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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阳县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新能源发电项目验收并网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2023-09-21 13:29来源:平阳县人民政府关键词:分布式光伏新能源浙江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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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新能源发电项目验收并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实施范围

全县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根据实施情况探索向生物质能、风能等其他新能源项目延伸。

二、验收条件

新能源发电项目取得立项等合规手续,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能够正常使用,符合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有关质量验收标准。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设施完工后,项目单位先自行验收合格,自行验收包括项目是否按照设计正确施工、并网前工程调试、 防孤岛保护装置调试等并做好记录报告。自行验收合格后,再申请多部门联合验收并网。

三、验收内容

(一) 综合性验收内容

1.安装主体屋面应合法,建设场地应具有《不动产权证》 或《房产证》及其他证明房屋合法性的材料;

2.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板顶端距离屋顶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2米,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

3.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项目,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1.5米,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围合;

4.光伏项目原则上不得位于建成区、风景旅游核心区、 中心镇 (昆阳镇、鳌江镇 ) 核心区范围内以及列入全县旧城、 旧村改造的村居、历史文化名镇(街边)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及其控制区、已挂牌的历史建筑。

(二) 发改部门验收内容

项目建设内容与《浙江省备案项目登记赋码基本信息表》 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验收内容

1.光伏工程主体结构 ( 梁、柱、楼面 ) 应使用混凝土建设;

2.光伏板下方的建筑物主体不得存在擅自改变原房屋用途 的行为;

3.光伏项目未影响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4.工商业企业光伏项目安装在停车用地的,安装范围应在原总平面图中已确认的停车用地范围内,施工图纸应经有资质 的设计单位设计;

5.无不动产权证的政府机构单位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 项 目,应有其主管单位出具的房屋归属证明。

(四)生态环保部门验收内容

非居民家用光伏发电是否按照相关环保规定完成合法手续的取得。

(五) 电力部门验收内容

1.现场接入电网的线路应与接入方案一致;

2.高低压设备、并网柜、逆变器及其配套装置应与设计一

致,并具备国家认可的出厂合格证书;

3.电气部分的设计图、竣工图与现场三者相一致,若存在出入需进行过相应的设计变更并经审批;

4.现场并网柜、逆变器等设备应按规范标准化设置命名标识,各路光伏汇流线路应按照设计贴设标牌,注明相应规格、 型号、起始设备等基本信息;

5.现场电气设备和屋顶光伏阵列接地布置正确、足够、牢靠,隐蔽工程 ( 电缆管沟、并网柜基础等 ) 符合要求;

6.光伏组件容量、数量情况以及相应配置的逆变器容量、 数量情况;

7.继电保护装置、防孤岛装置可靠运行;

8.计量点位置、计量装置满足安装要求;

9.光伏项目运行人员名单满足相应资质;

10.升压变压器运行情况正常。

四、验收流程

(一) 申请。自行验收合格后,对于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 项目,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供电窗口或各供电营业厅申请验 收,也可通过 “网上国网”APP线上确认所需提供的并网验收资料齐备,填写意向并网时间并提交;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县政务服务中心供电窗口或各供电营业厅提交联合验收申请 (享受平阳县级财政补贴的项目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提交申请),并提交联合竣工验收材料 。

(二) 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供电窗口收到联合验收申请后, 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相关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完成竣工资料收集和共享至联合验收单位,并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验收。

(三) 联合验收。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由县发改局召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等进行现场验收。居民光伏发电项目由属地乡镇牵头,召集辖区内资规、综合执法、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验收。各部门在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合格意见。项目需整改的,参加验收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场在审查意见书上(附件2)出具审查意见,说明整改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待业主整改完成后向提出整改意见的部门提交复检申请,经部门复验合格后,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合格意见,验收意见应在各部门间共享。现场未出具审查意见的,视为验收合格。

(四) 并网发电。联合验收合格后,电力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能计量装置安装、调试、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运行。电力部门应全额保障性收购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并按规定做好电量计量、电费结算等相关工作,保障项目安全高效并网运行。

五、职责划分

(一)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联动,监督各部门现场出具审查意见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出具验收合格意见,按时并网发电。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验收光伏发电项目的用地范围、屋顶光伏平均高度、四周围挡情况、光伏板件下方构筑物情况、建筑主体合法性、建筑主体房屋用途一致性及其他可能存在的违法搭建行为等内容。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四)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负责非居民家用光伏发电取得合法生态手续。

(五)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召集光伏发电项目前期联合评审。会同发改等部门进一步优化联合竣工验收流程。

(六)国网平阳县供电公司。负责验收光伏发电项目的接入线路、并网开关、继电保护、配电装置、防孤岛保护测试、变压器、逆变器、避雷器、计量装置、光伏阵列、接地装置、作业人员资质等内容。

(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居民家用光伏项目的高度审核及项目相关表格审核盖章。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牵头部门和审批部门应强化沟通、联动配合,做好主动服务工作,积极落实一窗申报、联合验收等联动机制,简化项目办理手续,提升服务质量。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应督促光伏项目建设企业严格按照备案文件和电力部门接入系统方案组织项目实施,重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同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避免项目后期验收走弯路。项目开工前,投资主体变化或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重大改变的,应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坚决防止批而不建、批建不一。项目投产前,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其他投资主体。

(三)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加强对光伏项目建设企业的信用管理,企业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违规和失信行为的,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并将相关信用信息推送县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光伏项目建设企业对发电项目建设负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保证工程进度、质量与安全。电力部门按要求做好并网接入等工作,双方按购售电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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