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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2016-04-28 11:30来源: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关键词:新能源消纳电力交易新疆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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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5新能源企业月度调峰替代交易结算电量的确定:

(1)按照当月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实际替代交易总电量确定后,再进行各中标新能源企业结算电量计算和进行分配。

(2)具体新能源企业结算中标电量具体计算方法和公式如下:

W(新能源企业月度总上网电量)=W1+W2

W1=新能源机组非市场化电量=(T2底码-T1底码)×倍率-M(市场化电量)

W2=新能源机组月度市场化电量=(M1+M2)+M3=M

M1=直接交易疆内市场化电量之和

M2=外送电交易市场化电量之和

M3=新能源参与调峰替代交易电量

M3=W×(X)(所在区域参与调峰替代交易月度实际结算比例)

月度新能源企业所在区域内实际结算电量比例的具体计算方式:

X:各区域“替代”电量与上网电量比率:

区域内所有中标新能源企业调峰替代交易电量的月度实际结算比例值保持一致。

9.5.2电量结算顺序

9.5.2.1针对新能源月度替代交易电量结算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确。

第一种方式,先将新能源企业月度实际上网电量计算确定,随后按照调峰替代交易确定的总电量中按中标比例数值、区域比例一致的方式优先扣除,再结算其他市场化交易电量和优先发电权交易电量。

第二种方式,先将新能源企业月度实际上网电量计算确定,随后按照其他市场化交易电量先期扣除,再将调峰替代交易确定的总电量中按中标比例数值和占优先发电权交易电量比例、区域比例一致的方式扣除。

原标题:关于对《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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