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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对相关事项做出必要调整的,应按如下程序报批或备案:
(一)变更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项目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专业机构直接提出意见,或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商专项专家委员会研究提出具体办理意见,报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审核,由专业机构批复。
(二)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实施周期、示范地点、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课题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并批复,向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备案。
(三)变更课题研发骨干人员、一般参与人员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负责处理,及时向专业机构备案。专业机构、总体专家组做好指导。
项目核心指标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非必要不予调整。如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确需调整,则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原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不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参与申报其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内,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不应提出重大或重要调整事项申请。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专业机构应商专项专家委员会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家能源局审核后批复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三)组织管理不力,或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四)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五)项目实施中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
(七)项目任务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四十条 经批准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资金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机构核查批准后,依规完成资金支出审计及上缴等后续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专业机构应查明具体原因,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形成专题报告报国家能源局审核,国家能源局在核实后严肃处理并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未归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四十一条 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收集纳入项目管理流程。能源重点专项科技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研究方向的一项或多项研究报告,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实验报告、分析测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调研报告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科研数据的报告。
第四十二条 落实档案管理规定,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能源重点专项整体工作。能源重点专项档案是指重点专项的规划、论证、组织实施、监督评估、综合绩效评价等全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五章 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专业机构应立即组织启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依据项目任务书和有关要求分类,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评价重点包括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应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
第四十四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专业机构应商专项专家委员会研究提出具体办理意见,报国家能源局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审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负责对本项目或课题的相关成果进行审核把关,检查科技报告完成情况和科技成果填报情况,不得把项目承担单位之外的成果,或项目任务之外成果,纳入综合绩效评价材料。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分为课题绩效评价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两个阶段,在完成课题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对于项目下不设课题或仅设置一个课题的情况,可不组织课题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课题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论负责;专业机构负责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总体要求如下:
(一)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综合项目任务完成与经费使用统筹考虑,主要考核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成果效益、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经费管理使用等方面。
(二)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不将“人才项目”“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对技术路线清晰、定量考核指标明确的项目,可在综合绩效评价中探索采用技术就绪度(TRL)评价方法。
(三)对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进一步发挥需求方、用户、产业界等各方的重要作用,需求方、用户、产业界代表应参与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充分发表意见,将需求方和用户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意见,以及对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意见,作为评价的核心意见。
(四)专业机构应提前部署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通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做好准备,同时制定重点专项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报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备案。
第四十八条 项目下设各课题应于项目实施期满前,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组织对课题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认真编制课题绩效自评价报告。同时,课题承担单位选取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课题结题审计。课题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
第四十九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准备工作,并根据专业机构相关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关评价材料。专业机构应在收到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并将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意见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五十条 专业机构应按照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要求,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如有需要可现场核查。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在绩效评价中应有整体设计,强化对一体化实施绩效的考核。
(一)为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重点专项实施成效、推动后续成果的转化应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时一般应邀请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及相关司和有关部门、地方参加。
(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实行回避制度和诚信承诺。专家组包含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副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总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财务专家不少于3人)。
(三)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和质询等基础上,结合项目年度、中期执行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评议。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意见根据专家组评议产生,专家各自填写专家个人评价意见表,专家组经商议后出具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意见。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对于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绩效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两档。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
(二)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未通过。
(三)未按任务书约定提交科技报告或未按期提交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拒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或逾期不开展课题绩效评价的,均按未通过处理。
(四)对于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由专业机构根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经商专项委员会,研究给出绩效等级为优秀的项目建议,报国家能源局审核后确定。
第五十二条 专业机构根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意见。在收到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后3个月内,专业机构应在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后,将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意见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意见完成审核,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下达评价结论。
第五十三条 针对综合绩效评价意见为未通过的项目,专业机构应会同项目绩效评价专家、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对项目未通过原因认真分析,向国家能源局提交专题报告。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团队和个人,国家能源局将依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依程序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五十四条 专业机构应督促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在收到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后的3个月内,将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和相关技术文件归档管理。涉及科技报告、数据汇交、技术标准、成果管理、档案管理等事宜,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专业机构按季度将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汇总后,提交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备案。
第五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应于能源重点专项执行期满6个月内组织专业机构、专项专家委员会及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完成总结评估,向科技部提交总结报告和总体验收申请,并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专项总体验收工作。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五十六条能源重点专项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加强央地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等共同投入,支持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承担相关项目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等。
第五十七条 能源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前补助、后补助和里程碑拨款等方式,对具体项目分类支持。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还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专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实施“揭榜挂帅”“赛马争先”“链主制”等新型组织实施机制的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探索采取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
第五十九条 资金管理遵循“明晰权责、权责对等”的原则,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充分自主权。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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