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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集体用地取得模式

2015-05-28 10:59来源:阳光时代能源环境圈作者:陈肖华关键词:地面光伏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租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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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陆续发布了一些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和部门法规,从而极大地激发了能源企业投资光伏电站的热情。由于分布式太阳能发电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着规模效应难整合、产权难以界定、银行融资难取得支持等不利因素,因而能源企业更愿意的是投资集中并网的地面光伏电站。光伏发电站建设多在农村地带,因而能源企业经常碰到的一个较为困惑问题就是如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光伏电站用地特征不同于一般的建设用地,没有对土地硬化形成建筑物或构筑物,但占地时间长、影响农作物种植生长,是否应作为建设用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各方有不同意见。在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用地尚无明确统一的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出台之前,能源企业在进行地面光伏电站投资时,要非常注意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取得项目用地,以避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违规用地出现风险。

一、从一份光伏项目土地租赁合同引起的思考

某发电公司因为要投资光伏发电项目,在落实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的过程中拟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合同,通过租赁该村的集体土地取得项目建设用地。那么,这样一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协议是否符合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呢?

(一)地面光伏发电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集体性质建设用地是否具有法律法规依据?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项目建设用地如涉及的是集体所有土地,首先是要将该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如果是农用地的,还须办理转地手续,在此过程中还须符合我国的耕地保护规定及征地补偿等相应规定。

另外,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村民住宅,或者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情形才可以直接使用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

此外,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在部门规章层面上,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集体性质建设用地亦无相关规定。

因此,某发电公司地面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须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其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将有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归于无效。

(二)光伏发电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集体性质建设用地是否具有政策依据?

熟悉我国法律体制的人都知道,政策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也起到一定的规范性作用。那么,光伏发电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集体性质建设用地是否具有政策依据呢?从《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这两个主要的文件当中并无明确的直接规定允许地面光伏电站可以租赁方式取得集体性质建设用地。

在既无特别的法律法规规定又无相关的政策依据的前提下,能源企业在投资建设地面光伏电站时如何考虑取得建设用地?

原标题: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集体用地取得模式探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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