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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在每次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进行汇总,发布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
第二节 年度双边交易
第六十五条 每年12月初,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双边交易公告,明确年度双边交易申报起止时间。年度双边交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六十六条 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达成年度双边交易意向协议,需要在年度双边交易申报截止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电量。电力交易机构在交易申报截止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意向电量的审查、汇总、计算,确定分机组意向电量,转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如果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提出电量交易削减和调整意见并将校核结果交由交易机构,由电力交易机构向相关市场主体发布。
第六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接到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结果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双边交易结果向所有市场主体公开发布。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确认成交。
第六十八条 建立电子合同系统。交易机构发布交易结果后,由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年度双边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签订电子合同。
第六十九条 开展季度双边交易时,每季度末电力交易机构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按照年度双边交易原则和方式组织次季度双边交易。
第三节 月度调减交易
第七十条 每月中下旬,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次月调减交易公告,明确月度调减交易申报起止时间。月度调减交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七十一条 现阶段,月度调减交易暂仅在已达成年度(季度)双边交易合同的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批发用户)之间开展。适时进一步放开市场参与主体,允许多市场主体间开展月度调减交易。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季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础上,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形成对双方已达成年度双边交易合同的月度调减交易意向,需要在月度调减交易申报截止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确定合同电量调减的数量、价格。
第七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在交易申报截止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意向协议的审查、汇总,转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返回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如果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提出电量交易削减和调整意见并将校核结果交由交易机构,由电力交易机构向相关市场主体发布。
第七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接到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结果的当日将交易结果向所有市场主体公开发布。市场主体如对交易结果有异议,应在结果发布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当日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确认成交。
第七十五条 交易结果确认后,由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生成月度调减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签订电子合同。
第四节 月度双边交易
第七十六条 每月中下旬,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双边交易公告,明确月度双边交易申报起止时间。月度双边交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七十七条 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达成月度双边交易意向协议后,需要在月度双边交易申报截止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电量。
第七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交易申报截止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意向电量的审查、汇总、计算,确定分机组意向电量,转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如果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提出电量交易削减和调整意见并将校核结果交由交易机构,由电力交易机构向相关市场主体发布。
第七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接到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结果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双边交易结果向所有市场主体公开发布。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确认成交。
第八十条 交易机构发布交易结果后,由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生成月度双边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签订电子合同。
第五节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八十一条 每月中下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次月集中竞价交易公告,明确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申报起止时间。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八十二条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批发用户在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申报截止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发电企业按机组申报次月上网电量和上网电价,用户和售电公司申报次月用电量和用电电价。发电企业申报的电量应包括总电量和分解到机组的电量,每台机组只能申报一个电量和一个电价。用户和售电公司只能申报一个电量和一个电价。
申报电量的最小单位为10兆瓦时,电价的最小单位为0.1元/兆瓦时。
第八十三条 集中竞价交易按市场边际成交电价作为全部成交电量电价的统一出清模式执行。若发电企业与用户(售电公司)的边际成交电价不一致,则按两个电价的算术平均值执行。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批发用户申报电价配对,当发电企业报价高于用户、售电公司报价时,双方不能成交;发电企业报价低于或等于用户、售电公司报价时,可以成交。发电企业按照报价由低到高排序,用户、售电公司按照报价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匹配成交,直至成交电量达到一方可成交电量全部匹配完成。
当成交的一方存在多个电价数值相同的主体时,按等比例原则确定各自中标电量。
市场出清结果应包含:成交总电量,各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分解到机组)成交电量,市场出清电价。
报价结束后,电力交易平台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返回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如果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提出电量交易削减和调整意见并将校核结果交由交易机构,由电力交易机构向相关市场主体发布。
第八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的当日,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确认成交。集中竞价交易以交易机构发布的最终结果为准,不再签订合同。
第八章 中长期合同转让交易组织
第一节 交易原则和时序安排
第八十五条 发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础上,发电企业内部机组间或各发电企业间开展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全部或部分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首先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其次开展月度挂牌交易。月度双边交易已成交的发电企业,当月不得参与反向月度挂牌交易。
第八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发电侧合同转让月度交易结束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双边交易和挂牌交易的结果进行汇总,发布月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
第八十七条 发电企业合同转让月度交易应在当月中长期电能量集中竞价交易前完成,出让电量的发电企业(机组)原则上不得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八十八条 购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售电公司或批发用户间可开展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全部或部分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采用月内集中竞价方式。单笔交易中,申报出让(受让)合同电量的售电公司或批发用户不得同时申报受让(出让)合同电量。
第八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售电公司(批发用户)合同转让月内交易结束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集中竞价交易的结果进行汇总并发布。
第二节 发电侧合同转让月度双边交易
第九十条 每月中下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发电侧合同转让月度双边交易公告,明确合同转让月度双边交易申报起止时间。发电侧合同转让月度双边交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九十一条 有合同转让意向的发电企业经过双边协商,形成合同电量转让月度双边交易意向协议,确定合同电量转让的品种、数量、价格。在月度双边交易申报截止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
第九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在双边交易申报截止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意向协议的审查、汇总,转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如果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提出电量交易削减和调整意见并将校核结果交由交易机构,由电力交易机构向相关市场主体发布。
第九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接到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结果的当日将合同电量转让双边交易结果向所有市场主体公开发布。市场主体如对交易结果有异议,应在结果发布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当日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确认成交。
第九十四条 交易结果确认后,由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生成月度合同电量转让双边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签订电子合同。
第三节 发电侧合同转让月度挂牌交易
第九十五条 每月中上旬,有转让意向的发电企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次月中长期电能量合同电量的挂牌转让信息,列明转让电量的品种、数量、价格等。
第九十六条 每月中下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发电侧合同转让月度挂牌交易公告,明确合同转让月度挂牌交易申报起止时间。发电侧合同转让月度挂牌交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九十七条 挂牌交易申报开始后,由市场主体在交易平台上发布月度转让电量的品种、数量和价格,发布要约持续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电力交易平台对申请数据进行确认。交易申报截止前,在申请数据未接受要约前,出让方可多次修改申报数据。挂牌交易申报的电量应包括总电量和分解到机组的电量。
第九十八条 交易申报截止后,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接受要约情况确定成交电量和价格,形成预出清结果,并在1个工作日内交由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牌交易出清结果的安全校核,并转交电力交易机构。如果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提出电量交易削减和调整意见并将校核结果交由交易机构,由电力交易机构向相关市场主体发布。
第九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接到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结果后,应在当日将最终出清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在交易平台一并发布。发电企业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进行解释和协调。发电企业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确认成交。各方以最终交易结果为准,不再另行签订合同。
第四节 购电侧合同转让月内集中竞价交易
第一百条 统筹市场需求,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按时发布当月购电侧合同转让月内集中竞价交易公告,明确月内集中竞价交易申报起止时间。购电侧合同转让月内集中竞价交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一百零一条 合同转让月内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有交易需求的售电公司或批发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转让(受让)电量、电价。初期,售电公司或批发用户申报电量不得超过当月所持有合同电量的8%。电力交易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每个市场主体只能申报一个电量和一个电价。
申报电量的最小单位为10兆瓦时,电价的最小单位为0.1元/兆瓦时。
第一百零二条 集中竞价交易按市场边际成交电价作为全部成交电量电价的统一出清模式执行。若转让双方的边际成交电价不一致,则按两个电价的算术平均值执行。
出让方和受让方申报电价配对,当出让方报价高于受让方报价时,双方不能成交;出让方报价低于或等于受让方报价时,可以成交。出让方按照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受让方按照报价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匹配成交,直至成交电量达到一方可成交电量全部匹配完成。
当成交的一方存在多个电价数值相同的主体时,按等比例原则确定各自中标电量。
市场出清结果应包含:成交总电量,各出让方、受让方成交电量,市场出清电价。
第一百零三条 报价结束后,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电力交易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校核,生成最终交易结果并向市场主体公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进行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确认成交。各方以最终交易结果为准,不再另行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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