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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改委:继续对投产的光伏、风电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并网

2023-01-05 09:45来源:浙江发改委关键词:保障性并网光伏发电浙江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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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着力推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投资。加快重大能源项目建设,加快电源、电网、油气储运等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继续对投产的光伏、风电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并网,积极支持建设符合规定的农光互补、菌光互补项目,推进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工业园区及企业厂房、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强化存量资产盘活,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仓储物流、水利等项目开展REITs试点。

加强用能要素保障。全年力争保障重大产业项目新增能耗指标2000万吨标准煤以上。允许“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跨年度跨地区统筹使用。对国家能耗单列的重大项目和原料用能,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加强各类政策的协调配合,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根据省政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月4日-1月12日。

联系电话:0571-87055989;

传真:0571-87051712;

邮箱:chenx.fgw@zj.gov.cn

附件:《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4日

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

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加强各类政策的协调配合,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有效投资政策措施

1.稳住投资基本盘。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细化抓好年度1000项左右省重大项目,确保2023年完成重大项目投资1万亿元以上。继续抓好省领导联系省主导重大项目工作,加速推进20个左右省主导重大项目。

2.加强土地要素保障。2023年全省供应建设用地40万亩,力争全年100个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保障省级及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万亩。2023年1月底前按2022年存量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60%预安排,6月底前全额下达2023年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万亩(其中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0.5万亩),优先支持获得投资“赛马”激励市、县的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允许省重大产业项目中的示范类制造业项目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持续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取消标准农田占补平衡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管理制度,简化用地预审审查,允许重大项目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3.加强资金要素保障。积极向上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对重大项目的支持,全力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做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储备和贷款投放,用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力争2023年全省投放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1600亿元左右。对承担功能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平台公司,各级财政可根据项目情况和财力状况,注入一定资本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

4.加强用能要素保障。全年力争保障重大产业项目新增能耗指标2000万吨标准煤以上。允许“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跨年度跨地区统筹使用。对国家能耗单列的重大项目和原料用能,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对新上“先立后改”超超临界燃煤机组的能耗、用煤指标实行单列。全年力争腾出存量用能空间150万吨标准煤以上;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规模以下企业存量用能空间,经第三方机构确权后,可用于平衡重大产业项目用能需求。

5.着力推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投资。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支持绿色石化、新材料等重点行业项目建设。持续推进铁路“项目+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工作,继续探索投融资模式创新。加快重大能源项目建设,加快电源、电网、油气储运等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继续对投产的光伏、风电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并网,积极支持建设符合规定的农光互补、菌光互补项目,推进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工业园区及企业厂房、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强化存量资产盘活,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仓储物流、水利等项目开展REITs试点。

6.加大民间投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提效、重大项目推介、投融资支持等方面措施,鼓励和引导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省重大项目和补短板项目建设,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合理增长。

7.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因城施策、多措并举,更好支持合理住房消费需求。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用足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扎实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有效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

二、科技创新政策措施

8.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五星的省实验室,2023年延续给予1亿元省财政资金补助;支持省实验室纳入国家实验室体系。5年建设期内省财政经费给予每家省技术创新中心不超过2亿元的补助,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合计补助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的2倍。优先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化成果纳入首台(套)产品和“浙江制造精品”目录。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方面享受省属科研院所同等待遇。

9.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部署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单个项目省财政一般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经费补助,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支持构建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创新联合体实施的能形成标志性成果的重大科技项目,省市县联动最高可给予3000万元财政经费补助。

10.加大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且研发费用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鼓励各地对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按认定年度研发投入的20%予以一次性奖补,每家不超过100万元。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企业,鼓励各地优先安排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标,优先纳入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清单。

12.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合作。对实际到账金额300万以上的单个横向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序列,山区26县和海岛县企业委托的单个项目,实际到账金额可降低至200万元。鼓励各地加大创新券对企业使用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科研仪器的支持力度,企业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可提高至50万元。

13.实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优惠政策。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且软投入不低于5%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软投入强度不足5%的,申报单位牵头承担1项及以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3项及以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或申报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也可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

14.健全完善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政策。更大力度实施省级人才计划,2023年引进“鲲鹏行动”专家40名左右,集聚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各500名左右。企业招引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编制池”。对在国有科技型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才,探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等激励方式。实行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三日办结制度。

15.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用好科技创新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推动“人才贷”“浙科贷+创新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创新公司债、人才创业险等增量扩面。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试点区域经认证企业不受净资产规模限制,直接给予便利化外债额度。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鼓励地方运用创新券给予保费兑付补偿,补偿额可不低于企业实际投保费用的80%。

16.实施双创载体激励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排名前20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三年内不重复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双创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为在孵企业减免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租金。

17.实施海外与外资研发机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总金额高于1000万人民币的,按核定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依托企业建设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际联合实验室,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开办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按核定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

三、“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政策措施

18.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统筹集成各类制造业财政支持政策,集中财力支持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先进制造转型升级、优质企业竞争力提升、集群服务体系构建及人才引育、科技创新等重点工作。各地2023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重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

19.强化政府产业基金引导。迭代产业基金3.0版,设立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现代消费与健康、绿色石化与新材料等4支产业集群专项基金和1支“专精特新”母基金,每支基金规模原则上各100亿元。

20.优化金融支持服务。争取国家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支持政策更好更快落地,2023年,力争全省新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2500亿元。落实新一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培育更多头部、高市值制造业上市公司。

21.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全省全年出让的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30%,确保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所在县(市、区)工业用地总量稳中有升。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单一工业用地中可突出主导用途(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可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22.加强工业用地有机更新。全省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5万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0万亩,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支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加快园区有机更新和扩容利用,推动工业设备上楼,对经批准实施改造提升的项目,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容积率宜高则高,一般不低于1.5,有建设条件的项目可试点探索2.0以上容积率。

23.加强重大制造业项目用地保障。省级将原每年安排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考核激励3000亩建设用地指标转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专项保障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

24.加强制造业人才招引培育。各级各类人才计划向“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倾斜,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支持比例达到60%以上。加强卓越工程师培养,纳入省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体系。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新八级”制度试点,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

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25.支持打造重点服务业平台。统筹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100个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建设,对首次创建成功的予以奖励,优先推荐区内企业申报国家服务业专项资金。择优打造20个左右高能级创新发展区,对营收规模、综合评价等居前的予以奖励。各地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中,合理安排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建设用地。

26.支持培育服务业领军企业。将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领军企业纳入“雄鹰行动”培育库,通过“一企一策”方式,依法依规在资金补助、项目用地、税收优惠、环境容量、能耗指标、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领军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纳入全省服务业紧缺领军人才目录。支持企业申报各类政府产业基金、创新基金以及重大科技专项。

27.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一批战略支撑型、产业赋能型、生活美好型重大服务业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按规定给予用地指标保障。加大服务业和经贸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等争取力度,支持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型消费基础设施、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等项目建设。

28.强化服务业高端人才支撑。编制全省服务业紧缺领军人才目录。对符合全省服务业紧缺领军人才目录的人才,分层分类纳入各级人才目录,给予相应的待遇保障。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按规定享受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全球顶尖人才实行“一人一议”,重要关键岗位人才探索实施“政聘企用”。

29.支持信息服务业稳进提质。组织实施百项信息服务业重大项目,统筹发改、经信、科技、商务等部门财政资金给予支持,支持信息服务业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信息服务业企业所得税收优惠全覆盖。加大列入首版次目录产品的推广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首版次软件奖励和推广应用支持政策。

30.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项目。统筹安排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首版次关键软件产品按规定享受首台(套)产品有关支持政策。对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的单位给予500万元补助。全面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31.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支持各地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开展机构培育、人才培养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以及促就业活动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资金、产业引导基金等。

32.加快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争取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覆盖面,将宁波舟山港纳入启运港退税离境港。出口企业在启运港报关出口即享受退税,缩短出口企业的退税时间约3-20天。

33.推进文旅融合发展。对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年度投资达到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文化和旅游重大项目,优先保障土地、资金要素。鼓励城市转型退出的工业用地根据相关规划用于发展文化和旅游产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用地申请使用各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的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有居民海岛开发旅游项目。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文创产品开发经营。支持鼓励各类文艺院团、演出制作与演出中介机构、演出场所等参与旅游景区演艺项目。

五、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强省建设政策措施

34.激励交通强省重大项目建设。支持172个重大支撑项目建设,对综合交通投资、项目推进节点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专门安排2亿元车购税资金,用于奖励项目建设成绩突出地区。

35.优化省主导高速项目前期工作。经论证不具备市场化招投资人基本条件的省主导高速公路项目,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铁路、高速公路投融资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0〕33号)直接确定投资人。对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建设资金原则上按照省市县出资比例分担,车辆通行费收入按出资比例分享。允许交通项目在前期研究阶段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或在工可阶段提前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36.支持多式联运发展。对通过嘉兴港从事浙北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的内河港航企业,由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交通运输发展资金及嘉兴市等给予补贴,引导集装箱海河联运发展。对宁波市集装箱海铁联运实际经营人和承担宁波端铁路港站与各实际进出口码头之间海铁联运中转集装箱驳运的集装箱运输公司进行资金补贴。

37.支持货运高质量发展。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我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城市建设。创新城乡货运模式,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激励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优化推广网络货运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票模式,便利个体货车司机开具发票。提升航空货运能力,省级新增安排奖补资金,引导和培育温州、义乌航空口岸拓展国际航线,优化调整杭州口岸培育政策;推广异地货站集货模式创新,实施异地货站安检互认、安检前置试点。

38.加快发展冷链物流。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将农产品冷链物流纳入乡村振兴相关资金扶持范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对所有黄牌、蓝牌冷藏车(挂车除外)给予同等便利化通行政策。

39.支持交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安排交通运输碳达峰专项资金,引导公路、水路领域运输装备升级、运输结构调整、组织效率提升、出行活动管理、低碳基础设施、科技支撑引领等,重点支持老旧车船淘汰,推广新能源运输装备。

40.持续落实交通物流助企纾困政策。继续落实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使用ETC车载装置的3类、4类客车通行费实行阶段性八五折优惠(不再叠加九五折优惠),实施期限6个月,具体时间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公布。用好交通物流再贷款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体普通货运车辆车主“两企两个”群体。

41.便利货运车船通行。推行货运车辆进城通行证“一网通办”“一城通办”,原则上取消对新能源轻型及以下厢式、封闭式货运车辆在平峰时段的禁限行措施。加快提升船闸通过能力,力争平均待闸时间缩短至24小时(极端天气除外)。

42.关心关爱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取消两年一次的继续教育制度,优化驾驶员诚信考核,取消考核结果签注制度。推进沿海运输船舶“多证联办”,力争审批时间提速80%以上,开展杭嘉湖内河船舶营运检验省内通检互认试点工作。关心关爱货车司机,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司机之家”运营,对3A、4A、5A“司机之家”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运营补贴。

六、扩大内需和对外开放政策措施

43.支持举办系列促消费活动。举办“迎新年货节”“消费促进月”“暑期消费季”“金秋购物节”四大主题促消费活动和“浙商销浙货”国内拓市场活动,各地财政支持企业参与省级促消费活动和本地区促消费活动。鼓励各地在餐饮、住宿、文旅、零售和生活服务行业等领域继续发放各类消费券,动员商圈、平台和商家配套开展打折、满减等优惠活动。鼓励各地对销售额达到标准并升限纳统的商贸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44.持续释放传统消费潜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继续实施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等政策,省财政继续安排奖补资金支持各地优化新能源汽车发展环境。推动杭州市继续适度增加小客车浙A号牌增量指标。鼓励预制菜企业加强技术革新,支持预制菜产业园等规模化发展。支持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培育精品国潮国货消费。

45.培育发展消费新模式新业态新场景。支持直播电商等多样化经营模式,打造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支持发展智慧商圈、智慧商超、智慧餐饮等新零售和在线健身、线上教育、线上赛事等新服务业态。支持相关设施适老化改造,丰富适老产品供给,推动家政进社区,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培育和发布一批高质量发展示范消费场景。规范汽车、家电、电子产品等回收利用行业发展,完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发布一批高质量发展示范消费场景。

46.加大外贸支持力度。实施“千团万企”拓市场攻坚行动,2023年,重点支持展会100个以上,政府牵头与企业自行组织的出国(境)拓市场团组1000个以上、企业10000家以上。培育新增与复评的省级公共海外仓20个以上。政策性外贸产业专项贷款增长10%左右,对材料齐全的出口信保限额批复办结率不低于90%。

47.实施跨境电商综试区专项激励。实施跨境电商综试区专项激励。对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培育给予适当的财政资金支持。

48.强化全球大招商行动。开展“投资浙里全球招商年”大招商系列活动,加大赴境外招商引资洽谈力度,组织赴境外招商团组不少于70个,并在经费、审批流程等方面予以支持。发挥并提升驻美、日、德、新等商务代表处作用,为地方“走出去”招商提供服务。聚焦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进一步加大高质量项目招引。

49.加快重大外资项目建设。推进重大外资项目80个以上,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列入国家发改委重大外资项目和商务部重点外资项目清单,争取国家层面要素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按规定给予要素保障。

50.加大制造业外资招引力度。加大对高质量制造业外资的招引力度,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油品、数字等产业链制造业外资项目落地和增资扩产。对暂时遇到困难但市场前景较好的重点制造业外资企业做好金融纾困工作。

51.加强招商引资基金引导。探索设立浙江省招商引资基金。开展“投资浙里”基金招商伙伴专项行动,建立“1+1+100”基金招商伙伴体系,组建基金招商联盟、举办基金投资论坛、形成基金项目清单、搭建基金服务平台、打造投资顾问团队。推动QFLP试点提质扩面。

七、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政策措施

52.加强种粮农民收益保障。继续实施规模粮油种植补贴、订单奖励、最低收购价、规模种粮主体贷款贴息等常态化补贴政策。稻谷最低收购价在国家最低收购价基础上每百斤增加4元。达到省级规模种粮动态补贴政策触发条件后,省财政按水稻亩均化肥、农药成本上涨额的30%(向上取整)给予补贴。对投保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的农户给予保费93%的补贴。在全面落实中央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基础上,省财政对其余地区粮食播种面积全省前十的县和播种面积增幅全省前十的县(与播种面积前十的县不重复),每个县奖励500万元。

53.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含粮食生产功能区)60万亩,土地出让金省统筹部分重点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改造提升,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项目分类分档亩均补助3000至5000元。国家级农业产业园每个补助7000-10000万元、省级现代农业园区每个补助3000万元。对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实行星级管理和分类补助。支持数字农业工厂和未来农场建设,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数字农业项目落地。支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整县推进试点。优先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列入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投资激励范围。

54.加大金融支持农业力度。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合作,力争2023年全省政府性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余额达到1650亿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保持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基础上,对小微、“三农”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倾斜。

55.全面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启动建设22条新时代美丽乡村共富示范带项目、246个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项目。适度超前建设农村电网。实施规模化供水、农村供水薄弱环节改造提升等工程。启动实施新一轮集体经济发展三年行动,省财政对纳入扶持范围的村给予一定补助。

56.推进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大财政投入和支持力度,组织实施生物育种、高效生态种养殖、农产品质量与营养健康、现代农机装备等领域科技攻关项目。省市县联动选派科技特派员5000人次以上,对省级科技特派员项目予以省财政补助,落实科技特派员保险与往返路费补贴。支持开展农业“双强”重点突破项目建设,单个项目2023年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57.推进丘陵山区农机先导区建设。支持丘陵山地宜机化改造和农艺农机融合示范试验基地建设。预拨农机购置补贴,对农业生产主体购置先进适用农机装备给予补贴。对插秧机、烘干机等粮食生产重点机具适当提高购置补贴标准。

58.加快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垦造。实行“清单制+责任制+时限制”管理,稳妥有序推进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首批33个试点项目,全年新完成土地综合整治项目100个。实施山坡农用地(非林地)与平原林地置换试点,开展“百大精品”造地工程,全年垦造新增耕地6万亩。

59.持续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推动重大创新载体向特色小镇倾斜。支持特色小镇企业评选专精特新、首台套产品、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全面落实省级特色小镇财政政策,优化财政奖励政策兑现机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命名小镇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四至范围,原则上不超过5平方公里。对在特色小镇创建过程中表现突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褒扬激励。

60.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居住证跨区互认转换改革,建立省级共性+市县个性积分制度,以积分为依据实现紧缺公共服务梯度供给。加快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完善“人钱地”挂钩政策。实行按照城镇常住学龄人口规模配置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编制制度。

61.推进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选择一批条件好、代表性强、潜力大的县城(含特大镇)作为省级试点,支持试点县开展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对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列入省重点工程和省重大产业项目的优先支持。推动政策性银行设立以支持县城城镇化建设为主体的千亿级信贷资金计划。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措施

62.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继续落实用地供应、项目审批、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2023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

63.加强困难群众、孤困儿童等基本民生保障。积极开拓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等岗位。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重大项目建设。做好“一老一小”等民生领域暖心服务。

64.加大卫生健康领域投入。加大公共卫生安全投入,加快建设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提升市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开展同质同标的参保城乡居民免费健康体检,2023年,完成健康体检1000万人。

65.落实社保助企纾困政策。根据国家部署,继续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扩大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探索将用人单位招用的实习见习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

66.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综合全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适度提高全省最低月工资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水平。

67.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全面创建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和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持续提高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2023年,新(改扩)建公办中小学校100所,新增学位8万个。

本文件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除标明具体实施期限外,均为2023年全年实施有效。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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