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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建设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以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为支撑,坚持多方共治、市场导向、依法治理,全面提升兵团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第一节 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健全领导责任体系。完善兵团负总责、师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制定并实施兵团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全面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工作要求,形成职责清晰、分工合作的职责体系。按规定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严格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行失职追责和损害担责。
深化生态文明目标评价考核。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纳入考核范围,提升考核体系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促进生态环境监管。强化目标评价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师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各师市可制定符合实际、体现特色的目标。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配合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落实生态环境监察制度,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作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本级督察,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开展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派驻监察。
第二节 健全企业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
持续提升企业治污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引导企业建立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完善的环境治理工作机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许可、自行监测、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履行污染治理与排放控制、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生态保护与修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等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落实工业园区,尤其是化工园区的监管监测主体责任。加强园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探索建立集污染源在线监控、企业生产工况及环保设施运行监控、环境质量监控等一体化的园区数字化在线监控平台,实行园区统一监管。
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实施,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深度衔接融合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一证式”管理,严格依证监管执法。
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方法,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长效机制。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兵团),依法向社会公开。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机制,落实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加强对环境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对第三方治理单位污染治理效果的评估制度,完善环境服务业惩戒和退出机制。
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体系。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严格落实企业污染治理、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对违反生态保护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任主体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节 完善生态环境治理监管能力体系
深化生态环境领域管理体制改革。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各师市建立与生态环境执法任务相匹配的执法能力,推进信息共享,形成执法合力。细化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建立统一规范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执法监管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健全完善兵地环境协同治理机制,持续完善兵地环境污染同防同治政策,在大气、水等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和执法检查、环境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强化兵地合作联动。
促进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有序衔接。落实行刑衔接制度,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案件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合调查、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
构建天地一体的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加快构建兵地融合、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和生态质量监测全覆盖。落实“谁考核、谁监测”要求,不断完善兵团—区域—师市三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搭建兵团生态环境预警调度指挥平台,全面提升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严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推进各类监测数据的统一储存和管理,提升监测数据共享、信息交换和业务协同能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建设,加快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管理和空间环境管理等基础数据库建设。
加强生态保护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科技和人才队伍支撑,加强兵团直属事业单位科技研发能力,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联合科研院所、高校等研究机构,推动建立生态保护监管专家服务团队。联合企业等第三方机构,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建立良好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四节 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不断提升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连队活动,普及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充分运用各类社会媒体刊播环境公益广告,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环境公益广告宣传,研发推广集科学性、知识性与实用性于一体,通俗易懂的环境文化产品。
强化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健全生态环境信访案件的受理、转交、答复、公开、督办、分析研判等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示范作用,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新闻媒体对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有序引导具备资格的社会公益组织依法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组织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引导、培育行业协会、商会提高专业精神和专业能力,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提升行业环境治理水平。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营造全社会绿色生活风尚。引导公民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和绿色低碳价值观念,全面践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深入推动绿色低碳生活创建行动和“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等主题实践活动,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游等各方面向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使绿色生活、勤俭节约成为全社会的自觉习惯。
第五节 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营造公平有序治理市场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培育壮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创造公平营商环境。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等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抽查或质量考核。
加快发展环保产业。强化创新引领,加强环境治理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提升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供给能力。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加快推进环保产业集聚发展,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
创新环境治理模式。探索开展以生态环境为导向的开发(EOD)模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与生态旅游、团场(镇)开发等产业深度融合。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环境污染治理公共设施和工业园区污染治理领域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对园区进行专业化集中治理。推行环保管家、环境顾问服务,为企业提供定向精准的环境治理服务。鼓励对工业污染地块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中,对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与机制创新的师市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向纵深发展。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兵团的统一部署,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压实各级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分解落实规划的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清单、措施办法和责任清单,确保规划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第二节 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积极支持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应对气候变化、防沙治沙等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持续推进实施一批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多元投入机制,积极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企业在污染治理和环保投入的主体责任,督促、引导企业加大污染治理资金投入。
第三节 严格考核评估
建立健全规划检查和定期评估制度,围绕本规划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将规划执行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价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 强化宣传引导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加大规划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规划实施的影响力和示范效应。通过拓宽信息交流渠道、扩大信息沟通平台等措施宣传规划实施情况和阶段性成效。充分发挥公众、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建立规划实施公众反馈和监督机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1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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