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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2016-04-28 11:30来源: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关键词:新能源消纳电力交易新疆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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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计量数据确认和替代方法

9.4.1计量数据确认及替代方法,应由市场交易主体协商一致。

9.4.2对于装有主表,副表两套电能表的计量点,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作为核对之用。

9.4.3当主表发生故障时,应采用经恰当修正后的副表数据作为计量数据(或采取考核计量点数据修正后,并确认)。

9.4.4若尚未安装副表,或当主副二套表计同时发生故障时,以可替代的计量表计记录的数据扣除必要的电量(线损、变损、厂用电等)后作为替代电量数据,或采用考核计量点计量数据,并进行必要的修正。替代电量数据或考核计量点计量数据需经各相关市场交易主体共同确认。

9.4.5以有资质的检定单位出具的电量退补单作为修正依据。

9.5电量结算

9.5.1电量结算原则

9.5.1.1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采用“月结年清”的方式,即月度结算、年度进行清算的方式结算,结算顺序为先计算确定调峰替代交易电量,再确定购网电量后,综合结算;新能源企业采用优先结算市场化交易电量,优先发电权电量兜底的方式,当优先发电权电量不能兜底时,按两种方式进行替代交易电量,然后结算其他市场化电量的原则执行。

9.5.1.2替代交易结算采用“顺推法”:中标新能源企业由电网运营企业支付购电费时应扣除中标替代交易结算电量对应的补偿款(含税)后统一支付,即分别计算市场化电量和优先发电权电量,计算相应电费(含补贴电价);针对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向电网运营企业支付购电费时,其实际调峰替代交易电量部分仅需缴纳目录电度电价与交易电价(补偿款)的差额部分(含税),其他费用不变。票据与资金支付保持一致。

9.5.1.3替代交易结算采用“输配电价法”:针对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向电网运营企业支付购电费时,其实际调峰替代交易电量部分以新能源综合出清电价(含交易电价对应补偿款后的差额部分(含税))加上相应输配电价及损耗等,计算到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对应电压等级用电(电度)电价,其他费用不变。

原标题:关于对《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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