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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发布

2023-01-05 09:51来源: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关键词:光伏发电电力中长期交易新疆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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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已经选择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正常退市手续:

1.市场主体宣告破产,不再发电或者用电;

2.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市场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

3.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

4.发电企业已连续停产三个月及以上且企业无恢复生产意愿。

上述市场主体,在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后,执行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有关发用电政策,正常退市发电企业若政府安排优先发电计划,可执行优先发电计划,否则安排停机。售电公司退出条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对售电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需妥善处理其全部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退市的市场主体,原则上原法人以及其法人代表三年内均不得再选择市场化交易。

第二十四条无正当理由退市的电力用户,或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购电价格按新疆电力市场结算方案相关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完成市场注册且已开展交易的电力用户,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交易合同但发生实际用电时,按照新疆电力市场结算方案相关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于滥用市场操纵力、不良交易行为等违反电力市场秩序的行为,可进行市场内部曝光;对于严重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可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市场注册业务包括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以及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业务关系确定等。

第二十八条发电企业、电力用户、配售电企业根据交易需求和调度管理关系在相应的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售电公司自主选择一家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各电力交易机构共享注册信息,无须重复注册,按照自治区准入条件和本实施细则参与交易。

第二十九条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确定的准入条件,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承诺、公示、注册、备案等相关手续。市场主体应当保证注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注册公示期不得小于3个自然日,售电公司注册公示期为1个月。

第三十条新注册的市场主体,应签订《电力市场化交易风险告知书》、《诚信承诺书》和《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协议》;其中,售电公司应与电力交易机构签订《售电公司入市协议》和开展零售交易结算的委托协议,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应签订《可再生能源消纳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电力交易机构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应对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的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分类处理。

(一)如因公示材料疏漏缺失而产生异议,市场主体可以补充材料申请再公示。

(二)如因材料造假或不满足准入条件发生异议,市场主体自接到电力交易机构关于异议的告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异议方未撤销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退回市场主体的注册申请,将情况报送地方主管部门。

(三)已注册生效的市场主体,如因不满足准入条件发生异议的,市场主体自接到电力交易机构关于异议的告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异议方未撤销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暂停其市场化交易资格,将情况报送新疆能源监管办、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办理注册手续时应当关联用电户号等实际用电信息,并提供必要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

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应当办理数字安全证书或者采取同等安全等级的身份认证手段。

第三十四条办理售电增项业务的发电企业,应当分别以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的市场主体类别进行注册。

第三十五条当国家和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政策调整或者交易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电力交易机构可组织已注册市场主体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十六条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注册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向社会发布。发电企业、电力用户重大信息变更公示期不得小于3个自然日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重大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主体类别、法人、业务范围、公司主要股东等有重大变化的。

(二)其他与市场准入资质要求相关的信息变更等。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售电公司重大信息变更按国家和自治区对售电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售电公司法人信息、公司股东、股权结构、从业人员、配电网资质等发生如下变化的,售电公司需重新签署信用承诺书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第三十七条电力用户或者售电公司关联的用户发生并户、销户、过户、改名或者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市场主体应当在电网企业办理变更的同时,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业务手续办理期间,电网企业需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分段计量数据。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信息变更后,对其进行交易结算,提供结算依据。

第三十八条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注销申请。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并已履行和处理完成交易合同相关事宜后予以注销。

第三十九条参加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确定绑定关系后,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对绑定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得小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绑定双方业务关系自动生效。公示期异议属实的,电力交易机构退回绑定申请,将情况报送新疆能源监管办、地方电力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业务关系在协议存续期间难以维持的,妥善处理好已达成的市场化交易合同、向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结清费用、提供达成中止业务关系的协议后,可以在交易平台按整月解除业务关系。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解除业务关系后,在重新与售电公司确定业务关系前,可由保底售电公司代理。保底售电相关要求按照国家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相关原则编制市场主体注册流程、指南等,由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新疆能源监管办和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按月将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向新疆能源监管办、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新疆有关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向社会各市场主体公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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