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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征求《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规范光伏项目使用草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全市草原资源现状与生态状况评估情况,将基本草原和基本草原以外属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草原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珍稀濒危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重要原生境、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地划分为光伏建设禁止区,区内禁止布局任何光伏项目;将除上述区域外的天然草地划分为光伏建设限制区,区内仅允许以“草光互补”模式布局光伏方阵用地,光伏板下沿不低于2米;除光伏板桩基用地外,不得改变草原地表形态,不得破坏草地原生植被。
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使用草原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草字〔2023〕126号)要求,规范全市光伏发电产业使用草原工作,我局起草了《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规范光伏项目使用草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重庆市林业局资源处。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9日18:00,逾期视为无意见。
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资源处,邮编401147
联系电话:023-61965318
电子邮箱:315550320@qq.com
附件:《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规范光伏项目使用草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规范光伏项目使用草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使用草原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草字〔2023〕1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光伏项目使用草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光伏项目选址
根据全市草原资源现状与生态状况评估情况,将基本草原和基本草原以外属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草原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珍稀濒危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重要原生境、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地划分为光伏建设禁止区,区内禁止布局任何光伏项目;将除上述区域外的天然草地划分为光伏建设限制区,区内仅允许以“草光互补”模式布局光伏方阵用地,光伏板下沿不低于2米;除光伏板桩基用地外,不得改变草原地表形态,不得破坏草地原生植被。
二、强化草原植被保护
光伏项目施工期要切实做好项目区原生植被的保护,最大程度减少对植被的破坏。施工车辆、设备、人员进场后应尽量不破坏原有土层和地表植物,地埋电缆槽、临时弃渣场等确需对地表进行开挖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范围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立即开展植被恢复工作,区县林草主管部门应对恢复情况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光伏项目在满足正常运营的同时,必须保证光伏板方阵下方不得改变草地用途,不得裸露地表、硬化或作其他用途。
三、促进草原生态修复
光伏项目要采取多种综合措施,确保项目区原生植被正常生长。施工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对项目区植被情况以图文或影像方式进行记录,申报办理许可手续时,将记录材料提交林草主管部门存档。运营期,光伏板方阵下方原有草原植被具备自然恢复条件的,以自然恢复植被为主,不采取开挖补种、更替草种等人工干预措施;原有草原植被不具备自然恢复条件的,采取补植补种、人工种草等措施修复改良植被及土壤条件,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草光互补”项目生态修复,提升修复专业性和科学性,拓宽修复渠道。
四、优化使用草地审核
光伏项目生产区、生活区、新建进场道路、新建场内检修道路,施工期临时设置的弃渣场、取土场、砂石场、堆料场、拌合站、工棚、地埋电缆槽以及临时施工道路等配套设施用地,应当办理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手续。光伏板方阵区在不改变草原用途的前提下,不改变草原地表形态,不破坏草地原生植被,按原地类认定,不需要办理草原转建设用地手续。项目业主在申报使用草原行政许可时,应当同步提交编制《光伏复合项目使用草地植被保护方案》的承诺书,并在项目取得使用草地许可批复后 1 个月内,向区县林草主管部门提交按规定编制的《光伏复合项目使用草地植被保护方案》。
五、加强项目监测监管
区县林草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光伏项目建设选址工作,指导建设单位合理避让禁止区和限制区;要结合本地生态区位和后续监管工作实际,对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保护修复实际的措施应提出修改意见;现场查验阶段应对项目业主提交的项目区植被基础调查数据和影像资料进行检查核实,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存档备查;依法严厉打击未批先建、少批多占、批甲占乙等违法行为,对野蛮施工破坏草原,未按规定恢复植被,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使用草原行政许可的光伏项目,要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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