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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配额制的出台历史
国内相关部门参考国外的新能源政策后。2006年首先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即开始谋划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办法(试行)》。当年9月24日,该《考核办法》由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并原则通过,向政府部门和电力企业征求意见,之后上报国务院审定。
此后,2011年年底才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2012年5月,该稿下发到各省和电力公司,征求意见。
后该文件几经修订、征求意见。2014年起每年均传出该文正式下发,文件于2016年3月3日正式下发。
三、文件中修订幅度较大的有哪些?
1)配额承担主体
《讨论稿(2012年)》文件中为“承担发电配额义务的主体为控股总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企业;承担收购配额义务的主体为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内蒙古电网公司及各省级电网内独立经营的电网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电网企业的配合下,负责所辖区内配额指标的消纳。
正式文件中为:“对本行政区域各级电网企业和其它供电主体(含售电企业以及直供电发电企业)的供电量(售电量)规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最低比重指标,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接入、输送和消纳责任,建立确保障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激励机制。各主要发电投资企业应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生产,国家能源局对权益火电发电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投资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投资和生产情况按年度进行监测评价。”
随着售电公司的大量注册、成立,原承担收购配额义务的为:“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内蒙古电网公司及各省级电网内独立经营的电网企业”,目前变更为:“各级电网企业和其它供电主体(含售电企业以及直供电发电企业)”。
原承担发电配额义务为:“控股总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企业”(《讨论稿(2012年)》的编制说明中明确指出了14家大型大型发电企业企业。)目前变更为“各主要发电投资企业”。范围似乎在变大,但未明确。
2)考核的力度
《讨论稿(2012年)》中,对于“激励措施”进行了明确:“各地区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计入国家对本地区的节能减排、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等考核指标体系”。
正式文件中多采用:“建立...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等进行方向性的指导,进行“政策的宏观性、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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