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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清洁能源示范县评价指标体系
一、清洁能源示范县评价指标体系
(一)基本条件
2015年全县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3%,或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6万吨标准煤。
(二)评价指标
清洁能源示范县评价指标分别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评价指标、分类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标、激励政策和组织管理指标,基准分为100分(详见附表2)。
二、清洁能源示范县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一)基本条件
要求申报县(市、区)2015年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不低于3%,或可再生能源利用量达6万吨标准煤。该指标旨在表明示范县应具有较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基础。
全县能源消费总量是指在县域内消耗的各种能源折合标准煤后的数量,能源消费量按申报县(市、区)能源统计年鉴或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按发电标准煤耗)进行计算。
(二)评价指标(基准分100分)
1、可再生能源利用比重
可再生能源利用比重是指建设期末申报县(市、区)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全县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
评价指标为:2018年底全县可再生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比重在2015年基础上提升2个百分点。基准分5分。
2、分类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标
鼓励各地全面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申报县(市、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期需为2016—2018年。
(1)连片家庭屋顶光伏
该项指标要求到2018年底安装连片(以村为单位)家庭屋顶光伏5000户。基准分30分。
(2)大型企业或公共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
该项指标要求到2018年底新增大型企业或公共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10兆瓦。基准分15分。
(3)大型地面光伏电站
该项指标要求到2018年底新增太阳能光伏发电安装量不低于20兆瓦。基准分5分。
(4)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或地热能或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
该项指标要求到2018年底新增连片家庭空气源热泵1000户,基准分10分。
该指标要求到2018年底,规模以上地热能供暖(制冷)、热泵供暖(制冷)建筑面积新增不小于1万平方米。基准分10分。
该指标要求到2018年底新增新建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不低于1000户。基准分10分。
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地热能和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均有,可累加得分。
(5)风能利用
该项指标要求到2018年底新增风电装机容量不低于3万千瓦。基准分5分。
(6)生物质能利用
该指标要求到2018年底,新建生物成型燃料项目(年产能0.5万吨以上)或沼气发电项目(单个装机50千瓦以上)或生物质液体燃料项目。基准分5分。
(7)海洋能利用
新建海洋能项目,基准分5分。
(8)其他
具有填补省内、国内技术空白,示范性十分突出的项目,可得10分(具有国际示范意义的项目,可得20分)。
(1)-(7)类评价指标均已标明项目建设规模基准值,项目实际建设规模高于或低于该基准值的,在基准分上相应加分或扣分。2016年已开工建设或部分完工的,视规模给予加分。
3、激励政策和组织管理指标
(1)地方政策支持
县级政府制定和出台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推进措施或资金补助政策,有利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顺利实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可再生能源发展。满分5分。
(2)组织管理和宣传引导
地方政府成立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导小组或建立协调机制,明确牵头主管部门。县城区内设可再生能源发展展示厅或主题公园;各镇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宣传牌;在当地中小学开展可再生能源技术普及教育等。满分5分。
三、可再生能源利用统计说明
1、统计范围
评价指标体系的统计范围为县(市、区)辖区。
2、可再生能源统计方法
(1)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以发电量计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太阳能(包括风光互补)路灯、庭院灯等以利用量(利用量等于灯的功率乘以全年利用小时数)计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2)太阳能热利用项目。根据统计的总集热面积,乘以相应地区的单位集热面积年替代燃煤量,以替代燃煤量计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3)生物质能项目。利用农林生物质资源生产电力、生物质燃料、沼气等,以所投入的生物质资源折算的标煤量计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中,产出产品不再进行统计。
(4)对于在配电网并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所生产的电力可计入本地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中。
对于在输电网并网的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测算:一是对于电力净输入县(市、区),其所产电力全部计入本地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中;二是对于电力净输出县(市、区),以本地区电力消费量乘以可再生能源电力产量占当地电力上网电量的比例计入本地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中。
(5)如可确认输入的电力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时,其供电量可计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具体测算方法及折标系数详见附表3。
附件3
新能源示范镇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一、全镇发展概况。包括全镇人口构成、经济总量与结构、能源消费结构情况,以及城镇生活能源消费状况。
二、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状况。分析全镇光伏、风能、生物质能,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等资源情况和开发利用现状。从政策条件、投资管理、技术措施等方面,分析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有利条件和面临障碍。
三、发展思路、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2016—2018年新能源示范镇建设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以及发展目标。
四、重点项目。提出2016—2018年光伏发电应用重点项目,包括家庭屋顶光伏发电,大型企业或公共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地面农光(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地热能利用、风能利用、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光伏路灯等。重点项目需在2016年或2017年开工,2018年底前建成投运,明确项目进度、建设内容和年度投资估算(详见附表4)。
五、经济效益和示范作用。分析方案实施后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及产生效益,周边城镇可再生能源推广,以及可再生能源项目与美丽乡村建设有机融合的示范作用。
六、环境影响和减排效益。从优化环境、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对方案实施进行环境影响和减排效益分析。
七、组织保障措施。提出新能源示范镇建设的管理体系、工作机制,从组织管理、资金、服务体系、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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