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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条款“小”修改 更为严苛

2012-12-24 10:03来源:国际商报关键词:双反光伏企业光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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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后两项修改,则更为严苛,引用陈幻中的话说,就是“未审先判,毫无道理”。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主任傅东辉告诉记者,条款修改之前,应诉反倾销的企业均可以提交“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哪怕未成为调查机关抽样企业,只要“市场经济地位”申请通过,便具有享受较低反倾销税率甚至零税率的基本前提。

而修改后,傅东辉直言,由于调查机关只审查抽样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申请,如此一来,未被抽样企业即使具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事实,但由于修改后的程序剥夺了他们提交申请的机会,最终仍将承受抽样企业税率的加权平均值。这对于原本能享受到更优惠反倾销税率甚至零税率机会,且具有“市场经济地位”资格的企业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

“特别是抽样多少家企业,选什么企业,还都是调查机关说了算。”陈幻中说。

制度“大”倒退

即便如此,受访律师认为,项目修改带来的影响仍在其次,更值得关注的是修改背后欧盟加大贸易保护主义力度的趋势。“表面上是流程小变动,实际却反映出欧方主观拖延怠慢、扩大反倾销打击面积和力度、不愿给予包括中企在内的出口产品“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保护主义心理,这不符合双边经贸合作趋势及市场规律,是欧盟在反倾销市场经济待遇政策上的一次重大倒退。”傅东辉说。

“严控光伏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数量,欧盟似乎已“蓄谋”已久。”傅东辉进一步称,自欧盟允许企业自行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后,初期陆续有一批中国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其中令其印象最深的是2005年中国化纤产品遭遇欧盟反倾销调查,56家应诉企业中,23家都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可后期,如此“幸运”的中企数量越来越少,2011年~2012年更是没有一家中企拿到欧盟承认的“市场经济地位”。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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