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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上海市省间清洁购电交易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省间清洁购电交易”,包括市内公用燃煤电厂的基数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基数调节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自备电厂控煤压量省间电能替代交易和政府调节电量省间外购电交易,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省间发电权交易、省间中长期外购电交易、省间临时外购电交易和省间可再生能源现货交易等。
《办法》提到参与省间清洁购电交易的售电方优先考虑上海电网调峰能力范围内的市外风力、光伏、水力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市外核电,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电力公司等论证研究,符合上海供电安全的国家规划的皖电送沪机组和其它市外清洁火电也可参与交易,并应尽可能提高打捆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
《办法》还指出省间清洁购电交易应兼顾市外清洁电源的合法权益和市内发电企业的合理补偿。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上海市省间清洁购电交易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积极推进跨省区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456号)等文件要求,在确保上海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供需平衡的前提下,为有效促进上海对市外清洁能源,重点是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充分持续消纳,并兼顾市内机组合法权益,我们研究制订了《上海市省间清洁购电交易机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7月1日至本《办法》生效之日的交易参照本《办法》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2021年10月9日
上海市省间清洁购电交易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积极推进跨省区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456号)等文件要求,在确保上海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供需平衡的前提下,为有效促进上海对市外清洁能源,重点是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充分持续消纳,并兼顾市内机组合法权益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基数电量”,是指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电煤控制指标,相应确定的公用燃煤电厂年度发电量计划中的电量指标。“基数调节电量”指综合考虑控煤、电厂经营等因素,公用燃煤电厂年度发电量计划中除基数电量指标外另追加的电量指标;该部分电量按市内公用燃煤电厂的装机容量占比预分配,应通过市场交易方式由市外清洁能源替代发电。“控煤压减电量”,指为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电煤控制指标,市内自备电厂压减的自发自用电量。“政府调节电量”,指考虑省间能源战略合作和支持西部省份发展,在年度发电量计划安排中政府预留的外购电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省间清洁购电交易”,包括市内公用燃煤电厂的基数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基数调节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自备电厂控煤压量省间电能替代交易和政府调节电量省间外购电交易,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省间发电权交易、省间中长期外购电交易、省间临时外购电交易和省间可再生能源现货交易等。其中,省间发电权交易(含基数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基数调节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自备电厂控煤压量省间电能替代交易)可以通过委托(简称“委托外购电交易”)或授权(简称“授权外购电交易”)方式开展。“委托外购电交易”,指电厂将其全部或部分基数电量、基数调节电量指标或控煤压减电量,委托市电力公司、售电公司,约定利益分成机制,通过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等平台来开展交易。“授权外购电交易”,指电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其基数调节电量指标或控煤压减电量交易的,未完成交易的基数调节电量指标或控煤压减电量由政府授权市电力公司,通过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代其开展交易。
第四条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以下分别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负责省间清洁购电交易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华东能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省间清洁购电交易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市场成员管理
第五条 省间清洁购电交易组织方主要为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其中,省间发电权交易、省间中长期交易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为主组织开展;省间临时外购电交易和省间可再生能源现货交易由市电力公司为主组织开展。
第六条 参与省间清洁购电交易的售电方优先考虑上海电网调峰能力范围内的市外风力、光伏、水力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市外核电,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电力公司等论证研究,符合上海供电安全的国家规划的皖电送沪机组和其它市外清洁火电也可参与交易,并应尽可能提高打捆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
第七条 参与省间清洁购电交易的购电方为市电力公司、市内火电企业、经市内火电企业委托的上海售电公司,市内火电企业初期为市内煤电企业。除自备电厂用户外,其它用户参与可再生能源绿电交易方式,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部署另行确定。
第八条 市电力公司职责
1、负责预测下年度全社会用电量,根据上海煤电企业发电用煤指标和上海电网消纳能力,在每年10月初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省间清洁购电交易电量计划建议。
2、按调度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校核,配合国家电网公司、国网华东分部开展输电通道能力校核,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3、负责省间临时外购电交易(以下简称“临时交易”)和省间可再生能源现货交易(以下简称“现货交易”)的交易组织,负责省间清洁购电交易的交易执行、交易结算等,负责按规定定期披露相关交易信息。
4、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开展省间发电权交易、省间中长期外购电交易和以省间中长期外购电交易开展的委托外购电交易及授权外购电交易,并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及时提供相关交易执行和结算情况。
5、在用电需求超计划增长,电量供应出现缺口时,负责兜底做好电力电量平衡保障工作,按实际需求增加省间购电规模。
第九条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职责
1、配合市电力公司编制下年度省间清洁购电交易年度与分月计划。
2、负责省间发电权交易、省间中长期外购电交易、委托外购电交易和授权外购电交易的交易组织,定期跟踪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3、及时发布相关交易的数据信息,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
第十条 本地发电企业职责
1、积极参与省间清洁购电交易,配合市电力公司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的交易组织,服从电网公司的统一调度。
2、负责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报送实际燃料成本和三项费用(运行材料费、排污费、粉煤灰处理费)。
3、市内公用燃煤电厂有权依据本办法,与外省可再生能源等企业开展省间发电权交易,自备电厂有权依据本办法开展控煤压减电量省间电能替代交易。
第三章 市场交易与补偿原则
第十一条 省间清洁购电交易遵循低碳节能、公平责任的原则。
1、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售电方、购电方省市煤电机组利用小时、发电权交易和直接交易等市场化交易价格、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情况,确定省间清洁购电交易总量、公用燃煤电厂的基数调节电量、自备电厂控煤压减电量、政府调节电量目标。根据国家配额制政策实施情况确定可再生能源配额交易总量和非水可再生能源配额交易电量等,如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政府部门可以给予相关指导。
2、市内发电企业在预测发电机组年发电用煤量可能高于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用煤指标时,有责任通过省间发电权交易、自备电厂控煤压减电量省间电能替代交易等方式来降低年度发电用煤总量。
第十二条 省间清洁购电交易遵循先发电企业自行开展、后政府授权市电力公司,通过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的顺序有序开展。市内公用燃煤电厂的省间发电权交易、自备电厂控煤压减电量省间电能替代交易,按集团内部置换与市场化竞争并重的原则组织开展。
1、根据交易时间窗口要求,基数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年度交易原则上应于上年度的12月上中旬完成,当年年内主要开展季度和月度交易。基数调节电量省间发电权年度交易由电厂自行开展或采用委托方式开展的,原则上应于上年度的11月上旬前完成交易申请。11月上旬后,基数调节电量若有未完成交易部分,剩余电量政府授权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代表发电企业开展交易,授权外购交易以年度交易为主、季度和月度交易为辅;交易开展期间,若市内公用燃煤电厂仍需自行或委托对其基数调节电量开展省间发电权交易,需与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做好协调。
授权外购交易按“政府委托,公平受益”原则开展,市电力公司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均衡完成市内各发电集团基数调节电量未完成交易部分电量指标。根据上年度供电煤耗排序,优先从发电集团内供电煤耗最高档次的机组开始替代;在该档次机组无法完全消纳市外清洁能源替代电量的情况下,剩余电量由次高档次机组消纳,依次类推。在同档次机组中按照机组容量大小比例分配替代电量。
2、自备电厂控煤压减电量省间电能替代交易,可先由自备电厂与市外清洁电源双边协商,也可委托市电力公司、售电公司,约定利益分成机制通过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来外购电。双边交易和委托外购交易应在上年11月上旬前完成交易申请;11月上旬后仍有缺口的,剩余电量政府授权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开展外购电。授权外购交易开展期间,若自备电厂仍需自行或委托开展省间电能替代交易的,需与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做好协调。
3、政府调节电量省间外购电交易,由市电力公司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政府调节电量指标,开展省间中长期外购电交易、“临时交易”和“现货交易”。以年度交易为主、季度和月度交易为辅。
4、根据替代发电效率优先的原则,省间清洁购电优先于上海电网节能发电调度。
第十三条 省间清洁购电交易应兼顾市外清洁电源的合法权益和市内发电企业的合理补偿。为保障本市电力供应安全,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政府部门可以给予相关指导。
政府调节电量省间外购电交易若有价差空间,全部用于本市工商业用户降价。
控煤压减电量省间电能替代交易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该自备电厂疏导用电成本。
基数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和自行开展的基数调节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交易收益由公用燃煤电厂和市外清洁电源以市场化方式分享,采用委托方式开展的还应按委托约定分享。
基数调节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以“授权外购交易”方式开展时,市场化成交价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之间的外购交易价差一部分用于补偿发电企业,一部分用于补偿市电力公司,分配比例暂定为1:1,若需调整需报市政府同意。
第四章 交易电量与补偿电价
第十四条 基数调节电量“授权外购交易”补偿电价(以下简称补偿电价)综合考虑本市公用燃煤发电机组发电量被替代的合理补偿、上年度国内其他省份此类交易平均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电价(Ai)实行一厂一标准,按以下公式确定:
Ai=(Pd标-Pg燃-Pg三)*K*F
其中:
Pd标为经政府批准的本市公用燃煤发电机组当月全口径标杆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
Pg燃为该公用燃煤机组上一年度燃料成本
Pg三为该公用燃煤机组上一年度三项费用
K:K补偿系数,K=外购交易平均价差/ 本市煤电机组平均边际收益。其中,外购交易平均价差指外购电落地平均电价(不含可再生能源配额度电价格)和本市煤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之差;本市煤电机组平均边际收益=∑(Pd标-Pg燃-Pg三)*Mg/∑Mg,Mg为市内公用燃煤电厂装机容量
F:分配系数,暂定为0.5,若需调整需报市政府同意。
第十五条 基数调节电量“授权外购交易”补偿电价由市电力公司提出测算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核定,按年度滚动更新。根据当月“授权外购交易”电量和补偿电价,对参与“授权外购交易”的燃煤发电机组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管理的有关要求,自备电厂控煤压减电量省间电能替代交易购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计入自备电厂所属用户可再生能源消纳配额。发电企业自行开展省间发电权交易(包括基数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基数调节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购入可再生能源电量,计入发电企业指定售电公司可再生能源消纳配额。采用委托外购电交易方式的,依其与电网公司协议明确可再生能源消纳配额归属。通过其他交易方式购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计入市电力公司可再生能源消纳配额。其中,水电计入可再生能源总量消纳配额,风电、光伏计入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配额和可再生能源总量消纳配额。
第十七条 在核算燃煤发电机组供电煤耗时,本市发电企业自行开展的省间发电权交易购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可用于扣减被替代煤电机组用煤量。考虑扣减量后的修正供电煤耗,用于燃煤发电机组供电煤耗排序。因发电企业自行开展的省间发电权交易抵扣供电煤耗奖励的电量,应由市外或市内高效清洁机组替代发电。替代发电可采用集团内自主替代,也可按照《上海市跨区跨省发电权交易规则》等规则,由集团外发电企业替代。
第五章 交易结算
第十八条 发电企业自行开展的省间发电权交易,结算按发电权交易结算流程执行。自备电厂控煤压减电量省间电能替代交易实行按月结算,年度清算,用户先以本市工商业目录电价与市电力公司按月统一结算,下年度一季度,再根据与市电力公司协商的清算模式,清算差价电费(可按电量曲线峰平谷比例,清算外购电与本市工商业目录电度电价的差价电费,或在协商一致情况下先按外购电落地电价与本市燃煤标杆电价的差价清算差价电费)。“授权外购交易”结算与正常电费结算同步进行,结算原则为按月结算、月结月清、“授权外购交易”电量优先结算。
第十九条 对市内公用燃煤电厂的结算,由市电力公司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配合开展;对市外清洁电源的结算,由各级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公司统一协调开展。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条 每年10月初,市电力公司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报下年度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时,应提出下一年度省间清洁购电交易电量建议(含省间清洁购电交易总量、公用燃煤电厂的基数调节电量、自备电厂控煤压减电量、政府调节电量以及可再生能源配额交易总量和非水可再生能源配额交易电量等)和省间输电通道分月计划等。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综合各方意见与相关因素后,形成“方案”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一条 按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要求,市电力公司应及时报送省间清洁购电各类交易情况,具体包括交易组织电量、交易落实电量、交易结算电量等。
第二十二条 每年一季度,市电力公司应编制上年度“授权外购交易”补偿电价的测算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核定。每月20日前,参与上月省间清洁购电交易的燃煤电厂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电力公司报送上月实际供电煤耗、燃料成本、三项费用(运行材料费、排污费、粉煤灰处理费)。
第二十三条 各发电企业应妥善保存相关生产经营和运行记录,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当电力法规、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导致本办法出现适用性问题时,市发展改革委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进行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若出现紧急情况或超出本办法范围的情况,导致交易难以正常进行时,市发展改革委可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修订或制订本办法的应急条款。在发布应急条款时,应规定有效期,并向市场成员说明制订应急条款的理由,并列举相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上海市省间清洁购电交易机制实施办法》有关解读说明
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和本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结合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我委总结《上海市省间清洁购电交易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运行经验,与市经信委、华东能监局共同研究制订了《上海市省间清洁购电交易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问题进行政策解读:
1、本次《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7年年底习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扩大省间发电权交易规模,进一步做好风、光新能源消纳工作。2018年4月,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发电权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8〕36号),要求通过进一步促进跨省跨区发电权交易等方式,加大清洁能源消纳力度。上海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2018-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沪府办〔2018〕7号)中严格限定了本市燃煤电厂的用煤指标。因此,超出电煤总量的部分将通过省间发电权交易等方式购入市外清洁能源予以平衡。为了统筹好安全、清洁、经济三大目标,统筹好市内机组少发与市外来电多发带来的利益矛盾,有必要出台该办法,在确保供电安全、确保控煤目标两条红线的前提下,深入推进发电权交易,建立结合控煤目标要求的清洁购电交易机制,通过合适的外购电交易方式来削减发电用煤。
2、市场成员有哪些?
交易组织方:省间发电权交易、省间中长期外购电交易、委托交易、授权外购交易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为主组织开展;省间临时外购电交易和省间可再生能源现货交易由市电力公司为主组织开展。
售电方:优先考虑上海电网调峰能力范围内的市外风力、光伏、水力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市外核电,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电力公司等论证研究,符合上海供电安全的国家规划的皖电送沪机组和其它市外清洁火电也可参与交易。
购电方:主要为市电力公司、市内火电企业和经市内火电企业委托的上海售电公司,市内火电企业初期为市内煤电企业。
3、交易品种有哪些?
(1)基于基数电量的省间发电权交易。基数电量是指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电煤控制指标,相应确定的公用燃煤电厂年度发电量计划中的电量指标。
(2)基于基数调节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基数调节电量是指综合考虑控煤、电厂经营等因素,公用燃煤电厂年度发电量计划中除基数电量指标外另追加的电量指标,该部分电量应通过交易方式由省外清洁电源替代发电。
(3)基于政府调节电量的省间外购电交易。政府调节电量是指考虑省间能源战略合作和支持西部省份发展,政府预留的年度外购电指标。
(4)基于自备电厂控煤压量替代电量开展的外购电交易。自备电厂控煤压量替代电量是指为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电煤控制指标,市内自备电厂压减的自发自用电量。
4、交易组织方式有哪些?
(1)基数调节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按自行或委托交易与政府授权交易并重两种方式组织。基数调节电量省间发电权的年度交易,先由电厂自行开展或采用委托方式开展,原则上应于上年度的11月上旬前完成交易申请。11月上旬后,基数调节电量若有未完成交易部分,剩余电量由政府授权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代表发电企业开展交易。
(2)授权外购交易按“政府委托,公平受益”原则开展,市电力公司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均衡完成市内各发电集团基数调节电量未完成交易部分电量指标。优先从发电集团内供电煤耗最高档次的机组开始替代,剩余电量由次高档次机组消纳,依次类推。在同档次机组中按照机组容量大小比例分配替代电量。
(3)自备电厂控煤压量替代电量交易,可先由自备电厂与市外清洁电源双边协商,也可委托市电力公司、售电公司,约定利益分成机制通过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来外购电。双边交易和委托外购交易应在上年11月上旬前完成交易申请;11月上旬后仍有缺口的,剩余电量政府授权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开展外购电。
(4)政府调节电量省间外购电交易,由市电力公司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政府调节电量指标,开展省间中长期外购电交易、“临时交易”和“现货交易”。
5、补偿机制是什么?
省间清洁购电交易应兼顾市外清洁电源的合法权益和市内发电企业的合理补偿。
(1)政府调节电量偏重省间能源战略合作和支持西部省份发展需要,根据国家降电价政策基于政府调节电量的外购电交易价差全部用于本市工商业用户降价。
(2)控煤压减电量省间电能替代交易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该自备电厂疏导用电成本。
(3)基数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和自行开展的基数调节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交易收益由公用燃煤电厂和市外清洁电源以市场化方式分享。
(4)基数调节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以“授权外购交易”方式开展时,市场化成交价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之间的外购交易价差一部分用于补偿发电企业,一部分用于补偿市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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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到底该由谁负责?——新能源市场研报(2024年3月)(来源:中能传媒能源安全新战略研究院作者:伍梦尧)行业动态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到底该由谁负责?市场价格跟踪春节以来,我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成交均价基本保持平稳。业内预计,受下游需求恢复影响,3月全国多晶硅产量有望环
3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政策提出,建立并完善与电力市场衔接的需求响应价格机制。根据“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市场损益分摊机制,所有需求响应资金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具备条件时,视情况通过实施尖峰电价、拉大现货市场限价区间等手段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印发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问:《办法》印发的背景是什么?答: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7年9月1日印发施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
3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扩大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性,紧密结合国资央企实际,研究具体贯彻落实举措,更好发挥中央企业主力军作用,为筑牢国家能源安全屏障作出更大
3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报告指出,持续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加强绿色低碳技术推广,组织实施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推进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立健全
2月2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首次将储能与电网调峰、智能化调度并列,作为推动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发展的关键支撑,和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内容。文件提到,推进储能能力建设,做好抽水蓄能电站规划建设,推进电源侧新型储
1月26日,广东省能源局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可靠供应,确保可再生能源机组优先发电,努力实现弃水电量显著减少,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全额消纳。原文如下: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可再生能源电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1月25日,云南省能源局发布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沈学龄提出意见建议的答复。根据答复,云南省能源局下一步工作将主要从四方面进行:一是加快新能源开发建设。加强省级统筹,逐一梳理新能源项目开工、投产清单,逐一协调推动落实,确保2024年新能源新开工投产各1
1月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政策解读。《政策解读》表示,《案由规定》严格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权责清单为依据,并参照《国家能源局权力和责任清单》体例结构,按照行业管理、电力监管、电力安全监督管理顺序进行逐项表述。重点修订完善了三个方
4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浦东新区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重点工作安排》,通知提出,继续推进光伏规模化开发和高质量发展。年内新增光伏装机容量15万千瓦以上,全面排摸全区光伏屋顶资源,分解下达新区2024年光伏分解目标任务。加强政策配套和考核责任落实,建立完善光伏建设推进机制
4月1日,上海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大工业用电实行深谷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上海市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用户在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法定节假日期间0:00-6:00及22:00-24:00时段用电价格调整为深谷电价。深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80%。上述三个节假日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全文
3月19日,上海市发改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2024年版)》的通知,通知提到,鼓励合作银行建立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优惠利率信贷资金,总规模达到1000亿元以上,重点支持5大领域。其中,在终端基础设施(新终端),物联感知网、智能网联汽车路侧设施、智慧道路、车
3月14日,上海市静安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静安区2024年度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和加强节能降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本单位能源消费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并落实节能改造项目和资金,积极发展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建设,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合理配
3月13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上海市碳普惠减排场景方法学分布式光伏发电》等六个碳普惠方法学,本方法学适用于上海市安装在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重点排放单位1除外)的场址上,单个项目装机规模在1MW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文件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3月12日,《上海市松江区城市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计划(2024—2026年)(草案)》印发。文件明确,推进新建建筑高质量应用可再生能源。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和运行。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设一批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工程。大力推进超低能耗建筑试点示范。深化建筑用
3月12日,上海市虹口区政府发布《关于虹口区嘉兴路街道打造“低碳生活新时尚实践区”,您的“金点子”有反馈啦!》,文件指出,推进分布式光伏建设。推进和平公园建筑光伏建设,打造“零碳”公园、“减排”示范;推进“屋顶光伏”,倡导推动既有建筑光伏资源的排摸、开发、建设,夯实新建建筑光伏项目
3月8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黄浦区重点用能单位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深挖分布式光伏潜力,积极开展屋顶光伏、光伏幕墙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探索应用光伏遮阳棚、光伏路灯、智能光伏广告箱等智能光伏产品。积极参与国家级商业建筑需求
为推动我市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新型电力系统,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相关链接:市场化并网光伏项目不实施竞争配置!上海可再生能源项目竞配管理
2月19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本办法适用于海上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确定项目投资主体、保障性并网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确定保障性并网规模。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不实施竞争配置。本办法自2024年2月22日起
2月1日,上海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强化项目和资金信息化管理,居民分布式光伏由供电公司代为线上申报;其他类型项目由投资主体自主线上申报。各区发展改革委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要通知到位、服务到位,会同电网企业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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