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光伏光伏系统工程政策正文

事关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国家能源局重磅发文!

2025-04-02 13:33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新能源光伏项目国家能源局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七章监督与评估

第六十条能源重点专项的监督评估工作将统一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监督评估体系。专项监督评估工作以专项实施方案、相关制度规定、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任务书、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六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应会同专业机构积极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关键节点的考核评估和抽查核验,通过对专项项目实施进展与里程碑成果产出情况的日常监督,督促专项高质量执行。

国家能源局对各能源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对受托专业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可通过年度报告、中期检查、评估择优等方式开展相关工作,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并配合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做好相关处理意见的跟踪落实,督促整改。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法人责任,对所承担项目任务落实、资金使用和参与单位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内部监督。

第六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和专业机构开展能源重点专项监督评估工作一般应先行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当年监督评估的范围、重点、时间、方式等,避免交叉重复,并注重发挥专项专家委员会的作用。涉及项目监督评估的,应主要针对事关相关重点专项总体实施效果的重点项目。

第六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开展能源重点专项监督评估工作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深入科研和管理一线,加强事中、事后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项目管理工作,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

(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

(四)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五)项目任务目标实现情况、标志性成果产出情况、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应用与用户评价等情况;

(六)监督措施的有效性,发现和处置项目实施风险的及时性,以及监督管理数据的汇交情况等。

第六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应会同专业机构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加强与审计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外部监督协同,确保管理规范,并落实科技伦理监管制度。

第六十五条 发现项目执行风险、接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出现项目管理重大争议事件时,国家能源局应进行调查核实,或责成专业机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六条 监督工作应当形成监督结论和意见。对于需进一步改进完善项目管理或组织实施工作的,应提出明确建议或要求,责成专业机构及时核查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六十七条建立创新激励机制,依据监督评估结果对在能源领域重点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团队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作为重点专项后续布局调整、任务承担、资源配置及项目滚动支持、定向委托遴选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六十八条及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并实行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撤销或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专业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十九条 依托国家科技监督信息平台,实现监督评估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将国家能源局、专业机构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监督检查数据(如专项形成的年度与中期管理、动态调整、监督评估,以及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过程管理、验收与成果转化跟踪管理等信息)及时汇入,全程留痕,共享利用,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为专项及其项目管理和监督评估提供支撑。

第八章科技成果管理

第七十条 科技成果指在执行重点专项项目时,利用项目和承担单位所提供的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所获得具有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局限于技术方法、技术装备、研发平台、研究报告、示范工程等科技成果。

第七十一条 能源重点专项建立规范、健全的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建立实验材料与数据的汇总、交流、共享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科技成果上报。

第七十二条 科技成果采用专利、著作、软著、商标等知识产权形式进行保护。专有技术及技术秘密等,也应纳入重点专项知识产权管理范围。

重点专项形成的科技成果,在可标注信息的知识产权类型上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进行资助项目信息声明。

第七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强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

(一)加强知识产权共享。在项目之间建立符合市场规则和所有权保护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机制,优先在能源重点专项内使用,促进技术共用、信息互通、利益共享。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无偿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

(二)做好知识产权归属与权益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应当约定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原则,鼓励项目承担单位与相关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权益分享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缩短转化应用周期。

(三)加快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加快能源重点专项形成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鼓励企业加大在研发攻关、设备试制、工程示范等环节的参与实施力度,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应用,提升成果转化效率。

第七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管理办法等要求,对能源重点专项产生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成果,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提出保密建议。对涉密技术成果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宣传报道、展览展示等活动之前,须经国家能源局审查并备案。

第七十五条 能源重点专项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十六条 遵守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效利用国外知识产权成果,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支持和鼓励有重要科技与经济价值的研究成果申请国外知识产权保护,增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第七十七条 能源重点专项成果考核突出应用导向,通过遴选建设测试平台、加强正式应用场景考核以及市场用户评价等方式,以测促用、以用促研,充分发挥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加速成果转化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科技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在项目验收3年内按计划对各项目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 专业机构应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审核。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新能源查看更多>光伏项目查看更多>国家能源局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