百条安全校核基础数据

各市场主体在各类市场化交易开始前按规定时限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以下安全校核基础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1.电网企业:提供电力交易周期内的输、配、变电设备相关参数、电源结构、检修计划、电力电量预测等。

2.电力交易机构:汇总每类交易的预成交结果,并统计整理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交易周期内的交易电量总量及分月安排、其它交易分月电量数据以及后续分月交易电量滚动修编计划等对交易校核结果可能产生影响的数据。

3.发电企业:机组基本信息、特性参数、性能指标,电能量交易周期内的发电能力预测、发电量预测、机组及升压站设备检修计划等。

4.电力用户(配售电企业):用电特性参数和指标,电力交易周期内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用电负荷曲线、最大和最小用电负荷等。

5.储能企业:电力交易周期内的辅助服务品种及额度、时间。

第一百〇一条在各类市场化交易开始前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收集、汇总各市场主体提供的安全校核基础数据,根据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关键设备检修计划、机组可调出力、系统负荷曲线、跨区跨省交、直流通道输送能力、各断面(设备)、各路径可用输电容量、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以及电网约束情况等,折算得出各机组的上网电量上、下限,对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提出限制建议。

对于年度交易,在年度电力电量预测平衡的基础上,结合检修计划,按照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的80%下达交易限额。

对于月度交易,在月度电力电量预测平衡的基础上,结合检修计划和发电设备利用率,按照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的90%下达交易限额。

对于月内交易,在月度电力电量预测平衡的基础上,结合检修计划和发电设备利用率,按照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的95%下达交易限额。

第一百〇二条在各类市场化交易开始前,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或者更新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分区方式、关键设备检修计划、各断面(设备)、各路径可用输电容量、以及交易在不同断面、路径上的分布系数、系统负荷曲线、电网约束情况、必开机组组合、发电量需求、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限制、发电设备利用率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予以公布。

第一百〇三条电力交易机构汇总每类交易的预成交结果,并统计整理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交易周期内的交易电量数据(含分月安排)、其它交易电量数据(含分月安排)以及后续分月交易电量滚动修编计划等对交易校核结果可能产生影响的数据,以正式业务联系单的形式提供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第一百〇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电力中长期交易安全校核技术支持系统,并制定安全校核工作制度、规程,明确调度各职能部门在安全校核工作中和流程安排等的职责,报新疆能源监管办备案后执行。

第一百〇五条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原则。综合考虑通道输电能力、机组辅助服务、区域平衡、机组发电能力、系统整体备用、调峰能力等安全约束条件,各类机组的交易电量应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最大及最小安全电量范围之内。

第一百〇六条分区域平衡的原则。结合新疆电网分区的特点,安全校核以分区形式进行,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分区电源可发最大及最小电量、分区机组开机方式等。电力调度机构应将电网分区运行及断面约束情况提前发布。

第一百〇七条新能源优先消纳的原则。优先安排新能源企业发电,各类市场成份电量应当包含在安全电量之内,尽最大能力给新能源消纳预留空间。燃煤火电企业的援疆电量校核排序在新能源之后。

第一百〇八条确保民生的原则。火电机组应充分考虑其开机方式、供热约束、工业抽汽、调峰调频等约束条件,根据调度机构核定的燃煤火电机组调峰性能,确定燃煤火电发电企业月度开机方式及发电能力上、下限。供热期和非供热期燃煤火电机组调峰性能由电力调度机构确定,并报新疆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一百〇九条年度(多年)交易安全校核

(一)数据提供。市场主体应在11月15日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下一年度安全校核基础数据,电力交易机构应在年度交易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年度预成交结果(含分月安排)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进行安全校核。

(二)校核内容。通道输电能力限制校核、机组发电能力限制校核、机组辅助服务限制校核、电网及发电机组最小运行方式校核、新能源消纳电网承载能力校核、新能源年度可发电量校核、水电年度可发电量校核、新能源替代自备电厂企业发电交易校核等。

(三)校核流程

1.校核各类机组的年度总电量(含计划电量和年度交易电量及其分月安排)是否满足电网年度最小运行方式下的年度及各月的最小安全电量,对不满足最小安全电量的机组,提出电量需求及购入电量的建议。

2.校核各类机组的年度总电量是否超过年度可发电量和分月电量是否超过机组发电能力限制的最大安全电量,对超过最大安全电量的机组,提出削减超出最大安全电量限额部分的电量值的建议。

3.校核自备电厂企业年度及各月的最大下网能力,按照新能源、水电、火电的顺序依次校核各分区、各断面下新能源最大消纳能力、水电消纳能力、火电机组的辅助服务(调峰)能力,根据各区域间关键通道输电能力限制,校核出各区域、断面下电网阻塞情况、火电机组最大、最小设备利用率,折算得出参与交易的机组年度及分月上网电量上、下限,对超出限额的机组,提出削减和调整建议。

(四)电力调度机构在年度交易闭市后5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正式校核结果,安全校核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并报新疆能源监管办备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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