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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重庆黔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黔江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奖励 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建立绿电供应保障体系,支持区内发电公司利用水电、风电、光伏发电资源申报绿色电力证书,助力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取得绿电。
原文如下:
重庆黔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黔江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奖励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黔江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已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黔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黔江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发挥黔江高新区创新资源优势,提升产业能级,推动黔江高新区生产经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具有区域影响力和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一条 产业引导基金支持。设立30亿元规模的产业引导基金支持项目落地,产业引导基金可对单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计划总投资额的10%。对投资额超5亿元或核心技术突破类重大项目,经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可突破限制。项目实际投资额达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及以上,在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可将产业引导基金高新区出资部分所获得的超额收益让渡给企业,对应让渡比例分别为20%、40%、60%。
第二条 招大培强奖励。建立5亿元规模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实际累计新增投资额达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20亿元、20亿元(含)-30亿元、3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完工投产后分别按不高于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1.6%、1.8%、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三条 投产达产奖励。项目自首次投产后第1个完整会计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含)-5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次。以上项目按合同约定实现达产的,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四条 转型升级奖励。支持企业进行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升级。对设备投资额(不含税)不低于200万元的技改扩能项目,按不超过其设备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实施技术改造后,获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个奖励;获批重庆市智能工厂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获批重庆市绿色工厂、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数字化车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个奖励。
第五条 创新平台建设奖励。对首次认定重庆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综合体、独立法人新型企业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试平台、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个奖励。对首次认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个奖励。对首次认定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个奖励。
第六条 技术攻关奖励。对年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分别按照当年实际研发投入的1%、1.5%、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牵头实施市级科技项目的企业,按照市级科技项目补贴金额的25%给予配套奖励,其中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成功攻克高新区重点技术攻关清单项目的,对牵头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企业取得的发明专利转化成实体产品并产生效益的,每项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高成长型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单项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庆市单项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个奖励。对新认定的重庆市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重庆市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租用标准厂房奖励。对租用高新区多层标准厂房且当年产值产出强度达到0.9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12个月的免租期奖励。对租用高新区多层标准厂房且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每年奖励免租期6个月。对租用高新区多层标准厂房且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年奖励免租期3个月。对租用高新区多层标准厂房且纳入市级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每年奖励免租期1个月。具体按《正阳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用工与人才奖励。对企业年新增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人、50人、100人,新增从业人员用工合同期限不低于1年且在岗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引进高水平人才,制造业企业及科研机构“双一流”学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数量较上一年度有所增加,且签订用工合同期限不低于1年并在岗的,分别按新增数量3万元/人、5万元/人、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升规入统奖励。对首次成功纳入规模以上报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奖励。对企业新增的银行贷款且全部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新增贷款本、息无逾期,按照上一年度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的50%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现代物流供应支持。对新评定为5A级物流企业、5星级冷链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4A级物流企业、4星级冷链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升级企业,给予补差奖励。对从事公铁联运集装箱运输且多式联运全程提单业务规模全年达到3000标箱及以上的物流企业,根据实际到发的集装箱重箱数量,按18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降低要素成本。建立高新区供电保障体系,推动供电企业与高耗能企业、参股企业合作。建立高新区天然气指标气分配体系。建立绿电供应保障体系,支持区内发电公司利用水电、风电、光伏发电资源申报绿色电力证书,助力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取得绿电。建立高新区供水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原水管网建设,协助企业依法获得水利部门取水许可,并助力与供水公司等达成原水供应合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盘活资产奖励。鼓励企业使用列入高新区盘活资产清单的厂房。对投资建设高新区七大主导产业制造业项目的企业,资产盘活后,企业依据本办法第一、二、三条所获奖励按照奖励标准上浮10%额度执行。投资其他产业制造业项目、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企业,资产盘活后,企业依据本办法第一、二、三条所获奖励按照奖励标准上浮5%额度执行。超过第一、二、三条奖励上限的,以上限额度为基数分别按照上浮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政策享受原则。本办法的第一条、第二条政策不能同时享受。本办法中的奖励扶持政策与企业成功申报的国市政策可同时享受。本办法奖励项目与我区其他产业奖励项目重复的,可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政策修订与冲突。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相冲突,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为准。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重庆市政策调整,本办法相应修订。
第十七条 取消事项。申报人在申报年度内,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3.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黑名单或者失信人名单的;
4.在各级审计和检查中被查出有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
5.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6.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八条 特别说明。新增项目原则上须在3年内实现投产,未按合同投产的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本办法中固定资产投资额、设备投资额均指社会企业投资部分,不包含地方政府及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部分。企业投资采取厂房以租代购、设备融资租赁方式的,投资额按企业当期实际已产生的投资金额计算。
第十九条 政策解释。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制定申报指南。本办法施行前,企业已获得的称号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政策生效。本办法自2025年7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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