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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组建各专项指南专家组,联合相关专业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征集指南需求,以“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充分遵循专项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编制专项年度指南,避免交叉重复,明确任务方向、目标要求、形式审查条件及项目遴选方式。
专项年度指南经指南专家组评议、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重、国家能源局审议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开展指南评估,按程序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发布。涉密或涉及敏感信息指南按照相关保密管理规定进行发布。
第十六条 能源重点专项综合运用公开竞争、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项目遴选方式,优选确定项目的科研攻关团队。
(一)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遴选研发团队的项目,按照公开发布指南、自由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结果公示、批复立项等程序组织;
(二)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研发团队的项目,按照确定邀约范围、定向发布指南、应邀申报、单位推举、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批复立项等程序组织;
(三)采取定向委托方式遴选研发团队的项目,按照确定候选单位、定向发布指南、应邀申报、单位推举、论证审核、批复立项等程序组织。
第十七条 能源重点专项探索分类实行“揭榜挂帅”“赛马争先”“链主制”等新型项目组织模式。
(一)对于需求迫切、目标任务艰巨的项目,可探索采取“揭榜挂帅”的模式组织实施。项目申报“不设门槛”,牵头申报和参与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项目(课题)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
(二)对于紧急攻关、存在多条潜在技术路线或需面向不同应用场景验证实效的项目,可探索采取“赛马争先”的模式组织实施。项目实行平行立项,由多个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分别攻关同一项目。
(三)对于强化产学研深度融合、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的项目,可探索采取“链主制”的模式组织实施。牵头申报单位应以产业链链主企业为核心,与产业链链条中的骨干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诚信状况良好;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符合《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资〔2022〕107号)有关限项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一般采用一次申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在申报受理截止日期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一次性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对于公开竞争类指南,项目牵头单位应一次性提交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和预算申报书。对于定向择优类指南,项目牵头单位应一次性提交正式申报书和预算申报书。对于定向委托类指南,项目牵头单位应直接提交项目任务书(含项目预算)。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 天。
第二十条 专业机构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项目申请,根据指南要求开展形式审查,加强科研诚信审核。对于定向委托类指南,专业机构无需开展形式审查,可直接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牵头单位提交的任务书论证审核。
专业机构应在将项目受理及形式审查结果提报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后,针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团队开展首轮评审和答辩评审。对于公开竞争类指南,在项目申报和形式审查结束后,专业机构应对申报情况进行梳理,对于形式审查后申报团队数量不多于拟支持项目数量的指南方向,如非“青年科学家”类指南,应不启动后续项目评审立项程序,将有关指南方向和对应项目申报书,报送国家能源局科技司;“青年科学家类”指南可正常启动后续项目评审立项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专业机构应研究制定首轮评审方案,经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审核后组织开展评审工作。首轮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组织评审专家根据项目申报团队提交的预申报书开展评审,不要求项目申报团队答辩,并通过首轮评审择优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
如项目申报团队低于拟立项数量3~4倍的,或涉及年度指南不超过3~5项的,专业机构可视情况不组织首轮评审,直接开展答辩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专业机构应研究制定项目答辩评审方案,经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审核后,根据指南确定的项目遴选方式采用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同场竞技、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组织评审。
组织答辩评审前,专业机构应要求评审专家提前审阅评审材料,并就指南内容、评审规则等向评审专家进行说明,同步对能源重点专项中因承担单位责任而终止或综合绩效评价未通过的项目执行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是能源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立项评审专家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
第二十四条 专业机构根据立项评审结果,形成年度立项安排建议(含预算安排建议),国家能源局进行合规性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国家能源局下达立项批复,组织专业机构依程序与各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专业机构应组织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指导其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项目立项后,专业机构应按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款。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书、申报答辩汇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并对项目核心指标进行标记。项目考核指标不应低于指南考核指标及申报书提出指标,指南考核指标原则上都应标记为项目核心指标。
第二十六条 专业机构应将形式审查和评审结果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反馈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并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按规定受理项目相关申诉意见和建议,开展申诉调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能源局,经国家能源局审核通过后,及时向申诉者反馈处理意见。
第四章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分工安排,实行“里程碑”式管理,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做好不同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和目标,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执行中涉及工程确需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纳入规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申报、审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组织制定本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专业机构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中,专业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适时组织年度报告、关键节点考核、随机抽查等,通过全程跟进、集中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处理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判断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在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及时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专业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统筹管理机制,督导相关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加强协调和联动,按照专项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进度安排,共同完成研发任务。
第三十二条 专业机构每年11月底前组织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预算执行情况),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每年12月15日前,专业机构形成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国家能源局审核后,由国家能源局报送科技部。
第三十三条 执行期5年以上的能源重点专项,专业机构应于专项实施中期年份组织编报专项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并提交国家能源局审核后,报送科技部。
第三十四条 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专业机构应按照项目任务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全面掌握项目进展。专业机构应在每年一季度制定当年中期检查工作方案,报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备案后开展检查工作。
通过中期检查,专业机构应研究办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并按程序审核批复有关调整事项,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对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项目,专业机构应邀请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及相关司和地方共同开展中期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于立项过程中“同一指南方向、不同技术路线”予以同时支持的两个项目或采用“赛马争先”模式组织实施的项目,专业机构应按项目任务书约定的时间节点,依据项目任务书制定评估择优工作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后对两个项目执行情况开展评估择优工作。根据评估结果,专业机构应提出项目后续是否继续支持的建议,并形成项目评估择优情况报告,报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审核,由专业机构批复。对于“建议继续支持”的项目,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按原任务书约定要求继续执行;对于“不建议继续支持”的项目,按终止程序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专业机构可会同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及相关司,组织有关专家对专项中存在重大实施风险问题的项目,围绕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方面开展评估监督,并根据评估监督意见,组织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开展整改,对未取得整改成效的项目可提出终止建议,依程序报送国家能源局审核。
第三十七条 能源重点专项实施过程中,涉及专项目标、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等重大调整事项,由国家能源局根据实施进展或检查评估情况提出建议,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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