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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发布

2023-01-05 09:51来源: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关键词:光伏发电电力中长期交易新疆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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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四十三条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包括电力直接交易、电网代理购电交易、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跨省(区)外送(外购)),灵活开展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根据新疆统一电力市场发展需要适时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

(一)电力直接交易: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经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达成的市场交易。

配电网经营区内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公用电厂(接入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公网)开展直接交易的,参照全疆统一直接交易规则实施。

(二)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是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符合条件的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生产企业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达成的可再生能源与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交易出清中标电量、电价(含新能源)。

(三)跨省(区)外送(外购)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与不同省级电网的其他市场主体开展的购电、送电交易。

(四)发电权交易: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与其他发电企业经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达成的市场交易。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1.关停机组发电权交易:是指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确定的关停机组享有的优先发电量指标与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之间经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达成的发电权益转让的替代交易。同等条件下关停机组发电权交易应由清洁、高效、环保、大容量机组替代关停机组,实现节能减排。

2.不同控制区发电权交易(主要包括配套电源与疆内电源发电权交易等):一是指外送通道配套火电和配套新能源已有的合同指标与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发电企业之间经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达成的不同控制区发电权交易;二是疆内火电已有合同指标与外送通道配套电源实施发电权交易。即为平衡交直流外送通道检修和配套电源故障、装机和送电时序、能力不匹配等情况形成的偏差电量,可开展配套新能源与燃煤自备电厂替代交易和与疆内火电替代交易等,配套火电与疆内火电发电权替代交易,来平衡偏差。可开展疆内(配套)新能源与局域电网内燃煤(自备)火电企业调峰替代交易。

(五)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指电力用户之间、发电企业之间、售电公司之间、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之间,就已有的合同电量开展的转让交易,涉及不同价格传导机制(含特殊输配电价)的合同转让,需购方、售方及电网企业签订三方协议。

(六)不可转让合同:一是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量指标替代交易;二是地方电力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支持性政策性分配的优先发电指标替代交易;三是有其他特殊约定的。

第四十四条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包括年度(含多年、多月)电量交易(以某个或者多个年度、多个月度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并分解到月)、月度电量交易(以某个月度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并分解到日)、月内(多日)电量交易(以月内剩余天数的电量或者特定天数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等针对不同交割周期的电量交易。如有特殊需求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他周期开展交易,必要时还可开展临时交易。

第四十五条积极推进分时段交易,分时段交易将24小时分为若干时段,以每个时段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现货市场启动后,交易双方可自主协商交易曲线,由各个时段的交易结果形成各市场主体的中长期合同曲线。分时段交易和现货市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相关规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电能量交易包括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两种方式。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三种形式。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曲线)、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的初步意向,双边协商交易可分段申报电量、电价,交易开市期间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确认,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形成交易结果。

(二)集中竞价(撮合)交易:交易申报截止时间前,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等信息,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按照高低匹配、边际电价规则进行交易出清。集中竞价(撮合)交易可分段申报电量、电价,申报截止前以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三)滚动撮合交易是指在规定的交易起止时间内,市场主体可以随时提交购电或者售电信息,也可分时段提交购电或售电信息,电力交易平台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滚动撮合成交。

(四)挂牌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分时段电量)或者可供电量的数量(分时段电量)和价格(分时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

第四十七条以双边协商和滚动撮合形式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鼓励连续开市,以集中竞价交易形式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应当实现定期开市。双边合同在双边交易申报截止时间前经购售双方协商一致均可提交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条同一市场主体可根据自身电力生产或者消费需要,购入或者售出电能量。在单个批次的合同转让交易中,市场主体只能选择卖出或者购入。

为降低市场操纵风险,发电企业在单笔电力交易中的售电量不得超过其剩余最大发电能力,购电量不得超过其售出电能量的净值(指多次售出、购入相互抵消后的净售电量)。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在单笔电力交易中的售电量不得超过其购入电能量的净值(指多次购入、售出相互抵消后的净购电量)。

除电网安全约束外,不得限制发电企业在自身发电能力范围内的交易电量申报;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应当遵循购售双方的意愿,不得人为设置条件,原则上鼓励清洁、高效机组替代低效机组发电。

第四十九条在优先安排优先发电合同输电容量的前提下,鼓励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利用剩余输电容量直接进行跨区跨省交易。

新疆跨区跨省交易可以在区域交易平台开展,也可以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点对网专线输电的发电机组(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视同为受电地区发电机组,纳入受电地区电力电量平衡,根据受电地区发电计划放开情况参与受电地区电力市场化。

第五十条电力供应存在短缺风险时,可探索建立容量市场,保障长期电力供应安全。对于燃煤机组利用小时严重偏低时,可研究探索出台容量补偿机制。

第五章 价格机制

第五十一条除计划电量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第五十二条电能量市场化交易(含省内和跨区跨省)价格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

第五十三条双边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可采用边际出清或者高低匹配等价格形成机制;滚动撮合交易可采用滚动报价、撮合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挂牌交易采用一方或双方挂牌、摘牌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

第五十四条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以及恶性竞争,可对报价或者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价格上、下限原则上由新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新疆能源监管办、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审定,应当避免政府不当干预。

集中交易出清原则:

(一)边际电价出清原则:购电方(用户侧)报价由高到低排序,售电方(发电侧)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根据购电方与售电方量价曲线交叉点对应的价格确定市场边际成交价格,或根据最后一个交易匹配对的成交价格确定(即:当购电方与售电方边际成交价格不一致时,则按两个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市场成交价格执行)。边际点由两家及以上市场主体报价确定的,按各家该报价段电量比例分配成交电量。

(二)高低匹配出清原则:购电方(用户侧)报价由高到低排序,售电方(发电侧)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根据购电方与售电方各交易匹配对的申报价格形成成交价格(如购电方与售电方申报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出清价格由两家及以上市场主体报价确定的,按各家该报价段电量比例分配成交电量。

(三)滚动撮合交易出清原则:在调度机构事先确定交易安全约束条件的情况下,交易开市期间根据市场主体随时申报的电量与价格信息,按照匹配规则,实时进行滚动撮合匹配出清。当交易对价差(交易对价差=买方申报价格–卖方申报价格)为正值或零时成交,负值时不能成交。系统根据申报数据实时匹配出清,申报时间相同的情况下,价差大的优先出清,申报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第五十五条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中,新能源发电企业电价按交易出清电价执行,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下网替代电量电价按新能源发电企业出清电价加上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其他电价、费用等维持不变。

第五十六条跨区跨省交易受电地区落地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送电侧)、输电价格、辅助服务费用、输电损耗构成。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收取;未明确的,暂按该输电通道前三年输电损耗的平均值计算,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后执行。输电损耗原则上由买方承担,也可由市场主体协商确定承担方式。

第五十七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合同电量转让不再关联原合同,转让价格可以与原合同价格不同,但不能为负值。新疆区域内合同电量(含跨省跨区合同)转让不收取输电费和网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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