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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申报并网难 刘汉元建言部门少推诿延误

2014-03-03 10:02来源:大公经济关键词:刘汉元通威集团分布式光伏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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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申报不能互扯皮推诿

2013年8月,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按照发电量进行电价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

刘汉元称,但由于各地缺乏统一规范的备案与申报流程,有些地方电网公司要求发改委先出具备案文件,而发改委要求电网公司先出具接入方案,二者相互扯皮推诿,使用户在分布式发电并网及补贴申报中无所适从。同时,各地购售电合同约定的电费结算时限也不同,有按月结,有两月结,也有半年、一年结的。而且目前出台地方性补贴政策的浙江、合肥、洛阳等地,扶持对象仅限于当地的系统产品生产商,而外来项目投资或经营方则很难享受当地补贴政策。

另外,分布式发电应用主要涉及地面、水面(鱼塘、水库)、屋顶等三种差异较大的可建条件类型,国家0.42元/千瓦时的补贴标准并未区别考虑这些不同的建设环境和条件。总之,政策一刀切,落地不及时、不到位,地方补贴政策差别大和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都严重影响分布式发电建设的推进力度、速度和成效,直接降低了居民或投资方收益和市场信心。

分布式光伏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在于结算标准明确、补贴发放及时,刘汉元建议针对我国当前建设过程中的补贴政策盲点,明确规定享受补贴政策的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电网企业则要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购电义务。同时,建议充分考虑地面、水面、屋顶等不同的建设环境,对农业、渔业等复杂环境下电站建设新增或完善补贴政策。通过政策细化和落地,切实推动电网公司及各参与主体增强发展积极性,自觉加大对国家政策的执行力度。

分布式光伏融资应各样化创新

中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尚处发展初期,需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积极性,建立合适的投融资体系,为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和服务显得相当重要。

刘汉元建议国开行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引导作用,创新金融服务,根据国家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和有关地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实施方案,制定年度融资计划,合理安排信贷资金规模,积极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支持各类以“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方式建设和运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重点配合国家组织建设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等开展创新金融服务试点,建立与地方合作的投融资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出绿色优惠通道,项目贷款年限根据项目实际运行寿命可至少考虑10-15年,优质项目最长满足20年的贷款年限,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对国家能源局认定的项目给予利率下浮5-10%的优惠。同时,他建议相关部门推动地方政府在试点地区,成立以企业信用为基础,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为核心,国开行可向具备借款资格和承贷能力的融资平台提供授信,甚至可鼓励大型光伏企业参与和承担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则以委托贷款等有效的资金运作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融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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