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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五年!《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修改版正式印发实施

2021-05-06 11:32来源:山东监管办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光伏发电山东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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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退出时结算方式如下:

(一)售电公司、市场用户退出当月仍根据原交易合同结算。

(二)已参加市场交易的市场用户申请或强制退出的,次月起以保底价格结算。

(三)售电公司申请或被强制退出的,其签约的零售用户可选择其他售电公司参与交易。零售用户未选择其他售电公司参与交易前,按保底电价结算电费。

(四)被强制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应缴清市场化费用及欠费;售电公司及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的零售用户须解除零售合同;被强制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应按国家规定妥善处理上述工作并支付电力市场结算差错追补费用。

第一百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因偏差电量引起的电费资金,暂由电网企业收取和支付,并应当在电费结算依据中单项列示。

第一百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的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分开结算,按月清算、结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市场主体认为计量数据错误时,由相应市场主体提出,有资质的电能计量检测中心确认并出具报告。对于电力交易机构月度结算依据发布前确认的当月差错电量,重新计算有关市场主体的结算电费;结算依据发布后确认的差错电量,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退补计算:

(一)发电机组差错电量按照政府批复电价进行退补结算;

(二)批发用户差错电量按照其差错月份省内中长期交易加权平均合同电价进行退补结算;

(三)零售用户差错电量按照其差错月份省内中长期交易零售电价进行退补结算,并对代理其交易的售电公司按照差错月份省内中长期交易加权平均合同电价进行应得费用退补结算。

第一百五十条 电网企业按期完成电力用户抄表后,每月1日前将上月抄表电量结果送至电力交易机构,每月3日前电力交易机构将抄表电量发送给售电公司。

每月3日前,售电公司计算代理用户的上月零售电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报送电力交易机构,并经签约用户在2日内通过交易平台审核确认,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则视同确认。如有异议,由售电公司与异议用户自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前,电力交易机构暂停对售电公司与异议用户的电费结算。异议用户暂按售电公司申报零售电价和用户考核费用支付电费,当月暂停结算售电公司异议用户应得费用。

售电公司异议用户应得费用=异议用户当月用电量×(售电公司当月申报异议用户零售电价-售电公司当月加权平均合同电价)+售电公司当月对异议用户考核费用。

每月5日前,电力交易机构计算批发用户的上月加权平均合同电价,连同售电公司报送的代理用户上月零售电价,提交给电网企业。

第一百五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发电企业的月度抄表电量,按照机组预挂牌上下调电量、月度调减交易电量、集中竞价交易电量、月度双边交易电量、年度双边交易电量、优先发电量的顺序依次结算。机组预挂牌上下调电量、月度调减交易电量、集中竞价交易电量、月度双边交易电量、年度双边交易电量在发电侧依次结算,可在当年后续月份电量中进行滚动调整、年度清算。

第一百五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月度抄表电量及批发用户月度抄表电量,按照省间交易电量、省内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省内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电量,省内中长期交易电量的顺序依次结算。

第一百五十三条 发电企业双边协商和集中竞价交易成交电量的结算价格按照交易价格执行;售电公司购售电量结算价格按照交易价格执行;市场用户电量结算价格按照交易价格加上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与附加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 建立合同偏差电量结算机制,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合同电量分开结算。

(一)发电企业

1.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根据实际发电上网电量按照政府批复电价或者价格机制进行结算。

风电、光伏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结算涉及中央财政补贴时,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等补贴管理规定执行。

2.其他类型发电企业:

(1)提供上调服务的机组。按上调电价结算上调电量。其余电量依次按照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双边交易电量、优先电量顺序及对应电价结算。

(2)提供下调服务的机组。按下调补偿电价结算下调电量。实际上网电量按照机组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月度双边交易电量、年度分月双边交易电量的顺序依次扣减。

(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1.当售电公司所有签约用户月度实际总用电量偏离售电公司月度交易计划时,售电公司承担偏差电量电费。

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超过其合同电量时,按结算顺序及各成分合同加权平均购电价结算实际用电量(按其省内中长期交易加权平均合同电价结算多用电量)。6%以内的多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6%以外的多用电量按其合同加权平均购电价的5%支付偏差考核费用。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小于其合同电量时,按结算顺序及各成分合同加权平均购电价结算实际用电量。2%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外的少用电量按系统下调电量补偿电价支付偏差考核费用(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购电价的15%支付)。

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当月省内没有任何成交的,以当月省内中长期电能量集中竞价交易价格的105%作为其省内中长期交易加权平均合同电价(未开展省内中长期电能量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时,以当月全部批发用户、售电公司的省内中长期电能量月度双边合同成交价加权平均值为基准)。

当售电公司所有签约用户月度实际总用电量偏离售电公司月度交易计划时,售电公司承担偏差电量电费。

2.非市场电力用户(含优先购电电力用户,下同)按实际用电量和政府定价结算。非市场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与电网企业月度购电量(含年分月电量,扣除系统网损电量)存在偏差时,由为非市场用户供电的电网企业代为结算偏差电量费用,由此造成的电网企业购电成本损益单独记账,按照当月上网电量占比分摊或者返还给所有机组,月结月清。

(三)差额资金分配

批发用户、售电公司的偏差考核费用、发电企业上调服务所增加的电网结算正收益,下调机组的补偿费用,统一进行发用两侧量价费平衡计算,盈余或缺额部分由所有参与市场的发电机组按当月市场合同电量占比返还或分摊。

(四)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电费构成

市场用户的电费构成包括:电量电费、偏差考核费用、输配电费(含交叉补贴、线损)、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发电企业的电费构成包括:电量电费、下调服务补偿费、平均分摊的结算缺额或盈余资金、辅助服务费用。

售电公司应得费用的构成包括:购售电价差费用、偏差考核费用、代理用户考核费用、异议用户暂停结算费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市场主体接收电费结算依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由电力交易机构给予解释,逾期则视同没有异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电网企业收到电力交易机构结算依据后,按照《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国能发监管〔2020〕79号)等相关规定完成发电企业电费结算支付,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费结算。

第一百五十七条 市场用户电费由电力交易机构每月提供电量电价清分依据,由电网企业进行结算。

每月16日前,电力交易机构计算批发用户和售电公司上月偏差考核费用以及售电公司上月购售电价差费用,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公示2日。批发用户和售电公司如有异议应在2日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由电力交易机构给予解释,逾期则视同没有异议。

每月18日前,售电公司计算上月代理用户考核费用,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报送电力交易机构,并经签约用户在2日内通过交易平台审核确认,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则视同确认。如有异议,由售电公司与异议用户自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前,电力交易机构暂停对售电公司与异议用户的电费结算。异议用户暂按售电公司申报零售电价和用户考核费用支付电费,当月暂停结算售电公司异议用户应得费用。

售电公司异议用户应得费用=异议用户当月用电量×(售电公司当月申报异议用户零售电价-售电公司当月加权平均合同电价)+售电公司当月对异议用户考核费用。

每月20日前,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公示确认的批发用户和售电公司的上月电费结算依据及考核费用,售电公司报送、确认的上月代理用户考核费用,计算上月售电公司应得费用,一并出具所有用户考核费用和售电公司应得费用的结算依据,提交给电网企业进行结算。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一百五十九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结算方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条 电力用户因窃电或违约用电引起的电量电费退补,相关电量退补电费执行政府定价。

第一百六十一条 电力用户拥有储能,或者电力用户参加特定时段的需求侧响应,由此产生的偏差电量,由电力用户自行承担。

第一百六十二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与省级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算,并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省级电网企业支付输电费用。

第十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三条 市场信息分为社会公众信息、市场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社会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市场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私有信息是指向特定的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六十四条 社会公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力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电力交易业务流程、管理办法等;

(二)国家批准的发电侧上网电价、销售目录电价、输配电价、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以及其他电力交易相关收费标准等;

(三)电力市场运行基本情况,包括各类市场主体注册情况,电力交易总体成交电量、价格情况等;

(四)电网运行基本情况,包括电网主要网络通道的示意图、各类型发电机组装机总体情况,发用电负荷总体情况等;

(五)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一百六十五条 市场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市场主体注册准入以及退出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信用评价信息等;

(二)发电设备信息,包括发电企业的类型、所属集团、装机容量、检修停运情况,项目投产(退役)计划、投产(退役)情况等;

(三)电网运行信息,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电网各断面(设备)、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必开必停机组组合和发电量需求(机组最低技术出力及最高出力限值),以及导致断面(设备)限额变化的停电检修等;

(四)市场交易类信息,包括年、季、月电力电量平衡预测分析情况,非市场化电量规模以及交易总电量安排、计划分解,各类交易的总成交电量和成交均价,安全校核结果以及原因等;

(五)交易执行信息。包括交易计划执行总体情况,结算周期内发电企业的偏差电量(指交易计划电量调整执行偏差)以及原因,市场干预情况等;

(六)结算类信息,包括合同结算总体完成情况,差额资金每月的盈亏和分摊情况;

(七)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对市场主体公开的信息。

第一百六十六条 市场私有信息主要包括:

(一)发电机组的机组特性参数、性能指标,电力用户用电特性参数和指标;

(二)各市场主体的市场化交易申报电量、申报电价等交易申报信息;

(三)各市场主体的各类市场化交易的成交电量以及成交价格等信息;

(四)各市场主体的市场化交易合同以及结算明细信息。

第一百六十七条 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市场成员,依法依规纳入失信管理,问题严重的按照规定取消市场准入资格。

第一百六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社会公众信息和市场公开信息。市场成员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私有信息,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一百六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市场信息分类及时向社会以及市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相关信息。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开展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第一百七十条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披露。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并为其他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安全等级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三级等级防护要求。

第一百七十一条 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省政府相关部门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一百七十三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根据实际,另行制定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按照职责分工监督实施。

第十五章 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应当建立健全交易机构专业化监管制度,推动成立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专家委员会,积极发展第三方专业机构,形成政府监管与外部专业化监督密切配合的有效监管体系。

第一百七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市场运营、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等职责。根据国家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的监管要求,将相关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市场运营情况的监控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市场监控分析报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山东能源监管办可以做出中止电力市场的决定,并向市场成员公布中止原因:

(一)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

(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四)电力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可依法依规采取市场干预措施:

(一)电力系统内发生重大事故危及电网安全的;

(二)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三)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电力市场化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

(五)山东能源监管办作出暂停市场交易决定的;

(六)市场发生其他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详细记录市场干预期间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有关情况,并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提交报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系统发生紧急事故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事故,由此带来的成本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主体不明的由市场主体共同分担。当面临严重供不应求情况时,省政府有关部门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组织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当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省政府有关部门、山东能源监管办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临时实施发用电计划管理。

第一百八十条 市场秩序满足正常交易时,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恢复信息。

第十六章 争议和违规处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规则所指争议是市场成员之间的下列争议:

(一)注册或注销市场资格的争议;

(二)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争议;

(三)市场交易、计量、考核和结算的争议;

(四)其他方面的争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电力批发交易发生争议时,市场成员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具体方式有:

(一)申请调解或裁决;

(二)提请仲裁;

(三)提请司法诉讼。

第一百八十三条 市场成员扰乱市场秩序,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按照各自职责查处: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二)滥用市场力,恶意串通、操纵市场;

(三)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

(四)对市场主体有歧视行为;

(五)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六)其他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

第一百八十四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处罚标准。对于市场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规则由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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