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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五年!《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修改版正式印发实施

2021-05-06 11:32来源:山东监管办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光伏发电山东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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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官网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保证电力市场的开放、竞争、有序,根据有关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山东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国家能源局对《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鲁监能市场〔2019〕131号)进行了修订。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联合正式发布《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即日起实施。

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时的电力中长期交易。

文件指出,对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处于相同运行状态的不同项目批次共用计量点的机组,按照额定容量比例计算各自上网电量。

以下是实施方案全文:

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鲁发〔2016〕3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时的电力中长期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通过电力交易机构,向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能的交易;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公司购买电能的交易。

第四条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按照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执行。鼓励电储能设备运营商、负荷聚集商、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等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第五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六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职能依法履行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七条 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配售电企业、储能企业、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直接参与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称为批发用户;参与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称为零售用户。

第八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市场化交易所必需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相关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七)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于每年4月底前公布公司年报;

(三)按照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签约零售用户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其他生产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输配电服务和签约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

(四)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储能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和辅助服务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电网及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向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含交叉补贴、线损),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六)按照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七)按政府定价或者政府相关规定向优先购电用户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以下统称“非市场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与发电企业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

(八)预测非市场用户的电力、电量需求等;

(九)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拟定相应电力交易规则;

(二)根据本规则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提供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服务;

(四)按照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并负责交易合同的汇总管理;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以及相关服务,按照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六)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化交易技术支持系统(以下简称“电力交易平台”);

(七)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为市场主体信息发布提供便利,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

(八)配合山东能源监管办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市场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干预市场,预防市场风险,并于事后向山东能源监管办和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报告;

(十)对市场主体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

(十一)在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后,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照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边界和必开机组组合、必开机组发电量需求、影响限额的停电检修、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和新能源优先消纳的条件下,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保障电力市场正常运行;

(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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