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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25〕23号)。
其中指出,紧密围绕国家新型能源体系建设重大需求,以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引领能源革命为核心,遵循专项实施方案,优化配置能源领域科技资源,持续践行新型举国体制,着力解决当前及未来发展面临的科技瓶颈和突出问题,发挥全局性、综合性带动作用,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提供坚强支撑。
能源重点专项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企业等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鼓励实施科技金融创新举措。各出资方应按实施方案、年度指南、任务书等要求,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能发科技〔202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能源局主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保障专项组织实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现将《国家能源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5年3月6日
国家能源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国家能源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能源重点专项)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管理,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24〕28号)等相关制度要求,结合能源行业特点和相关专项管理需要,制定本细则。细则适用于能源重点专项的管理实施工作。
第二条 能源重点专项以贯彻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目标,重点资助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支撑我国能源领域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积极培育和发展能源行业新质生产力,推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加快建设能源强国。
第三条 能源重点专项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需求引领,坚强支撑。紧密围绕国家新型能源体系建设重大需求,以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引领能源革命为核心,遵循专项实施方案,优化配置能源领域科技资源,持续践行新型举国体制,着力解决当前及未来发展面临的科技瓶颈和突出问题,发挥全局性、综合性带动作用,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提供坚强支撑。
(二)协同攻关,强化应用。面向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开展协同攻关,强化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综合运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相关机制,突出示范应用目标牵引,综合施策支持重大技术装备转化应用,带动产业升级。
(三)效率优先,竞争择优。遵循科研规律,推行新型项目组织实施机制,采取“青年科学家”“揭榜挂帅”“赛马争先”等多种形式,营造多创新主体之间良性竞争的局面,科学遴选并资助优秀创新团队,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加速推进能源领域基础理论创新、关键技术攻关和核心装备研制。
(四)强化监督,多维评价。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注重“里程碑”式关键节点目标考核,以权责一致的运行管理制度压实各创新主体责任,规范科研资金使用,强化第三方评估评价,注重实际成效,着力提升科技创新绩效。
第四条能源重点专项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企业等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鼓励实施科技金融创新举措。各出资方应按实施方案、年度指南、任务书等要求,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五条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国家能源局可围绕能源领域相关攻关任务组织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科技部按照立项管理规程要求组织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立项建议(含专项名称、主责单位、总体目标、实施周期等),按程序报批。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国家能源局可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及时提报立项建议,由科技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启动。
第六条 对于批准国家能源局主责的重点专项,国家能源局牵头编制相关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报科技部、财政部。
实施方案围绕国家需求,聚焦重点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监督检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第七条 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应相对独立完整、目标清晰、体量适度,指标可考核可评估,项目之间有机联系,应服务于重点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不再向下分解。
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并强化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第八条 能源重点专项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和成果汇交等。落实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和科学数据汇交制度,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保存和归档。涉密或涉及敏感信息按照相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能源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可根据实施需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由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以下简称科技司)具体承接,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经科技部、财政部一致性审核后发布实施;
(二)提出承接专项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建议,与承接重点专项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签署任务委托协议,委托并指导专业机构做好专项具体管理实施工作,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编制专项实施方案、经费概算和年度指南;
(四)以实施方案编制专家为基础组建专项专家委员会,并遴选成立专项指南专家组,支撑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五)开展年度立项安排建议(含预算安排建议)合规性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向专业机构下达立项批复,组织专业机构完成项目公示、发布立项通知;
(六)组织编制年度管理工作经费预算计划;
(七)组织开展专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实施进展或检查评估情况,提出重大事项调整意见;
(八)组织编制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执行情况报告、专项总结报告等,负责组织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提出总体验收申请;
(九)组织专业机构及相关项目承担单位,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体验收;
(十)根据国家保密相关规定,完善专项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做好专项涉密信息管理;
(十一)推动专项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做好相关行业或区域的政策、规划、标准等与专项工作的衔接,负责专项成果转化评估问效。
第十条 能源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由国家能源局遴选组建,设专项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专家委员会专家不能申报有关专项项目(课题),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有关专项的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
(二)参与编制有关专项实施方案,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提供专业咨询;
(三)在项目立项的合规性审核环节提出咨询意见;
(四)参与有关专项年度和中期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等,对有关专项的优化调整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能源重点专项指南专家组由国家能源局遴选组建,专家组长、副组长原则上由专项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担任。为提升指南布局的科学性、公正性,指南专家组专家每年需更替部分专家,原则上更替专家的人数为上一年专家组人数的1/3左右,且当年指南专家不能申报有关专项当年项目(课题)。指南专家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有关专项的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
(二)遵循有关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
(三)参与有关专项年度和中期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等,对有关专项的优化调整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专业机构在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根据重点专项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任务、资金管理负责。对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相关领域战略研究工作,加强相关领域科技发展 跟踪研判,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
(二)配合主责单位组织编报专项概算,支撑编制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立项评审等工作,协助国家能源局完成项目公示、发布立项通知,并在国家能源局组织下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年度和中期检查、综合绩效评价、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加强专项下设项目间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专项的组织实施;
(六)按要求报告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接受监督;
(七)负责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促进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移转化;
(八)加强对参与项目管理活动各类专家的指导与监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回避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是项目的执行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应强化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支撑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专项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
第十四条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发改、财政、教育、工信、市场、知识产权等部门共同做好能源重点专项在本地区的任务支撑、统筹协调、属地督导等工作,落实配套资金、研发平台、创新人才、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相关保障条件,加快推动创新成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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