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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12.筑牢基础设施根基
支持5G基站建设。加快重点场景5G网络覆盖进度,为5G应用提供保障,按芜湖市人民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智造名城”若干政策》(芜政〔2021〕86号)执行。
支持标识解析体系建设。深化标识在设计、生产、服务等环节应用,推动标识解析系统与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APP等融合发展,对获得省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项目,按照省级实际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
13.加快企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
支持企业诊断服务。完成工业互联网标杆和智能化改造的企业,给予3万元诊断服务费用补贴;完成数字化应用和精益化管理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诊断服务费用补贴。
建设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鼓励重点企业实施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在重点行业加快智能制造单元、智能生产线建设,分行业推进和分梯次培育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每年认定一批市级、省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力争到2025年,新认定5个智能工厂、10个数字化车间。对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按照省级实际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
培育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标杆示范培育企业诊断报告落地实施,按照企业落地项目的设备投资和软性投资(包括信息系统采购及软件服务等费用)总投资额给予奖补。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给予15%奖补;总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给予20%奖补;单个企业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与技改项目不重复享受(不含进项税)。标杆企业、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项目资金。
市级标杆示范支持。列入市级标杆示范培育并经认定项目落地的企业,待项目经过验收审核后,给予标杆企业10万、示范企业5万的一次性奖励。
14.壮大平台支撑体系
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鼓励我区工业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企业等各类主体协同合作,建设资源富集、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新认定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新入选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工业互联网标杆园区、标杆工厂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入选长三角G60科创走廊推荐目录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商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对购买上云上平台服务的工业企业,年服务费在10万元(含)以下的,按服务费的50%给予费用补助;年服务费用在10万元(不含)以上的,1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按服务费的50%给予费用补助,1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服务费的20%给予费用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5.构建生态服务体系
培育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培育一批业内领先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建立工业互联网服务商资源池。对落户的工业互联服务商奖补按《芜湖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标杆培育行动实施方案》施行。
五、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打造产业发展新引擎
16.聚焦核心培育发展动能
吸引企业落地生根。对新设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大数据、集成电路、5G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成立一年内在繁昌实有人数超过20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且已开展业务运营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对已成立一年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大数据、集成电路、5G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新增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大数据、集成电路、5G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扩大生产规模,对企业当年为扩大研发、生产而新增的贷款,给予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7.培优提质推动产业壮大
支持软件产业贯标认证。对新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或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三级、二级、一级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体系认证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8万元奖励。
支持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对于大数据产业园的企业奖补按《芜湖市扶持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芜政秘〔2020〕70号)执行。
18.加强推广扩大产业影响
积极培育优秀企业,丰富产品(服务)供给,对入选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安徽省智慧健康养老试点示范的企业,予以20万元一次性奖补;鼓励软件、大数据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软件产品、大数据产品(服务),本年度内自主开发的产品(服务)实际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等环节的,给予研发企业实际销售费用的10%资金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奖补一项产品(服务)。
鼓励企业积极争取省政府《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资金,申报内容、范围及省市奖补资金支持比例按照《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及其申报指南(细则)规定执行。
六、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完善绿色低碳制造
围绕“双碳”目标,加快发展绿色产业,力争到2025年培育国家级绿色工厂1家、绿色设计产品1个、培育省级绿色工厂3家,认定市级绿色工厂15家,完善绿色工厂企业库,分类支持,梯级发展。
19.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对获评国家级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80万元。对列入工信部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按照省级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评为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在省级实际奖励的基础上给予配套50%扶持。
20.鼓励节能诊断绿色技改
节能诊断试点企业委托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开展节能诊断,提交的诊断报告符合要求,按诊断服务费50%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实施绿色技改,达到项目提出的节能降耗、降低排放等预期目标,给予企业绿色技改投资额20%一次性资金补助,每个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本项政策与其他条款不重复享受。(市级承担部分纳入《芜湖市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1.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对列入工信部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的企业,按照省级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列入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名单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列入安徽省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技术、装备、产品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奖补数量不超过3个。
22.支持清洁能源替代
积极推动集中供热。对使用集中供热(蒸气)的企业,按企业实际使用量,给予连续三年的补贴,分别为:第一年每蒸吨15元、第二年每蒸吨12元、第三年每蒸吨年10元。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用于工业企业生产的,按照项目装机500千瓦(8000平方米)及以上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0.2元/瓦。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对较上年产值增长、万元产值能耗下降的企业,按年度节能量给予30元/吨标准煤补贴(即:当年能耗总量与上年能耗总量相比减少量),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七、聚焦营商环境建设,提升资源要素供给能力
23.强化土地要素保障
科学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积极保障各类工业项目用地需求。每年盘活的低效用地,优先支持工业发展。贯彻落实支持企业发展用地政策,鼓励企业在符合规划条件下,通过自主改造提升土地利用率;对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企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实施弹性年期土地出让制度,支持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取消收取建设工期履约金,免收全市除房地产开发和银行类企业之外其他企业的不动产登记费。支持全区腾笼换鸟,通过追加投资、转让出租、整合改造、收购储备、并购重组、有序清退等方式盘活闲置资产。有序实施“亩均效益评价”工作。
24.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紧紧围绕保市场主体、保产业供应链稳定,抢抓政策机遇期,引导更多的信贷资源支持实体经济。加大建基金、用基金、引基金力度,充分发挥各类产业基金作用,引导投资机构支持先进制造业项目,为先进制造业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服务。持续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贷。用好用活专项再贷款和支小支农再贷款再贴现、政银担、税融通等政策。持续深入开展“百名行长进千企”行动,推动银企对接,使信贷投放节奏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鼓励企业发行债券、票据及各类创新金融工具,运用多种方式引入保险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拓展融资渠道。
25.完善企业服务体系
加快区企业服务中心建设,引入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运用“芜湖易企网”线上企业服务平台,打造感知企业需求、为企纾困解难、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开放型服务体系。加大企业家培训力度,落实芜湖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五年行动计划(2018-2022年)。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宣传企业家创业故事。开展不同形式的发展竞赛活动,激发各类制造业主体活力,形成全民关心参与建设智造名城的良好氛围。
本政策意见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其中技改按4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失信企业及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不在本政策意见支持范围之内。
本政策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意见实行一年一评估。区政府已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若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规定执行。本政策意见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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