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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2016-04-28 11:30来源: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关键词:新能源消纳电力交易新疆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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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调度机构可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对月度交易计划进行调整,由此造成新能源企业或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用电的偏差电量不承担违约责任。

(1)保障电网安全所采取的电网调控措施。

(2)输变电设备停电计划调整或临时停电。

(3)调用发电企业辅助服务,包括机组停备、调峰调频、调压等。

(4)消纳新能源所采取的公用电厂调停机组、降低发电出力等电网调控措施。

(5)为保障电力平衡或电网安全,采取的需求侧管理措施或拉路、限电,导致的直接交易合同调减。

(6)因天气、外部环境等客观原因造成电网运行方式发生变化。

当用电市场发生变化时,按先调整优先发电权电量,再调整市场化交易电量计划原则执行。

8.4.7每月1日,电力调度机构统计新能源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的月度计划调整电量,编制上月交易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说明调整的具体时间和原因,报监管机构备案。

8.4.8当市场主体月度、年度对调峰替代交易电量的执行、偏差处理、进度完成等指标提出异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出具相关说明,并由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公布相关信息等。

8.4.9调峰替代交易期间,应建立沟通反馈机制。针对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由自治区经信委、新疆能监办、电网运营企业等和参与交易的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新能源企业代表召开协调会,确保调峰替代交易试点工作的有序执行和各项工作的落实。

9.计量与结算

9.1概述

9.1.1电量、电费采用电网运营企业按月集中结算方式,电网运营企业向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收取全部购电费,并将新能源企业调峰替代交易让利电费在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收取全部购电费中扣减,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与新能源企业不直接结算。

9.1.2电网运营企业按规定收取输配电服务费用(试点阶段暂不收取)和线损电费,同时代收政府性基金附加等。

9.2计量点与计量装置

9.2.1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计量点以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与电网运营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的计量点为准。

原标题:关于对《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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