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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实施“双反”措施 5月1日起延长18个月

2017-04-28 14:38来源:商务部关键词:多晶硅双反多晶硅商务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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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22号和第23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作出期终复审裁定。商务部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多晶硅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考虑到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的需求和供给的现状及发展,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实施期限18个月。

2016年2月29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和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22号 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1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4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5月1日起2年。

2016年4月29日,应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1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考虑到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的需求和供给的现状及发展,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18个月。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描述与商务部2014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英文名称:Solar-GradePolysilicon。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按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自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WackerChemieAG)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继续执行价格承诺。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按照原审期间的价格承诺协议自动延长执行。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自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2014年第25号公告裁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7年5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23号 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1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4年第2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2年。

2016年4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14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补贴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补贴和对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原反补贴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补贴措施

依据《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考虑到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的需求和供给的现状及发展,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2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18个月。

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产品描述与商务部2014年第26号公告的规定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英文名称:Solar-GradePolysilicon。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按照《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自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WackerChemieAG)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继续执行价格承诺。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按照原审期间的价格承诺协议自动延长执行。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自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补贴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2014年第26号公告裁定的补贴幅度征收反补贴税。

三、征收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17年5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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