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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2016-04-28 11:30来源: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关键词:新能源消纳电力交易新疆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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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新能源企业计量点以新能源企业与电网运营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约定的计量点为准。

9.2.3当计量点发生变更时,交易各方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

9.2.4各市场交易主体应确保本侧计量装置的准确度达到规则和国家、行业的要求,并能接入电网运营企业电能量采集系统。

9.2.5计量装置需定期进行检定(验),对于未经检定(验)、检定(验)不合格或超过检定(验)周期的计量装置,不得使用。

9.2.6安装主、副电能表,应将主表和副表应安装在同一计量点,主副两套计量电能表一经确认,不得改变。

9.2.7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与所在电网运营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新能源企业与电网运营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9.3计量数据采集

9.3.1有功电量、无功电量的计量数据按一个交易时段为一个采样周期进行。经各市场交易主体协商同意,可以用交易时段(以分钟为单位)的约数作为一个采样周期;对于采用峰谷电价的电力用户,计量应支持峰谷电量采集。

9.3.2电网运营企业负责建立从各计量装置到计量数据库的计量数据采集方法、计算公式等的设定。

9.3.3市场交易主体必须保证每一计量装置都与数据采集系统实现计量数据传输。定期上报计量数据,便于核对和计算交易电量。

9.3.4新能源企业多数存在汇集站方式接入,其计量电量的确认按已有规定执行。

9.3.5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调峰替代电量、购网电量的计量和确认应综合计算后确认。

原标题:关于对《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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