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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2010能源关键词之政策

2010-12-30 11:04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水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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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能源行业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新能源、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这让一直呼声极高的关于民营资本进入核电站建设以及油气勘探开发领域终于等到了明确的官方支持。然而,目前核电建设投资方面并没有给民间资本留出多余的空间,由于民间资本大多规模小、数量多,加之比较分散,其参股核电站后的情况将非常复杂;油气勘探开发领域,民营企业的资金实力难以独自或合作参与巨额项目,此外,防范腐败和环保合理开发也是民间资本参与油气勘探开发需要面对的两大问题。

其实,让民营资本公平地进入垄断能源行业,是对民企、国企、消费者和政府都有利的多赢之举。只有当民企拥有与国企平等的市场地位后,才能完善市场定价和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市场经济和法制秩序,使要素价格市场化,实现经济结构转型。也只有破除垄断行业利益集团的“豪门化”和“权贵化”,才能实现社会的收入分配公平、杜绝滋生腐败的温床。

专家建议,让鼓励民资进入垄断行业的政策落到实处,国家应降低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切实改革审批制度,破除不合理的进入壁垒。对投资能源领域的民营企业,国家应为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并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资本集中、技术创新等问题。此外,政府必须调动全社会的资源和力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新出台的经济刺激计划和相关政策,必须和资源能源价格改革及垄断行业改革相配合。

首部油气管道法

我国首部保护特定设施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国务院1989年颁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以及2001年的条例修订案所不同的是,该法新增了管道规划与城乡建设关系的内容,这也凸显出制订该法的初衷本就是顺应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和城乡建设不断加快的需要。近年来,管道保护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打孔盗油等违法犯罪事件层出不穷,因此制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专门法律变得迫切起来。据了解,到“十二五”末期,我国长输油气管道总长将超过10万公里,维护管道安全任重道远。

此外,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还明文规定管道企业在环境被污染时要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管道泄露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露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这一条款的提出,其背景正是近期重大管道安全事故的时有发生。例如今年7月,中石油在大连新港发生原油管道恶性爆炸案,导致大量原油泄露入海,给周边环境造成巨大的威胁。有专家指出,管道法的实施有助于国家有关部委厘清事故责任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管道保护法的问世并非终点,首先该法并未明确执法主体,法律中出现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职能在我国目前的部委架构中到底是由国家发改委还是其下属的国家能源局承担尚不明晰;其次该法并未涉及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而据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在9月25日的管道法实施座谈会上透露,国务院已将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纳入立法日程。由此可见,石油天然气管道法未来有待进一步完善。

资源税改

2010年,尤其是在煤价高企、电力行业不振的后半年,资源税改革的任何风吹草动都会引起多方关注。

上半年新疆打响了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第一炮,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11月又迎来了煤炭资源税草案可能年底出台的消息。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拟定3%-5%。

早在2008年之前,我国就对部分资源性产品进行了资源税改革,部分资源性产品税率涨幅高达16倍,之后因为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资源税改革才暂时搁浅。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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