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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美光伏双反调查最终结论公告

2012-08-24 13:17来源:OFweek太阳能光伏网关键词:双反光伏企业光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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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美国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励项目”。

申请人主张,美国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励项目”(RenewableEnergyManufacturer’sIncentiveProgram)对购买并安装了新泽西州制造的太阳能电池板、逆变器或支架系统的新泽西居民、商户、地方政府以及非营利机构提供资助,明显背离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第1款(b)项的规定,并构成了根据该协定第3条第2款必须取消的禁止性补贴。

调查发现,2009年,新泽西州公共事业委员会设立“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励项目”。该项目仅对购买并安装了新泽西州制造的太阳能电池板、逆变器或支架系统的新泽西居民、商户、地方政府以及非营利机构提供资助。资助资金来自对该州电力和天然气用户征收的强制服务费。该项目还进一步规定了可获得资助的生产商的适格要求,即生产商提供产品的生产成本的50%以上必须来自于新泽西州的工厂。生产成本包括人工、管理费用、零部件以及原材料。该项目2009年和2010年年度预算均为100万美元。

调查机关认为:

1、该项目构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的补贴。

该项目运行中,州公共事业委员会作为州政府设立的公共机构,使用对该州电力和天然气用户征收的强制服务费,对购买并安装了太阳能电池板、逆变器或支架系统的新泽西居民、商户、地方政府以及非营利机构提供资助。此做法为政府资金的直接转移,属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第1款(a)项(1)(i)中“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的政府做法”。

新泽西州公共事业委员会向该州安装了太阳能电池板、逆变器或支架系统的新泽西居民、商户、地方政府以及非营利机构提供资助,直接受益者为这些用户。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高于传统发电成本,所以政府对项目提供资助,进行补贴。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府资助,这些用户可能不会购买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而正是由于政府资助,用户才会考虑购买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因此,在实质上,该资助的最终受益者为太阳能电池板、逆变器或支架系统的生产企业。

因此,该项目构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的补贴。

2、该项目构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第1款(b)项下的禁止性补贴。

调查机关认为,该项目规定了可获得资助的生产商的适格要求,产品生产成本的50%以上必须来自于新泽西州的工厂。这使资助条件以使用本州生产的产品为唯一条件。由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第1款(b)项规定的“国产货物”并不存在“所有”字样限定,所以包括了以使用“部分”国产货物为唯一条件的补贴情况,也只有这样解释才能防止成员规避第3条的义务。因此,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励项目”只向使用本州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用户提供资助的做法构成了第3条第1款(b)项规定的进口替代补贴。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属于第3条规定范围内的补贴应被视为专向性补贴”,因此该补贴具有专向性。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第2款规定,“一成员不得给予或维持第1款所指的补贴”,因此,该补贴应予以禁止。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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