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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06-01 09:04来源:国家发改委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消纳光伏消纳保障性收购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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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在制定发电计划和电量交易方案时,要充分预留风电和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电量空间,不允许在月度保障性收购电量未完成的情况下结算市场交易部分电量,已经制定的市场交易机制需落实保障月度保障性电量的要求。

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将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全年保障性收购电量根据历史和功率预测情况分解到各月,并优先结算当月的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电量,月度保障性收购电量结算完成后再结算市场交易部分电量,年终统一清算。

六、风电、光伏发电企业要协助各省级电网企业或地方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限发电量按月进行统计。对于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限发电量要予以补偿,电网企业协助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的要求,按照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的标杆上网电价和限发电量明确补偿金额,同时要确定补偿分摊的机组,相关报表和报告按月报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电网企业应保留限电时段相关运行数据,以备监管机构检查。

各电网企业于2016年6月30日前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签订2016年度优先发电合同,并于每年年底前签订下一年度的优先发电合同。

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执行情况的监管和考核工作,定期对电网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企业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和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情况进行专项监管,对违反《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和本通知要求的要按规定采取监管措施,相关情况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解决弃风、弃光限电问题和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确保弃风、弃光问题得到有效缓

附件:1.风电重点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核定表

2.光伏发电重点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核定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6年5月27日

原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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