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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美韩太阳能级多晶硅“双反”税开征

2014-02-07 13:02来源:PV-Tech关键词:多晶硅双反太阳能级多晶硅光伏贸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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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2014年1月20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税则号列:2804619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3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补贴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补贴税税额=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补贴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由于既征收反倾销税,同时又征收反补贴税,其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合并计算公式为: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反补贴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反补贴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2。

3、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和反补贴范围内的“含硅量≥99.9999999%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和“含硅量≥99.9999999%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废碎料”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2804619012和2804619013。对“含硅量≥99.99%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和“含硅量≥99.99%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废碎料”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2804619092和2804619093。

4、凡申报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文件。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或韩国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3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及最高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或韩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途径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3所列相应国家中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和最高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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