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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双反期终复审调查

2016-04-29 09:43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关键词:多晶硅反补贴多晶硅反倾销多晶硅双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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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14号

【发布日期】2016-4-29

2015年10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40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的反补贴措施将于2016年4月30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反补贴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6年2月29日,商务部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正式递交的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的反补贴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补贴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2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措施形式实施反补贴措施。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补贴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14年第26号公告公布的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

原标题: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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