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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及应对
结合以上项目的土地情况,有以下几点值得总结:政治风险。如果当地政府或税务部门给予了土地使用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在几年之后政府部门换届,或者税务部门负责人更换后,可能会取消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税收成本增加的风险。以江苏为例,苏中地区实际的建制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在2008年上调过一次,从每平米年0.5元上调至目前的2元,但税务部门表示此标准仍然偏低。其他很多省份都在2007年左右上调过土地使用税标准,而随着土地使用成本的不断上升,税收征收成本的上升和征税难度的增加,甚至某个阶段地方的税源不足或财政出现赤字了,各个地方政府都可能会在未来调高土地使用税征收税额。
以新疆地区为例,有些地面电站的土地位于乡村,属于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但当地却要求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西北地区经济欠发达,民风比较彪悍,即使是沙漠或者荒地,只要长了几颗草,当地都会认定为耕地或草地,要求交各类税或补偿费用。
而生产建设兵团的电站,不少都是在电站周围的土地上成立光伏示范园区或者划入当地的开发区,这就属于工矿区土地范围了,按“条例”规定就应该征收土地使用税。据了解,新疆的工矿区土地使用税实际标准一般1元/平方米。
其他相关条例释义。根据“条例”的第六条第七项,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于1989年2月2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文件编号国税地[1989]13号,主要内容如下。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对于火电厂是有部分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但由于国内光伏电站市场真正大规模启动也就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层面暂未针对光伏电站投资领域出台正式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和指导文件。
前不久刚结束的两会期间,已经有协鑫集团董事长朱共山和天合光能董事长高纪凡等递交了有关光伏电站投资领域土地问题的议案,朱共山甚至提出对光伏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以充分体现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鼓励。
希望这些建议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期待相关国家主管部门能够尽快出台相应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更好的扶持光伏发电应用的大规模推广。
针对具体的项目投资者而言,还可以从公司层面推动与地方政府在新能源领域的战略合作,并以此获得地方更多的政策支持。五大发电集团等很多央企在各地投资项目时,都是整个集团与地方政府开展长期的战略合作,到地方投资一系列的大型产业。这样,地方政府一般都会在土地出让、土地使用税方面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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